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音樂專輯封面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廣東飛樂公司與廣東大圣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
原告《刀郎》專輯特有的包裝、歌曲名稱等均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識別性。被告使用“刀郎”以及與原告專輯相似的包裝、裝潢易使消費者對演唱者、詞曲作者和專輯整體產生誤認,存在假冒原告專輯或假借原告專輯知名度的故意,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被告廣東飛樂公司、潘曉峰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致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1萬元。
裁判要旨與啟示
羅林專輯早于潘曉峰專輯推向市場,專輯中收錄的歌曲具有較強的民族風格,一經推出其歌曲在民間廣為傳唱,取得了較大的商業上的成功,“刀郎”作為演唱者的藝名已為公眾所熟知。羅林專輯以其醒目的“刀郎”字樣配以雪域圖案設計已經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知名商品。
潘曉峰專輯晚于羅林專輯推向市場,該專輯所收錄的歌曲曲風與后者近似,尤其在專輯包裝上故意對“西域刀郎”中的“西域”二字弱化使用,突出放大使用“刀郎”二字,并配以雪域背景,造成了與羅林專輯在視覺效果上的近似,容易使購買者對潘曉峰專輯、羅林專輯產生混淆誤認,造成了直接侵占羅林專輯銷售市場份額的后果,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件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飛樂影視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大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潘曉峰未提出上訴,亦未提出意見
原審被告圖書大廈公司同意一審判決
案件名稱:廣東飛樂影視制品有限公司與廣東大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不正當
競爭糾紛案
案號:(2006)一中民終字第6251號
審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刀郎-2002年的第一場雪》(以下簡稱羅林專輯)歌曲專輯CD光盤出版發行,該專輯收錄了歌手羅林以“刀郎”作為藝名演唱的“2002年的第一場雪”等12首歌曲,包裝上標有天津音像公司出版,新疆德威龍音像公司出品,大圣文化傳播公司先之唱片總經銷字樣,封面文字和圖案設計者是大圣文化傳播公司。
羅林專輯封套以灰、藍、白色調為主,平版印刷,包裝盒畫面主體是雪花飄落中的藍天雪山,其上縱向排列有深藍色“刀郎”大字,字下有橫向漢語拼音“Daolang”,封面左上角等處有橫向藍底白字“2002年的第一場雪”、“歌喉征服西域的傳奇歌手2004年首張個人專輯”字樣。封套背面上部為歌曲目錄,標有“2002年的第一場雪”等12首歌曲;下部為雪山圖案。上下部之間除標有出版單位、出品單位、經銷單位名稱以及策劃、監制等署名外,還標有音樂總監“羅林”,配器“刀郎”等字樣。封套側面均標有“刀郎”和“2002年的第一場雪”字樣,其中“刀郎”二字比較突出。該專輯內附折疊成方形的歌詞本,封面圖案以及文字內容與光盤封套正面相同。
2004年6月,收錄有歌手潘曉峰演唱歌曲的名為《西域刀郎-2004年尋找瑪依拉》CD光盤專輯(以下簡稱潘曉峰專輯)出版發行,該專輯封套標有民族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經典世紀文化發展中心制作,飛樂影視制品公司發行等字樣。其封套畫面以黑、黃、紅、白色調為主,正面是晚霞映襯下的雪山,中間有橫向黑色“刀郎”大字,為凸版印刷;“刀郎”二字的左上角有紅色縱向印章狀“西域”小字;中上部是橫向文字“2004年尋找瑪依拉”,下方是“歌喉征服西域的傳奇歌手2004年震撼出擊”小字。
該專輯封套背面上部為歌曲目錄,共有11首歌曲,為縱向印刷,中間標有出版單位、監制內容,其中編曲為四毛、潘曉峰,合聲和吉他為潘曉峰。潘曉峰專輯內附有折疊成方形的歌詞本,其封面畫面與封套畫面相同,歌曲目錄中署有《尋找瑪依拉》曲作者“石磊、刀郎”,編曲者“四毛”,吉他演奏者“刀郎”;《還等什么》和《無法忘記你》詞曲作者和編曲者“刀郎”;《影子》曲作者、編曲者和單簧管演奏者“刀郎”等字樣。
大圣文化傳播公司在上海市、浙江省等25個省市自治區購買了羅林專輯和潘曉峰專輯。所開具的80余張發票中,有3張將潘曉峰專輯寫為“西域刀郎”或“刀郎(西域)尋找瑪依拉”,其余多未將“刀郎”和“西域刀郎”明確分開,如“刀郎”和“刀郎(尋找瑪依拉)”;“刀郎CD”和“刀郎CD尋找瑪依拉”;“刀郎2002年的第一場雪”和“刀郎尋找瑪依拉”;“刀郎2002年的第一場雪”和“刀郎2004年尋找瑪依拉”;“刀郎”和“刀郎2004”;“刀郎2002”和“刀郎2004”等。其中在大圣文化傳播公司購買潘曉峰專輯、寫真集的單據上顯示“刀郎-2004尋找瑪依拉”、“刀郎寫真集”字樣。
潘曉峰專輯出版發行之后,飛樂影視制品公司發行了潘曉峰第二張專輯《都怪你》、《西域刀郎珍藏全集》(內有《都怪你》CD、潘曉峰專輯CD和DVD、潘曉峰寫真集)以及《西域刀郎都怪你》一書,唱片和書籍的外包裝上“西域”二字仍以印章狀紅色字體印刷于“刀郎”二字的左上角,均明顯小于“刀郎”二字,但與此前的潘曉峰專輯上的“西域”二字相比有所加大。《西域刀郎珍藏全集》和《西域刀郎都怪你》一書外包裝上均印有潘曉峰大幅照片。
法院認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羅林專輯早于潘曉峰專輯推向市場,專輯中收錄的歌曲具有較強的民族風格,一經推出其歌曲在民間廣為傳唱,取得了較大的商業上的成功,“刀郎”作為演唱者的藝名已為公眾所熟知。羅林專輯以其醒目的“刀郎”字樣配以雪域圖案設計已經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知名商品。
潘曉峰專輯晚于羅林專輯推向市場,該專輯所收錄的歌曲曲風與后者近似,尤其在專輯包裝上故意對“西域刀郎”中的“西域”二字弱化使用,突出放大使用“刀郎”二字,并配以雪域背景,造成了與羅林專輯在視覺效果上的近似,容易使購買者對潘曉峰專輯、羅林專輯產生混淆誤認,造成了直接侵占羅林專輯銷售市場份額的后果,上訴人飛樂影視制品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上訴人飛樂影視制品公司否認其潘曉峰專輯與羅林專輯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的近似性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飛樂影視制品公司、潘曉峰立即停止制作、發行包裝、裝潢與羅林專輯《2002年的第一場雪》相近似的潘曉峰專輯《2004年尋找瑪依拉》;
二、飛樂影視制品公司、潘曉峰在《廣州日報》娛樂版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大圣文化傳播公司公開致歉和消除影響;
三、飛樂影視制品公司、潘曉峰賠償原告大圣文化傳播公司經濟損失71萬元;
四、駁回大圣文化傳播公司對飛樂影視制品公司、潘曉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大圣文化傳播公司對圖書大廈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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