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加快工業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進一步聚焦高質量、念好“兩業經”,推動工業經濟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特制訂如下政策意見。
一、聚力數字經濟“一號工程”
(一)加快推進數字產業化。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設立規模不低于100億元的市數字經濟產業基金,集成電路企業當年銷售首次超過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做強做大數字核心企業,當年首次列入國家電子信息百強企業、省電子信息產業百家重點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當年首次列入省級重點工業信息工程公司、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省級行業云應用示范平臺、分別10萬元一次性獎勵。支持軟件企業壯大,對注冊在本地且已納入省數字經濟直報系統的軟件企業,年銷售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且增幅超過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增幅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當年認定為省級首版次軟件的產品,一次性獎勵企業50萬元。
(二)全力推進產業數字化。推進兩化融合縱深發展,當年首次通過工信部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評定的或試點,獎勵20萬元。積極鼓勵工業軟件APP化,當年首次列入工信部工業互聯網APP優秀解決方案項目或企業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當年首次列入省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項目或企業的,首次列入省級大數據示范企業、省級上云標桿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鼓勵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省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按當年實際投入給予25%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省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吸納、服務本地企業超過100家的,一次性獎勵相關平臺50萬元。對應用本地工業互聯網平臺并購買使用平臺服務商提供服務的企業,根據實際使用產生的費用進行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鼓勵開展5G+工業互聯網創新應用試點示范,對列入省級及以上試點示范項目的,或實際投資額30萬元及以上的信息化應用項目,驗收后按不低于實際投入的15%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鼓勵5G“新基建”及應用。具體條款參見《關于促進5G基礎建設和應用發展的若干意見》(紹政發〔2020〕4號)。
二、加快建立現代產業體系
(四)推進集群強鏈建設。實施“雙十雙百”集群培育行動計劃,對年度評為“領先集群”的,給予核心區所在政府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年度評為“領先產業鏈”的,給予核心區所在政府一次性20萬元獎勵。當年列入國家級先進制造業集群的,給予核心區政府一次性50萬元獎勵。本條款由市級財政列支。
(五)加快印染化工產業跨區域集聚提升。對跨區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業項目,按照《紹興市區印染化工電鍍產業改造提升實施方案》(紹市委辦發〔2018〕58號)、《關于加快推進市區印染產業改造提升工作的補充意見》、《關于加快推進市區化工產業改造提升工作的補充意見》等政策意見執行。建立市區化工產業集聚提升專項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項目建設;對于投資超過100億元的重特大跨區域集聚提升項目,可專項組建項目投資基金支持,并可適用承接地招商政策。對當年化工跨區域集聚提升項目開工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化工跨區域項目開工獎勵由市級財政列支。
(六)實施傳統產業改造提升2.0版。對當年列入省傳統產業改造提升分行業試點標桿區、縣(市),給予屬地政府一次性20萬元獎勵,當年列入國家級、省級新型工業化示范基地的所在開發區(園區),分別給予開發區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獎勵。傳統產業分行業試點標桿和新型工業化示范基地相關獎勵由市級財政列支。對當年列入國家工信部印染企業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七)大力培育發展新興產業。當年新列入省級“萬畝千億”新產業平臺培育名單的,一次性獎勵平臺100萬元,由市級財政列支。整合和引導各級財政專項資金及社會資金共同出資組建新興產業專項基金,并爭取國家和省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新興產業重大項目。
(八)傳承發展歷史經典產業。歷史經典產業(黃酒、珍珠)企業當年銷售在5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當年銷售1億元到5億元且同比增長12%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當年銷售在5000萬到1億元且同比增長15%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對參加市級及以上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組織的工藝美術精品展,按國家級、省級、市級工藝美術大師,分別補助100%、80%、60%攤位費。對獲得國家級工藝美術精品展評選或技能大賽金、銀、銅獎的,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省級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5萬元,市級分別獎勵2萬元、1.5萬元、1萬元,同一作品“就高、不重復”獎勵,更高一級獲獎補差額,集體作品由第一作者領取獎勵。國家級工藝美術大師、省級工藝美術大師、市級工藝美術大師首次建立大師工作室并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一次性分別補助5萬元、3萬元、1萬元。對國家級、省級、市級大師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出版技藝類專著的,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以上工藝美術獎勵中,市直單位相關獎勵由市級財政列支。
三、著力提升平臺能級
(九)支持園區平臺提檔升級。加快推進工業園區整治提升,當年完成整治提升并通過驗收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其中驗收考核為優秀等級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支持小微企業園區建設,對當年新評為三星、四星、五星級小微企業園、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的,分別一次性各獎勵園區建設開發主體和運營機構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對當年晉級的小微企業園,實施晉級差額獎勵。加快推進智慧園區建設,對列入市級建設年度計劃并完成項目建設的,按軟硬件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每個園區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當年被評為市級智慧示范園區的,每個獎勵10萬元;被評為省級數字化示范園區的,每個獎勵20萬元。強化園區化強鏈補鏈,鼓勵園區特色化發展,對當年評為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每個獎勵20萬元。支持園區爭先創優,對當年評為市級“七優五星”示范園區的,每個獎勵30萬元。
