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駕校”與“興吉祥”,兩者看似是不同的商標,卻引發了一起商標侵權糾紛。
“吉祥駕校”是四川攀枝花市吉祥駕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駕校)注冊的商標;“興吉祥”是攀枝花鹽邊縣路安駕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安駕校)注冊的商標。
因為商標問題,吉祥駕校將路安駕校起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吉祥駕校”注冊商標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費用139萬元。
近日,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路安駕校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吉祥駕校申請宣告“興吉祥”商標無效產生費用及經濟損失8萬元。
事件:兩家駕校發生商標侵權糾紛
吉祥駕校成立于2007年,經營范圍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2013年3月,攀枝花市吉祥駕校有限公司注冊了“吉祥駕校”商標,在攀枝花區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市場認可度。

↑吉祥駕校。

↑吉祥駕校注冊的商標。
基于上述因素,路安駕校提出與吉祥駕校聯辦駕校,雙方在2013年和2014年簽訂了《聯合辦校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吉祥駕校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同意路安駕校使用“吉祥駕校”字號。
吉祥駕校稱,在合作的幾年間,由于路安駕校違約,吉祥駕校在2018年向鹽邊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相關合作協議,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路安駕校承諾在3個月內向相關部門申請變更,不再使用“吉祥駕校”名稱字號。
而在實際履行中,路安駕校將“鹽邊縣吉祥駕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邊吉祥駕校)變更為“鹽邊縣興吉祥駕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吉祥駕校),并于2018年2月28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興吉祥”商標。
吉祥駕校稱,發現路安駕校的行為后,與路安駕校進行了交涉,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興吉祥”商標無效。2019年7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定路安駕校對“興吉祥”商標的注冊為惡意搶注,宣告該商標無效。而在此期間,路安駕校在多個渠道仍以吉祥駕校字號對外宣傳、招生。
起訴:索賠139萬元
吉祥駕校認為路安駕校的行為對吉祥駕校的商譽造成了極大的損害,更是給吉祥駕校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因此,吉祥駕校將路安駕校起訴至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多項訴訟請求,其中要求路安駕校立即停止侵害“吉祥駕校”注冊商標的行為;判決路安駕校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共計139萬元(從2018年6月9日暫計至2019年11月8日,經濟損失136萬元、宣告商標無效費用3萬元)。
近日,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庭審現場。
路安駕校辯稱:路安駕校不存在侵權行為,吉祥駕校的請求不能成立。理由是,路安駕校不存在侵害吉祥駕校注冊商標的行為,路安駕校客觀上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也不存在侵害吉祥駕校注冊商標權的故意,“興吉祥”注冊商標為路安駕校合法取得;吉祥駕校主張的侵權損失不成立,吉祥駕校主張的損失不是實際損失,而是預估損失。
法庭上,吉祥駕校和路安駕校均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
吉祥駕校提供證據稱,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間,路安駕校在上述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期間,招收學員至少2211人以上,只以科目一的數量來看,以被告對每個學員收費5500元,利潤以30%計算,被告所得至少364萬余元。
路安駕校認為,這僅能證明路安駕校招生的人數,不能證明路安駕校侵權的事實,路安駕校在2018年6月25日之前是和吉祥駕校共同經營駕校,在2018年6月25日變更公司名稱后使用享有商標權的興吉祥作為公司字號,不是侵害吉祥駕校商標的行為,吉祥駕校的損失無法通過該證據認定,不能達到吉祥駕校證明的目的。
判決:停止侵權行為,共賠償8萬元
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吉祥駕校與路安駕校合作期間,路安駕校可以合法使用吉祥駕校的商標及名稱。雙方解除合作協議時,雙方的解除協議僅約定了吉祥駕校不得再使用“吉祥駕校”字號,但未對雙方合作期間已使用的“吉祥駕校”廣告、宣傳等進行處理或約定由誰處理,故對于路安駕校的侵權行為,吉祥駕校雖然舉示了照片、宣傳廣告等證據,但并不能證明上述證據系合作協議解除后形成,即不能證明路安駕校在解除合作協議后,自行以吉祥駕校商標、名義對外打廣告,進行宣傳和招收駕校學員。吉祥駕校、路安駕校解除合作協議后,雙方未對合作期間使用的涉及吉祥駕校商標宣傳廣告等進行約定或處理,雙方均存在過錯,但從不對合作期間“吉祥駕校”商標宣傳廣告等宣傳進行處理的后果可以為路安駕校帶來一定經濟效益的實際情況考慮,路安駕校仍應對其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另外法院認為,吉祥駕校作為“吉祥駕校”商標的商標權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上專有使用其注冊商標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權利。吉祥駕校提出要求路安駕校立即停止侵害吉祥駕校注冊商標的行為,應予支持。
對吉祥駕校主張的侵權經濟損失136萬元,法院綜合考慮本案被侵權商標的知名度、影響力、經營規模、市場份額、侵權的期間及情節、造成不良影響程度等因素,酌定路安駕校向吉祥駕校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
最終,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路安駕校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停止侵害吉祥駕校注冊商標的行為,即不得在提供的服務或宣傳中使用與“吉祥駕校”商標相同及近似的文字或商標,銷毀帶有“吉祥駕校”字樣產品全部宣傳資料、裝修裝飾;判決路安駕校賠償吉祥駕校申請宣告“興吉祥”商標無效產生費用30000元及經濟損失50000元,共計80000元。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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