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規范民營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導向作用,不斷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共宜賓市委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宜發〔2019〕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宜賓市民營企業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貸款貼息資金),是指從市財政每年安排的民營企業專項資金中專項用于民營企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公平公正;
(二)統籌安排,額度控制;
(三)注重誠信,防范風險;
(四)突出激勵,務求實效;
(五)專款專用,加強監管。
第四條市政務服務非公經濟局負責項目計劃編制和實施,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配合市財政局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章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貸款貼息資金支持的企業范圍主要包括軌道交通、汽車制造、智能終端、通用航空、新材料、節能環保、醫藥及器械、頁巖氣開發、綠色食品加工、竹產業、電子商務、信息技術、文創旅游、軟件開發、現代服務業、建筑建材(不含房地產開發)、紡織和裝備制造等行業的規模以上工業、資質以上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不含住宿餐飲行業)和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的民營企業。
第六條申報貸款貼息的民營企業必須是在宜賓市行政轄區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正常、依法納稅、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已達到納入統計范疇以上規模的企業。其申請貼息的貸款,必須是該企業在上一年度在金融機構新增的生產經營類貸款(即:金融機構向相關民營企業發放的用于該企業流動資金周轉、購置或更新經營設備、支付租賃經營場所的租金、商用房屋裝修等合法經營活動的貸款,下同),或在以前兩個年度內在金融機構獲得且尚在存續使用的生產經營類貸款。
第七條申報貸款貼息的民營企業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重視非公企業黨建工作,已按規定成立黨團組織,并積極支持黨團組織依法依規開展組織活動。其中,已被授予“全省先進基層黨組織”“全省黨建示范民營企業”“宜賓市五星級黨組織”等市級以上黨建相關榮譽稱號的民營企業,在同等或相近條件下,可優先兌現貸款貼息。
第八條同一筆銀行貸款原則上只能申請一種貸款貼息,當年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貼息的銀行貸款不再予以貼息。
第九條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企業,不得進行貸款貼息。
(一)近三年內(自上年度1月1日起,至正式兌現補貼之日止。如相關法律或法規對相關情形的影響期另有規定的,則按其規定執行。下同)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受到警告以外行政處罰(如為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其金額須≥1萬元),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或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近三年內發生較大及其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
(三)在上年度內因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且經相關部門認定不宜兌現貸款貼息的。
(四)未按規定成立黨團組織的。
(五)其他存在較大負面情形且不宜兌現貸款貼息的。
第十條貸款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民營經濟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而定,企業貸款貼息總額不得超過申報企業上年度實際支付利息總額且不得超過100萬元,并按以下方法具體計算。
(一)民營企業貸款貼息金額=(該企業上年度民營經濟增加值貢獻率+該企業上年度稅收貢獻率)×該企業上年度貸款利息總額。
(二)該企業上年度民營經濟增加值貢獻率=該企業上年度民營經濟增加值增速貢獻率+該企業上年度民營經濟增加值總量貢獻率。相關企業民營經濟增加值總量貢獻率按以下辦法確定:該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以統計局數據為準)總額在5000萬元以內(不含)的,其民營經濟增加值總量貢獻率按10%計算;超過5000萬元以上(含)的,其民營經濟增加值總量貢獻率=其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5000萬元×10%。其中,相關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未實現正增長的,其民營經濟增加值增長貢獻率按0計算;相關企業上上年度營業收入為0或上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超過100%的,其民營經濟增加值增速貢獻率均按100%計算。
(三)該企業上年度稅收貢獻率按以下標準分別確定:上年度納稅總額不足100萬元(不含,以稅務部門認定數據為準,下同)的,其稅收貢獻率按5%計算;超過100萬元以上(含)的,其稅收貢獻率=其上年度納稅總額÷100萬元×5%。
第十一條對各民營企業民營經濟增加值貢獻率達到市政府確定的當年貢獻率標準的,按本辦法兌現當年貸款貼息。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民營企業貸款貼息的基本申報程序如下:
(一)相關民營企業根據貸款貼息補貼支持范圍和申報條件要求以及相關工作安排,并按照相關操作流程,自行通過宜賓企業“e路陽光”公共服務平臺相關欄目進行網上申報,并及時向所在區縣行政審批和非公經濟發展局提交紙質材料備查。企業在首次進行申報時,應如實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企業從第二次申報時開始,相關情況如無新的變化,則不再提交上述材料)、貸款協議、借據(貸款到賬憑據)、企業還款和支付利息憑據、企業向相關部門申報且經認定的相關生產經營數據報表或證明、企業納稅憑據、截止申報當月的企業征信報告等材料電子掃描件(以上材料,均須加蓋所在企業公章后進行掃描,并上傳)。
(二)各區縣行政審批和非公經濟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確認情況擬定申報企業名單,及時征求所在區縣紀委監委、法院、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統計、市場監管、金融工作、稅務、信訪、工商聯等相關部門意見。之后,再匯總相關情況、填制相關申報表格,并向市政務服務非公經濟局進行集中申報。
(三)市政務服務非公經濟局對申報情況復核審查,分別征求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市委兩新工委)、市法院、市發展改革委(市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市工業軍民融合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統計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信訪局、市金融工作局、宜賓市稅務局、市工商聯等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建議,及時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之后,再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兌現各企業貸款貼息。
第十三條市政務服務非公經濟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民營企業貸款貼息申報和兌現工作,原則上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民營企業貸款貼息兌現工作,并不斷提高企業申報工作便利化水平。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民營企業應規范使用所獲得的貸款貼息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一律不得用于向企業負責人個人發放獎金或支付其個人消費費用。
第十五條相關職能部門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騙取、擠占、挪用、優親厚友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相關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出現弄虛作假情形或違規使用貼息資金的,賡即取消其從當年起三年(含)內的申報資格,依法依規追繳其已獲得的貼息資金,并嚴格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非公經濟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解釋。
第十八條 原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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