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標準《知識產權服務規范電子商務平臺》意見的通知
IPRdaily消息: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標準《知識產權服務規范電子商務平臺》意見的通知。本標準基于平臺型、自營渠道型和自營品牌型三種電子商務模式的特點,以及實物商品和數字化商品的知識產權特性,規定了各模式中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知識產權服務規范。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標準《知識產權服務規范電子商務平臺》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起草的北京市地方標準《知識產權服務規范 電子商務平臺》征求意見稿已完成,根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和《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在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提出寶貴意見。
請將意見填入“意見反饋表”中,于2020年8月1日前,以e-mail或傳真的方式反饋給我局。
聯系人:周巧霖
電 話:64289128-7012
傳 真:64298112
E-mail: zhou_ql@sina.com
附件:1.《知識產權服務規范 電子商務平臺》征求意見稿
2.意見反饋表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
附件1:《知識產權服務規范 電子商務平臺》征求意見稿(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附件)




前 言
本標準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歸口并組織實施。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隆德成銘國際知識產權咨詢(北京)中心、北京市電子商務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軍、李軍、劉芳、石志紅、馬雯雯、許懷遠、謝百韜。
知識產權服務規范 電子商務平臺
1.范圍
本標準基于平臺型、自營渠道型和自營品牌型三種電子商務模式的特點,以及實物商品和數字化商品的知識產權特性,規定了各模式中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知識產權服務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4827-2017 電子商務信用 第三方網絡零售平臺交易糾紛處理通則
GB/T 35409-2017 電子商務平臺商家入駐審核規范
GB/T 36313-2018 電子商務供應商評價準則 優質服務商
GB/T 36314-2018 電子商務企業信用檔案信息規范
3.術語和定義
3.1 電子商務 electronic commerce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3.2 跨境電子商務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電子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3.3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operators of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3.4 平臺內經營者 operators in platform
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3.5 電子商務經營者 electronic commerce operator
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3.6 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自然人或法人對其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志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4.基本原則
4.1 誠信合法原則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規章,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誠信公開產品和服務的知識產權狀況,及時妥當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和糾紛。
4.2 便利高效原則
電子商務業務中各類主體上傳、展示的電子版證件材料,可推定為真實有效,有明顯瑕疵或者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知識產權審核和糾紛處理等環節中,可以采用線上信息通知的方式,便捷高效地處理各項事務。
4.3 權責平等原則
電子商務經營者、知識產權權利人等電子商務業務中知識產權相關主體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可以協商解決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爭議解決機制予以處理相關知識產權糾紛。
5.平臺型模式知識產權服務規范
5.1 入駐審核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對申請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實名認證,并及時向其反饋審核結果,未通過認證的,應反饋具體原因。
1)平臺內經營者為個人
實名認證包括:
身份證件信息認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供其身份證件的電子件或個人簽字的復印件,通過公安系統審核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銀行卡認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通過與其身份證件信息對應的銀行卡,向指定銀行賬戶匯入指定金額的驗證款,驗證完畢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將驗證款退回;
短信認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手機號碼,通過向該手機號碼發送驗證碼以驗證手機號碼的有效性;
視頻認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通過視頻的方式,驗證其相貌與身份證照片的一致性。
2)平臺內經營者為企業
實名認證包括:
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特殊業務許可證(如涉及特殊業務)等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電子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通過相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核實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要求平臺內經營者通過其企業銀行賬戶,向指定銀行賬戶匯入指定金額的驗證款,驗證完畢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將驗證款退回;
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聯系人身份證件的電子件或復印件及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信息。
5.2 知識產權審核
5.2.1 店鋪類型知識產權審核
店鋪類型為品牌旗艦店,涉及他人商標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供商標使用授權書的電子件或復印件。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就所經營的商品品牌提供相應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進行審核:
a)商標權
b)專利權
平臺內經營者可以提供所銷售商品的專利證書(自有專利)或專利產品銷售授權書、專利證書(他人授權)的電子件或復印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系統查詢該專利信息;
c)著作權
平臺內經營者可以提供相應著作權登記證書和著作權授權書的電子件或復印件、創作設計底稿、公開發表證明等材料;
未通過審核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告知平臺內經營者,并要求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5.3 知識產權投訴
1)知識產權投訴渠道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設置知識產權投訴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電話渠道、郵箱地址、即時通訊渠道、知識產權投訴系統渠道等;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制定知識產權投訴處理規則,應當設置專人處理知識產權投訴。
2)知識產權投訴處理
a)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投訴材料,投訴材料應包括:
權利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
權利人委托代理人進行知產投訴的授權委托證明;
足以準確定位被控侵權交易信息的具體信息;
權利證明信息;
證明侵權成立等相關情況的證據材料;
權利人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b)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對收到的投訴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并根據平臺規則及時向其反饋審核結果,未通過審核的,應反饋具體原因。
c)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例如轉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
d)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在投訴材料審核通過后一個工作日內,將投訴材料轉送平臺內經營者,并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根據平臺規則及時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材料,聲明材料應包括:
書面的申訴理由;
不構成侵權的證明材料;
