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發明專利授權獎勵3萬元
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加快創新發展的支持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現將《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加快創新發展的支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管理委員會
2020年5月27日
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加快創新發展的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以下簡稱“園區”)自主創新能力,優化創新資源要素配置,完善產業創新發展生態,促進產業鏈和創新鏈有機深度融合,加快構建高精尖產業集群,打造京西產業科技創新發展高地,結合園區實際情況,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9〕19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提升創新能力優化創新環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9〕21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是在園區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
(一)重點支持“1+3+1”高精尖產業新興領域、高端環節和創新業態,涵蓋高精尖產品和服務。
(二)重點支持高精尖產業領域的總部企業、行業龍頭企業、骨干企業、獨角獸企業等突出貢獻企業;重點支持具有自主產品、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初創企業。
(三)重點支持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群體在園區創新創業。
(四)重點支持為企業提供法律、財務、信息、創業孵化等服務的知名服務機構或企業(經認定的區外服務機構可享受相關政策支持);重點支持產業園區(基地)和商務樓宇的業主或運營機構。
第三條 設立“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專項發展資金”,重點支持企業科技創新、新型產業空間建設、專業化產業服務供給、高精尖產業培育發展等。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第四條 支持企業規模化發展,針對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50萬元(含)-100萬元的企業,按照區級綜合經濟貢獻的40%給予支持;針對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100萬元(含)—500萬元的企業,按照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的45%給予支持;針對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5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企業,按照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的50%給予支持;針對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1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和對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示范引導作用的企業,經認定,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五條 支持中小微企業快速發展,針對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超過20萬元且同比增長30%(含)以上的高成長型企業,經認定,按照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的30%給予支持。
第六條 支持企業國際化發展,鼓勵頭部企業在園區設立區域總部或運營中心、研發中心、結算中心等職能總部,經認定,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針對企業在全球配置資源,開展國際化經營的,經認定,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七條 支持企業在區內實體辦公,針對新注冊或新回遷企業,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達到50萬以上且在本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2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經認定,按照1元/天/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最長支持3年;在本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達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經認定,按照1.5元/天/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補貼2000平方米,每家企業最長支持3年;針對新注冊或新回遷企業,在本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達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經認定,按照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補貼5000平方米,補貼資金分五年等額發放。針對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突出或對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潛在)影響力、重大示范引導作用的入區企業租賃或購置自用辦公用房及裝修辦公用房,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
第三章 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八條 加強企業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及平臺支持力度,針對企業自建或聯合科研院所、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建的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公共技術平臺等重大產業協同創新平臺,按照中關村管委會扶持資金的30%給予配套,最高支持500萬元;針對市場前景廣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處于國際國內領先水平或對行業技術水平提升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科技成果轉化或產業化項目,按照中關村管委會扶持資金的30%給予配套,最高支持500萬元。
第九條 針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按照企業獲得北京市級研發費用補貼資金的30%給予區級配套。
第十條 重點推薦本區科技型企業符合條件的首臺產品和服務納入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和國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優先支持在本區場景應用,根據應用效果最高補貼200萬元。針對本區企業首購首用本區重大創新產品購置額50萬以上的,按照購置額的10%給予應用單位獎勵,最高支持50萬元。
第十一條 針對企業獲得國內發明專利的,按照4000元/件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企業年度最高支持100萬元;對于通過PC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并取得授權的,按照3萬元/國/件的標準給予獎勵,最多獎勵五個國家或地區,每家企業年度最高支持100萬元。對于依托自主專利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根據產業化成效綜合評價,每個項目最高補貼50萬元,每家企業年度最高支持10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制定技術標準,針對企業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分別按照每項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20萬元給予獎勵。針對企業圍繞專利布局、挖掘、預警、評估、信息服務等購買知識產權專業服務的,經認定,按照實際發生服務費用的30%給予補貼,最高支持10萬元。