(十)推進服務平臺升級。深化全市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升級優化平臺服務功能,市級財政每年列支150萬元以購買服務方式扶持市級涉企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各區、縣(市)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萬元扶持屬地綜合服務平臺建設。
四、培育“雁陣式”企業梯隊
(十一)打造“領航型”標桿企業。鼓勵企業提標升級發展,對制造業企業年銷售首次達到10億元、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500億元的,且年增長15%以上的,分別獎勵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開展“雄鷹行動”培育計劃,對認定為省級“雄鷹行動”培育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十二)壯大冠軍型創新企業。列入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產品)的,獎勵50萬元。認定為省“隱形冠軍”企業和培育企業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十三)培育高成長型企業。對年銷售5億元(不含)至10億元(不含),且年同比增長30%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年銷售1億元(含)至5億元(含),且年同比增長50%,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十四)扶持發展小微企業。嚴格貫徹落實《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法要求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已符合貸款審批條件之外的保證擔保。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面向民營企業的收費項目。推行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服務券,每年安排不少于150萬元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服務券,由省、區、縣(市)財政統籌列支。扶持小微企業上規升級,當年首次進入規模企業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五、推進制造業有效投資
(十五)推進重大工業項目建設。列入國家工業“強基工程”示范項目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列入市重點工業項目計劃的項目,當年實際完成設備投資額200萬元及以上的,按實際完成設備投資額的8%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0萬元。列入省“四個百項”重點項目、省“百項萬億”重大制造業項目、省重大工業項目的,按當年實際完成的設備投資額的1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列入省市縣長工程的工業項目,按當年實際完成的設備投資額的12%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0萬元。(設備投入在列入計劃起2年內有效)。
(十六)加快智能化制造賦能。鼓勵企業在技術改造中采購工業機器人(按國標定義執行),經專家認定,在省級獎勵基礎上,按企業當年工業機器人購置額的 5%再予以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0 萬元。對當年列入市級及以上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當年實際完成設備投資額100萬元及以上的,按設備投資額給予8%的獎勵(不含工業機器人購置獎勵),對購買列入市級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務公司設備(含軟件)的企業項目設備投入,在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項目獎勵標準基礎上再增加3個百分點,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列入國家智能制造新模式應用、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的,一次性獎勵100 萬元。列入省級智能工廠/數字車間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創建智能制造示范工廠、車間,經市級評審通過的,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創建智能制造示范生產線,經市級評審通過的,每條生產線一次性獎勵 5萬元。支持企業智能化技術改造咨詢診斷,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咨詢診斷報告,按診斷費用 5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 1 萬元。對市外工程服務機構當年度在紹興市域范圍內新注冊落戶且服務至少1家注冊地企業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十七)加強補鏈強鏈項目建設。對列入市級解決產業鏈斷鏈斷供問題“短平快”項目計劃的項目,當年實際完成設備投資額100萬元及以上的,按設備投資額給予10%的獎勵(不含工業機器人購置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六、加快推進創新成果產業化
(十八)鼓勵發展工業設計。對企業新獲得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5萬元。對當年獲得國內外知名工業設計大賽獎項(紅點獎、IF 設計獎、中國設計智造獎、紅星獎、國家優秀工業設計獎、G-mark 獎,IDEA、金頂獎、金剪刀獎、國際A級設計大賽獎、臺灣金點設計獎、好設計)的企業(個人),獎勵5萬元。
(十九)加快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當年認定為國內、省內首臺(套)的產品,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50萬元。當年被評為省級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對當年列入國家級、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當年通過鑒定(驗收)的省級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省重點高新技術產品開發項目、省重點技術創新項目,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
(二十)鼓勵創新能力迭代升級。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分別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分別一次性獎勵500萬元、100萬元。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重點產業技術聯盟依托單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獎勵 100 萬元、20 萬元、10萬元、3萬元。當年被評為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分別獎勵100萬元、30萬元。
