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0年11月0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以及《深圳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財規〔2019〕6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專項資金,是指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促進就業和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就業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條就業專項資金來源包括:
(一)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撥款;
(二)上級財政部門轉移支付的就業專項資金;
(三)經區政府批準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的其他資金。
第二章 資金適用范圍
第四條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如下:
(一)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系統開發、運行支出。主要用于補助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信息網絡建設支出(具體包括計算機及網絡硬件、軟件購置,以及開發、運行應用支出);
(二)職業介紹補貼。主要用于為重點用工和高新技術企業介紹員工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職業介紹補貼;
(三)社會保險補貼。主要用于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的社保補貼,靈活就業人員及其他相關群體的社保補貼;
(四)崗位補貼。主要用于企業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的崗位補貼;
(五)招用獎勵。主要用于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的招用獎勵;
(六)就業見習補貼。主要用于單位招用見習人員,給見習人員的見習補貼和見習單位的實訓補貼、錄用獎勵;
(七)公共就業服務支出。主要用于區人力資源局主管部門開展以高校未就業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為重點服務對象,兼顧其他特殊群體的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八)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補貼。主要用于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補貼,吸納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中小微企業一次性招用補貼,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推薦高校畢業生職業介紹補貼,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補貼等相關補貼;
(九)自主創業補貼。主要用于自主創業人員實現創業后的創業場租補貼、初創企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優秀創業項目資助、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稅費補貼;
(十)職業培訓補貼。主要用于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等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以及依照市、區技能培訓政策規定發放的生活費補貼;
(十一)依照市、區就業創業政策調整應發放的相關補貼;
(十二)其他就業費用支出。主要用于其他經區政府批準的與就業創業服務工作密切相關的費用。
第五條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發放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六)“三公”經費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部門職責
第六條就業專項資金實行“誰管理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區人力資源局、各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和市、區政府規定的援助項目、標準按時核發各項補貼。
第七條區財政局根據法定程序批準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分別向區人力資源局及各街道辦事處下達就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第八條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就業專項資金的收支計劃,組織制定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核定專項資金的支出事項。
第九條就業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進行核定:
(一)就業專項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貼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核定;
(二)區就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年中就業專項資金調劑方案由區人力資源局匯總各街道需要并提出意見,報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核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三)上級轉移支付就業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由區人力資源局根據街道需求提出意見,征求區財政局意見后報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核定;
(四)就業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貼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核定,報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核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第十條區人力資源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區人力資源局為區就業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根據我區就業工作年度計劃等有關情況,統籌全區就業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和分配,督促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執行情況,提高就業專項資金執行率;
(二)負責上級財政部門轉移支付的就業專項資金計劃編制;
(三)負責擬定就業專項資金的支出項目及相應的標準,報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四)負責就業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業專項資金支出項目申報、受理、審核、撥付等工作程序,并組織政策培訓及進行業務指導;對各街道辦事處的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五)負責收集、匯總各街道上報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及使用情況報表,并及時向相關上級部門報送我區就業專項資金決算報表、使用情況及相關業務數據。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做好本街道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核算、清理和對賬等工作。根據區財政編報部門預算工作的時間要求,及時向區人力資源局報送本街道資金需求情況和用款計劃;每月30日向區人力資源局報送本街道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月報表。
(二)負責受理、審核、匯總本轄區企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各類補貼和獎勵等就業專項資金時提供的各種書面資料,按規定程序向企業(單位)和個人支付各類補貼、獎勵。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經費保障;
(二)負責對主管部門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監督
第十三條就業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項核算”,各街道辦事處、區人力資源局應建立獨立經費項目進行核算,保證就業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建立就業專項資金監督機制。就業專項資金實行屬地管理后,街道負責業務審核、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內部稽查、區財政局負責資金監管,區審計局按職責對項目資金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建立就業專項資金公示機制。對審核通過的就業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要在相關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專項資金相關信息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區人力資源局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統籌管理與指導,各街道辦事處應不定期對資助對象情況進行核查。對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發現,由核發部門依法追回。如有必要,由區人力資源局配合街道共同追回補貼資金。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凡發現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監督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中央就業補助資金按《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的規定執行。省財政補助我市的就業專項資金按《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8〕158號)以及《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的規定執行。市、區就業專項資金按市、區相關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對象、補貼項目和標準、申報程序按照市、區相關政策文件規定執行。因市、區相關政策文件規定調整的,按照新政策文件規定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龍崗區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龍人通〔2015〕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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