第四章 強化科技金融服務支撐
第十三條 鼓勵投資機構在園區開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等投資業務,經認定,根據投資效果可按機構對企業實際投資金額(限于貨幣出資)的1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50萬元,單個機構年度最高補貼100萬元;針對政府性基金參投子基金的投資行為,計算實際投資額需按照參股子基金的認繳出資比例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出資部分。
第十四條 支持投資機構引進技術水平高且發展潛力大的企業落戶園區,對經過提前備案的投資機構所引進的在區內實地辦公且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達到50萬元的企業,經認定,按照引進企業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的5%給予投資機構獎勵,連續支持三年。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針對在境內A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或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主板直接上市的企業,給予市區兩級最高900萬元補貼;針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給予區級最高600萬元補貼;針對工商和納稅關系由京外新遷入園區的上市企業,給予市區兩級最高2000萬元補貼。
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改制、掛牌。對獲得中關村管委會企業股份制改造、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北京四板市場標準板和科技創新板掛牌支持的企業,按照中關村管委會扶持資金的30%給予區級配套。
第十七條 針對企業獲得用于開展正常經營和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的銀行貸款,經認定,按照年度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貼息,年度最高100萬元,連續支持三年。針對企業融資過程中發生的擔保、知識產權評估、信用報告、資信調查等中介費用,經認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30%給予補貼,單家企業年度最高補貼20萬元。
第五章 優化高層次人才服務
第十八條 對石景山區經濟發展和創新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經認定,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才,按照在本區繳納的年度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引入行業領軍人才、首席科學家等高層次人才,優先納入本區高端人才行動計劃。
第二十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創業者、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人才住房、醫療衛生、子女入學、工作居住證等方面開通綠色通道,給予統籌協調解決。
第六章 加快新型產業載體建設
第二十一條 推動新首鋼高端產業綜合服務區、北京銀行保險產業園、中關村工業互聯網產業園和虛擬現實產業園等重點產業園區建設,實施“一事一議”支持,加快土地開發、空間改造、高端產業導入、重點設施配套,打造形成國內領先、國際一流的產業功能區。
第二十二條 鼓勵園區存量空間升級改造和產業提升,針對規劃明確、運營能力強且升級改造樓宇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及以上并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的,經認定,最高可按改造投資額的30%給予后補貼,單個項目最高支持5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針對面積達到2萬平方米(含)以上、企業入駐率達到70%以上、符合載體特色產業定位且本區注冊企業達到70%以上的特色產業園區(基地),根據產業集聚狀態、區級綜合經濟貢獻和服務企業成效等內容進行評價,經認定,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針對獲得國家級、市級部門認定的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四條 針對與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產業園區(基地)和商務樓宇,鼓勵其提供專業化產業服務、優化業態調整、壯大產業規模,對于通過自主引進企業實現每萬平方米樓宇區級綜合經濟貢獻達到1200萬元及以上的,經認定,按照樓宇自主引進企業年度區級綜合經濟貢獻增量的10%給予業主或經營者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
第七章 健全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第二十五條 支持企業圍繞園區硬科技創新產業領域,集成科研設備、技能人才、創業投資等資源,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新創業載體,針對服務優異的創新創業載體按照中關村管委會扶持資金的30%給予配套,最高支持300萬元。針對每年定向輸送3家以上企業落地園區的創新創業載體,經認定,按照落地企業區級綜合經濟貢獻的10%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支持企業、服務機構、高校院所搭建專業化產業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共性技術研發支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業人才招聘培養、知識產權保護運營、產學研深度對接合作、國際資源鏈接與合作、創新產品檢驗測試等綜合服務,根據服務企業數量和服務效果等進行綜合評價后,按照平臺服務企業實際收入的30%給予獎勵,最高支持100萬元。
第二十七條 鼓勵經備案的服務機構或企業在石景山區舉辦具有全球影響力或行業帶動力的高峰論壇、學術交流、國際展會、創業大賽等行業頂級交流活動,經認定,按照活動實際費用投入的30%給予機構補貼,最高支持100萬元。
第二十八條 加快優秀科技服務機構集聚,針對新注冊落戶或新申請認定的具有省部級資質的服務機構,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于服務企業達到50家以上且當年服務數量增長20%的機構,經認定,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公開集群登記試點地址,提供“集中辦公區”,為園區高精尖企業提供集群注冊登記服務,進一步降低企業注冊門檻,壓縮經營成本,全面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政策按照“從優不重復”的原則執行,與本區其它政策條款性質相同的內容不重復適用。
第三十一條 單個企業或機構獲得的各項支持資金總額(含企業高級管理人才獎勵)不突破當年度企業區級綜合經濟貢獻的70%。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存在任何違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一律取消企業享受資金支持的資格,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計入企業誠信系統,不再予以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申請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企業須自愿承諾10年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不遷離本區,若違反承諾園區管委會有權追回全部支持資金。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石景山區關于促進中關村石景山園高端產業集聚發展的辦法(試行)》(石政辦發〔2016〕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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