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創新發展新動能,依據《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等法規政策的精神,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聯合發布《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科技成果轉化是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激發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活力的關鍵路徑。為積極推進本市高新技術領域的成果轉化,根據《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滬府發[1998]23號,歷經1999、2000、2004三次修訂),《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5〕46號)、《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持續性的法規文件要求,1999年、2001年上海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印發兩次發布《關于貫徹<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財稅政策實施細則》后,2006年發布《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財企[2006]66號)。作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地方政策,政策實施20余年來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高轉政策的“可預期性”、“普惠性”、“鼓勵持續創新”等導向,引導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形成核心競爭力,成為細分領域“隱形冠軍”。
二、編制原則
在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背景下,結合科技成果轉化的新趨勢、新要求,本次辦法編制遵從以下三個原則。
1、遵循績效原則。通過對“認定”前端“創新導向”要求,扶持金額與轉化項目的科技創新程度(技術貢獻系數)和項目轉化產出的效益(核心技術價值占比)緊密結合。結合科技創新快速迭代的趨勢特點,縮短政策享受期,將原有最長的8年政策享受期調整為3年;原有5年政策享受期調減為2年,取消減半支持方式,激發企業持續創新。
2、遵循普惠原則。調整扶持資金計算方式為按轉化項目銷售收入一定比例,設置支持上限,避免因資源優勢而導致資金支持集中。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加計方式體現引導。統一內、外資政策享受標準與要求。
3、遵循便利原則。大幅縮減政策申報材料要求;啟用高轉政策申報系統,實現全程電子化、無紙化申報;基于“一網通辦”推動數據共享,實現數據比對,大幅縮減審核時間,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度。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12條,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據、支持對象、管理部門、扶持政策、資金申請與撥付、監督管理等內容。
1、支持對象。明確扶持資金支持對象為本市注冊的企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且該項目近三年未獲得過其他市級專項資金支持。
2、管理部門。主要明確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審核撥付等工作,市稅務局負責提供相關數據支持。
3、扶持政策。明確轉化項目按其直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術貢獻系數、核心技術價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內申請財政扶持資金,單個項目當年度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取得有效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原扶持金額基礎上加計30%。經認定的轉化項目,在項目認定有效期內全額扶持。
4、資金申請、審核與撥付。明確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專項資金申請平臺提出專項扶持資金申請。資金審核包括關鍵數據信息比對、各區財政部門在線審核、市財政局和市科委聯合審定、資金撥付等流程。
5、監督管理。明確扶持資金按照本市財政科技投入聯動與統籌管理要求進行管理。要求企業對轉化項目的銷售收入進行單獨核算,準確核算項目產生的直接銷售收入,開票名稱應與項目名稱保持一致。對弄虛作假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明確相應的處罰機制。
6、過渡期規定。新辦法對原有尚在政策執行期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做了過渡期方面的規定。
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切實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培育創新發展新動能,根據《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等法規政策的精神,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本市企業開展后續研發活動,推動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補助性資金。
第三條(支持對象)
扶持資金支持對象為本市注冊的企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以下簡稱轉化項目),并且該項目近三年未獲得過其他市級專項資金支持。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審核撥付等工作,市稅務局負責提供相關數據支持。各區財政局負責受理審核所屬區內企業的扶持資金申請,各區科技、稅務部門根據管理需要予以協助。
第五條(扶持政策)
本市注冊的企業經認定的轉化項目,可按照經確認的銷售項目自身所產生的直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術貢獻系數、核心技術價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內申請財政扶持資金。財政扶持資金的確定,將統籌考慮項目的地區財力貢獻等因素,且單個項目當年度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具體如下:
(一)轉化項目上年度實現銷售收入在50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計算;銷售收入在500萬元至1500萬元(含)的部分,按2%計算;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5%計算。取得有效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原扶持金額基礎上加計30%。
(二)創新貢獻系數和核心技術價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的規定,在項目認定時審定。
(三)經認定的轉化項目,在項目認定有效期內全額扶持。
第六條(項目管理)
市科委負責建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庫,對入庫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向各區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開放有關信息,方便市區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協同做好扶持資金管理工作。
第七條(資金申請)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申請平臺填報以下申請材料,向主管財政部門提出專項扶持資金申請,同時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年度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申請表》;
(二)轉化項目年度和分月銷售明細表;
(三)經審計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
(四)轉化項目實現銷售收入的相關發票信息匯總表
(五)審核部門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資金審核與撥付)
(一)平臺對轉化項目資金申請信息進行比對;
(二)各區財政部門進行在線審核,根據實際需要可請區科技、稅務部門協助;
(三)經區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項目資金申請信息,由市財政局和市科委聯合審定;
(四)市財政局按照最終審定金額,將扶持資金撥付至企業。
本市屬地管理企業,扶持資金中40%部分由市級財政承擔,60%部分由其所屬區級財政承擔。中央在滬企業,扶持資金由市級財政全額承擔。應由各區財政負擔的部分,每年通過市與區財力清算,由區財政向市財政上解。
第九條(監督管理)
扶持資金按照本市財政科技投入聯動與統籌管理要求進行管理。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共同建立扶持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評價機制。各區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企業應對轉化項目的銷售收入進行單獨核算,準確核算項目產生的直接銷售收入,開票名稱應與項目名稱保持一致。相關部門對申請扶持資金的項目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檢查,對弄虛作假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取消項目法人三年內申報本扶持資金的資格,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第十條(過渡期規定)
對本辦法實施之前認定,目前尚在政策執行期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以下簡稱過渡期項目),從2020年起(即兌付2019年度政策)統一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對按原政策規定5年有效的過渡期項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項目認定次月起5年期滿為止,前三年全額扶持,后兩年減半扶持。對按原政策規定8年有效的過渡期項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項目認定次月起8年期滿為止,前五年全額扶持,后三年減半扶持。
第十一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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