平臺內經營者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e)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對收到的聲明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并根據平臺規則及向被投訴人反饋審核結果,未通過審核的,應反饋具體原因。
f)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在聲明材料審核通過后一個工作日內,將聲明材料轉送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g)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材料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h)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時公示收到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并對投訴處理過程文件留存管理。
5.4 知識產權侵權處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對已確定或足以認定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依據平臺規則采取處理措施:
1)一般侵權行為,包括:
在商品描述或所經營的店鋪中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造成其他用戶的混淆或誤認;
銷售商品涉嫌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
針對一般侵權行為,可以對平臺內經營者依據平臺規則進行扣分處理,累計扣分到達一定分值者,關閉其賬號。
2)嚴重侵權行為,包括:
發布、銷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作品的圖書、音像制品、軟件;
發布、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權利人或者其被許可人生產的商品;
針對嚴重侵權行為,應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扣分處理,依據平臺規則關閉其賬號。
5.5 知識產權監管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對以下交易信息的知識產權情況進行監管: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配合權利人對平臺上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可以依據平臺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處理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大數據技術對平臺上銷售的商品和商品描述進行主動識別,對疑似侵權鏈接進行處理。
5.6 知識產權合作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加強與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作,例如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備忘錄、提供授權經銷商等;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合作權利人所發現侵權行為應快速采取必要處理措施(例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
6.自營渠道型模式知識產權服務規范
6.1 采購審核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對其合作的經銷商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核:
要求經銷商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特殊業務許可證(如涉及特殊業務)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電子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審核經銷商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要求經銷商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聯系人的身份證件電子件或復印件,以及該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聯系人的聯系信息。
6.2 知識產權審核
6.2.1 商品上架知識產權審核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對其銷售商品品牌及知識產權進行審核,未通過審核的該品牌下的商品不允許上架。
a)商標權
經銷商可以提供提供銷售商品品牌的商標注冊證(自有商標)、商標申請初步審定公告或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商標使用授權書、商標注冊證(他人授權使用商標)的電子件或復印件
b)專利權
經銷商可以提供銷售商品的專利證書(自有專利)或專利產品銷售授權書、專利證書(他人授權)的電子件或復印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系統查詢該專利信息;
c)著作權
經銷商可以提供相應著作權登記證書和著作權授權書的電子件或復印件、創作設計底稿、公開發表證明等材料;
6.3 知識產權投訴
1)知識產權投訴渠道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設置知識產權投訴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電話渠道、郵箱渠道、即時通訊渠道、知識產權投訴系統渠道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設置專人處理知識產權投訴。
2)知識產權投訴處理
a)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投訴材料,投訴材料應包括:
權利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
權利人授權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授權委托證明
足以準確定位被控侵權交易信息的具體信息;
權利證明材料;
證明侵權成立等相關情況的證據材料;
權利人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b)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根據上述投訴判定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如果是,則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
如果否,則應依據平臺規則及時向知識產權權利人發送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聲明中應包括:
書面的申訴理由;
不構成侵權的證明材料。
c)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內部整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對于存在侵權行為的經銷商,應停止合作。
6.4 知識產權監管
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配合權利人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及商品描述的知識產權情況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可以依據平臺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處理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大數據技術對平臺上銷售的商品和商品描述進行主動識別,對疑似侵權行進行核實和整改。
6.5 知識產權合作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加強與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作,例如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備忘錄,確認授權經銷商等。
電子商務經營者對合作權利人所發現侵權行為應快速采取必要處理措施(例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
7.自營品牌型模式知識產權服務規范
7.1 知識產權審核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
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對其銷售商品品牌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進行評估和預警,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相應知識產權的授權。
7.2 知識產權投訴
1)知識產權投訴渠道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設置知識產權投訴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電話渠道、郵箱渠道、即時通訊渠道、知識產權投訴系統渠道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設置專人處理知識產權投訴。
2)知識產權投訴處理
a)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投訴材料,投訴材料應包括:
權利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
權利人明確授權代理人進行知產投訴的授權委托證明;
足以準確定位被控侵權交易信息的具體信息;
權屬證明材料;
證明侵權成立等相關情況的證據材料;
權利人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b)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根據上述投訴判定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如果是,則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
如果否,則應依據平臺規則及時內向知識產權權利人發送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聲明中應包括:
書面的申訴理由;
不構成侵權的證明材料。
c)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內部整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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