01 前言
“知識產權的價值是司法定價。”
——北京知識產權院首任院長宿遲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法院的目標是努力建立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適應的侵權損害賠償標準……并盡可能細化并闡述賠償標準,確定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適應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那些獲得高額賠償的案件,都突破了“法定最高賠償額”,說明這些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趨近了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讓法院可以大膽的為知識產權的價值合理的估價。
解構這些案例,究竟在計算侵權賠償中,哪些要素需要被考慮?哪些證據更加客觀合理?哪些解釋更趨近立法的本意?這些內容厘清后,都能幫助企業在“塑造”知識產權價值方面提供強大而又直觀的指引。
02 高判賠案例中,司法機關專利“定價”/賠償的思路及要素
-【華為vs三星】 (8000萬)-
1、案件背景
2016年5月,華為起訴三星及其關聯公司生產的二十余款電子產品侵犯了華為公司持有的201010104157.0號(組件顯示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發明專利,并索賠8000余萬元,這也是中國企業第一次向手機巨頭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專利權。
2017年4月,泉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支持了華為8000余萬元的賠償請求。
2017年12月12日,福建高院在二審判決中,除對停止侵權部分做出調整外,基本維持了一審判決。
2、一審法院對涉案發明專利價值的“定價思路”:具體如下圖

3、“定價”公式:侵權所得利潤=侵權產品銷售額*產品合理利潤*專利貢獻度
由上圖可知,一審法院確立了一個清晰的涉案專利,在該公式中,侵權產品銷售額和利潤率,均以確定的量化數字為依據;稍顯遺憾的是,“專利貢獻度”無法完全量化。
但以華為主張的8000萬賠償金額推算,即使在最低利潤區間,該請求金額表達的涉案專利價值對產品利潤的貢獻度為3.6%,這個比例,相比該專利的有效性和創造性、技術特征對產品差異化的影響、對消費者體驗和選擇產品的影響、對手機行業的推動作用,顯得并不過分,因此在“法院酌定”的過程中,完全說服了兩級司法機關,給出了8000萬的高判賠額。
4、案件啟發:
本案給出8000萬的高判賠額,有賴兩點:第一、計算公式清晰,第二可采納的數據有公信力。首先,IDC公司是全球著名的信息技術、電信行業和消費科技市場咨詢機構,在IT領域的市場跟蹤數據已經成為行業標準,其每季度公布的IT商品銷售數據,特別是智能手機,是最權威的市場排行榜。其次,工信部作為國務院直屬的行業管理部門,其發布的行業利潤率數據無法質疑。再來,被告自己的上級投資集團公司在官網發布的數據,屬于被告自認的事實部分。
-【街電vs來電】(3000萬)-
1、案件背景
2018年12月28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街電”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害“來電”公司ZL01520103318.2“吸納式充電裝置”、ZL201520847953.1“移動電源租用設備及充電夾緊裝置”專利的產品;并賠償“來電”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每案1500萬元,兩案合計3000萬元。
2、一審法院對涉案發明專利價值的“定價思路”:具體如下圖

3、“定價”準則:能精算則精算,不能精算則估算
此案中,法院多次采用估算的方式確定賠償要素,如“日訂單量”的估算,確認了“最高值”及“最低值”,而“賠償期間”,既考慮了侵權訴訟時效可回溯的期間,同時注重“被告”自認的開始盈利的起算日期,還有法院調查取證鎖定的侵權最后時間點。
雖采用“估算”方法,但各個細節,均采用證明力強大的優勢證據,錨定了很多無可辯駁的客觀事實。一言以蔽之,精算估算,都是建立在優勢證據、理據充分的基礎上。
4、案件啟發
本案的判決,有2個特點:其一,“柔中帶剛”,通過分析彈性數值期間,找到最無可反駁的可靠數據,另外發現被告不尊重在先裁決,果斷適用加倍賠償;
其二,“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大量采信了原告提供的關于被告在自媒體、官方報道中自述的內容為證據,此案中,感覺法律“禁止反言”的精神,將被推演到企業日常的言行舉止中,簡言之,企業要為自己在公眾渠道、甚至自媒體宣傳中任何“言論”買單。
-【格力vs奧勝(奧克斯)】(4000萬)-
1、案件背景
2019年8月3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關于寧波奧勝(奧克斯空調生產商)向珠海格力賠償4000萬的判決。
涉案的格力“空調底殼結構”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于2018年4月25日期滿終止,二審判決作出時,該專利進入公有領域,因此一審判決中停止侵權的行為予以撤銷。
2、二審法院對涉案發明專利價值的“定價思路”:具體如下圖


3、“定價”守則:賠償計算只能建立在現有證據基礎上,存在推定在所難免,關鍵在于采信數據和推算過程是否合理。
本案二審裁判體現了對原告舉證責任的肯定與支持,甚至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提高了推算部分“月平均銷售額”的數量,同時,二審法院明確:被告應承擔舉證妨礙的不利后果。
4、案件啟發:
本案二審法院彰顯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價值觀:“知識產權侵權損害事實的精細查明需要當事人充分舉證,權利人應對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的基本事實進行初步舉證,理性的被訴侵權人可評估權衡權利人證據,判斷訴訟風險,從而作出是否披露自己掌握的證據的訴訟決策。”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侵權獲利的舉證,不是原告一個人的事,被告也有份!
明智的做法是,積極提供原始資料證據,否則,“舉證妨礙”的不利后果大于“舉證不能”!其實,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精細化運用,被告不能僅否定原告的舉證,必須拿出可以說服人的證據。
而被告在本案中“猶抱琵琶半遮面”,僅提供了涉案一半產品的原始資料的行為,反而“觸怒”了法院,力斥被告:“若只要侵權人提交了證據,則不問證據是否滿足法院責令提交的要求,侵權人即無須承擔舉證妨礙責任,將為侵權人表面配合實則拒絕提交證據提供便利,前述司法解釋關于證據提交令的法律效力將大打折扣,相關規定有被架空之嫌,有損司法權威!”
03 專利權司法“定價”/賠償對企業經營的啟發
1、市場推廣與宣傳是一把雙刃劍
好的業績和表現,是企業品牌推廣的最佳利器。但是,過度宣傳和包裝,企業需要為自己“自吹自擂”的虛榮行為買單。
上述高判賠案例,司法機關在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果斷采用被侵權人新聞報道披露、自媒體披露的數據,當作侵權銷售利潤的計算依據,其背后的邏輯就是“誠實信用”和“禁止反言”等法律價值的判斷。
2、完整保存企業原始賬薄、資料
當宣傳報道與實際經營不符時,企業必須通過完整的原始賬薄、資料來自救自證。因此,要求企業必須有健全的經營管理能力、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3、準確定位專利對產品的貢獻度
專利無高低,只要能切實解決產品在實際使用中的痛點問題,即能為企業帶來豐厚利益。
比如格力空調底殼結構,這一實用新型專利,技術不復雜,但切實解決空調運行中漏水、噪音的問題,并且歷經多次“無效審查”,均屹立不倒,在十年保護期限即將屆滿的時候,還為企業帶來一次豐厚的維權回饋。
4、積極收集行業標桿企業、競爭對手的經營信息和數據
數據化經營的時代,信息公開透明,企業應當關注行業內部、競爭對手、甚至是公信力強的咨詢服務機構的數據資料,特別是關于銷售數據、行業利潤的數據,值得長期關注。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