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土地補助款是否屬于個人財產
土地補償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婚姻法》來說,在婚前... 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離婚土地補助款是否屬于個人財產的知識,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土地補助款是否屬于個人財產
土地補償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婚姻法》來說,在婚前就所得的補償款,就屬于個人所有;而在婚后所得的個人土地補償款就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土地補助款離婚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土地補助款是指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土地補償款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取得土地補償款是對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續。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其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后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從這個角度上來講,土地補償款應視為專屬人身性質的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實踐中常常會出現在離婚時女方已失去出嫁地所留承包地,但嫁入的村集體并未分給其承包地,那么應適當給予女方照顧,如從男方土地補償款中或其他個人財產中補償一部分給予女方;如果離婚時女方已獲得嫁入所在地的村集體分得的承包地,那么各自土地補償款歸各自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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