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龍文”用“龍文”,被判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達2700萬元
商標許可使用費一般是指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商標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需要向商標權人支付的一項許可使用款項。
案情簡介:“龍文”因拖欠商標使用許可費拒不支付,廣州龍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龍文”)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許可合同糾紛案,分別起訴廊坊市龍文一對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紹興市越城區(qū)環(huán)城北路龍之文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溫州龍文藝術培訓有限公司、西安龍文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太原龍文培訓學校、深圳龍文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泉州龍文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廈門龍舞九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要求其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許可費及賠償違約金。
判決結果:近日,廣州龍文收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8份《民事判決書》([2020]粵 0104 民初 24226、24228、24266、24267、24270、24271、24274、24275 號),判決上訴 8 例案件的被告向廣州龍文支付許可使用費及違約金,一審判決累計獲賠商標許可使用費2700萬元。因該判決為一審判決結果,最終需以終審判決結果為準。
律師建議:從該案可以反映出,隨著經(jīng)濟水平的發(fā)展以及人們知識產(chǎn)權意識的提高,商標類糾紛案件數(shù)量日益增多,國家對商標權利的司法保護日漸加強。結合本律師辦理商標案件的經(jīng)驗,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對于注冊商標權人來說,特別是在市場上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yè),一定要對市場進行調(diào)查,對商標的許可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有效監(jiān)察;建立有效運行的商標保護機制,將風險防控工作做在前面,前期少量的投入遠比在訴訟發(fā)生后投入巨額維權費用要好。
對于被許可人來說,應在被許可范圍內(nèi)合法使用注冊商標,不得超出許可范圍;同時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為免訴累,應做到誠信守約,積極履行給付許可使用費義務。
附該案件具體判決公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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