(二十一)支持醫藥產業創新投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企業新藥研發進入Ⅰ期臨床試驗階段的項目,給予100萬元科研經費資助;對進入Ⅱ期、Ⅲ期臨床試驗階段的項目,再分別給予200萬元、300萬元的科研經費資助。凡企業獲得化學藥品、中藥、天然藥物、生物制品國家1類注冊批件并在本市產業化的給予500萬元獎勵;獲得化學藥品2類注冊批件,中藥、天然藥物、生物制品2類、3類注冊批件并在本市企業量產的給予200萬元獎勵;新獲得國家第三類醫療器械證并在本市企業產業化的給予100萬元獎勵。仿制藥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每個品種給予100萬元獎勵;相關品種量產后,再給予100萬元獎勵。支持中藥產業發展,對列入市級重點培育名單并取得明顯成效的重點產品,按項目總投入1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二十二)略。
七、提升產業發展“標識度”
(二十三)培育發展自主品牌。鼓勵企業整體規劃自主商標品牌發展,當年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等區域公共商標的行業協會或牽頭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二十四)著力提升產品質量。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80萬元。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質量管理創新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萬元。當年質量工作新獲得市級表彰獎勵項目表彰的組織、個人,分別獎勵50萬元、1萬元,此項由市級財政列支。首次獲得“浙江制造”認證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每增加1張證書獎勵10萬元;取得“浙江制造”國際互認證書、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的每張獎勵10萬元;通過其他途徑取得“品字標”授權的,每家獎勵5萬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認證的除外。
(二十五)鼓勵標準化提升。當年主導制訂并由有權機構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參與制訂國際標準的,每項獎勵25萬元。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對獲得省重大標準創新貢獻獎、優秀貢獻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當年主導制訂并發布“浙江制造”標準或全國性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的,每項獎勵20萬元。
八、大力發展綠色經濟
(二十六)支持綠色制造創建。對列入市“循環經濟850工程建設計劃”并驗收通過的示范項目,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的 8%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當年獲得國家級、省級認定的綠色企業(工廠、產品、園區、供應鏈)的,分別獎勵25萬元、15萬元。當年獲得省級節水型企業稱號的,獎勵10萬元。當年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當年經驗收合格的省清潔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十七)培育畝均效益“領跑者”。深入實施畝均效益“領跑者”計劃,當年被評為省級、市級畝均效益“領跑者”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當年被評為市級畝均效益“領跑者”園區的,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
(二十八)加快落后產能淘汰。鼓勵企業就地轉型升級淘汰落后產能,對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升級或核減生產能力淘汰落后設備,并列入市級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產能計劃的,經驗收通過,按淘汰設備資產凈值的8%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推進“僵尸企業”處置,對“無產可破”或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僵尸企業”破產案件,按破產費用不足部分的50%給予破產管理人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十九)加快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對由專業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投資當年建成投運的公共充電設施,按設備實際投資25%進行補助;對公交企業自建且對外開放的充電設施,功率≥150千瓦按設備投資30%補助,功率<150千瓦按設備投資20%補助;對城市出租車、專業物流快遞企業自建充電設施及社區專用充電設施,且對外開放的,給予設備投資15%的資金補助。直流充電設施(含交直流一體)、無線充電設施補助標準不超過6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補助標準不超過200元/千瓦。
九、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實行一年一評估、一年一微調,具體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市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不包括房地產業以及金融、通信、電力、石化、煙草等國有企業,本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除外),臺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區、縣(市)級政府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本文條款中明確由市財政支付外,均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四)當年度因偷稅、侵權、違建等行為受到處罰的,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為D類的,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影響重大的勞資糾紛、嚴重失信行為以及未達到能源雙控要求的企業,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的(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或同時符合市、縣兩級政策,就高執行,但不重復享受;同一獎項(認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只獎勵差額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政策實施部門負責解釋;其他市政府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本政策也作相應調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級財政列支部分由市級實施部門負責制定細則,其他款項由各、區(縣、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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