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昆政發〔2001〕17號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身體健康,保證政府工作優質高效地運行,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遵循與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保障公務員合理醫療需求與避免浪費相結合,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銜接的原則。
第三條下列人員均可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2、經市政府批準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3、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4、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5、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參照國家公務員補助辦法和標準,實行醫療補助。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劃撥;原享受公費醫療經費補助的事業單位所需醫療補助資金,由同級財政在核定事業單位收支綜合預算時給予安排。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按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養老金)總額的2%-5%劃撥,其中用于公務員重特病醫療補助統籌使用的比例不得低于1%。
市級機關、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養老金)總額的5%,其中4%作為國家公務員門診醫療補助,劃入公務員醫療保險個人帳戶,1%留作統籌使用,主要用于公務員重特病醫療費用的補助。
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當地醫療消費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確定補助標準。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支付范圍,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規定,符合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的費用報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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