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貴州上善城市水質檢測有限責任公司的9個違法行為,合并處罰款45000元。
詳情如下:

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遵綜執04字第2號
當事人:貴州上善城市水質檢測有限責任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0314304330J;住所: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忠莊街道辦事處銀河路南郊水廠辦公樓;法定代表人:王曉峰。
2020年12月18日,我局接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函(遵市監移字〔2020〕3號),來函告知省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9月9日對貴州上善城市水質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善公司)開展了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未按照標準規定開展檢驗檢測、未按規定辦理變更、不規范分包等行為。2020年12月28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
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和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規定。2021年1月5日,我局按照程序報批立案。
經查實,2020年9月9日前上善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第一、在編號ZJ2019032707等固體聚氯化鋁檢測報告為機構簡易報告,報告中缺少機構地址、檢測結果測量單位、復制聲明等信息;報告中統一在項目標題處印制“標準規定值(%)”內容,但項目中有無量綱的PH項目。編號ZJ2019032708報告,機構授權簽字人田春在審核處簽名,批準人處簽名為空白。此行為不符合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4.5.20“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c) 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的地點;j) 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簽發人的姓名、簽字或等效的標識和簽發日期;k)檢驗檢測結果的測量單位;”標準要求。
第二、上善公司存在編號ZJ20200010701檢驗報告中硫化物、六價鉻、氨氮等項目未制作標準圖譜,檢測原始記錄中無標準曲線吸光度記錄問題。此行為不符合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4.5.14“應優先使用標準方法,并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
第三、上善公司存在編號ZJ2019032707檢驗報告等固體聚氯化鋁檢測報告,原始記錄無頁碼、無校核簽名,圖譜均無檢測人員簽名、日期;無砷、汞、鎘、鉛、六價鉻報出結果的計算公式問題。此行為不符合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4.5.11“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記錄管理程序,確保每一項檢驗檢測活動技術記錄的信息充分,確保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留和處置符合要求。”標準要求。
第四、上善公司存在編號ZJ2019042201、ZJ2019082001等聚氯化鋁檢測報告,三氧化二鋁、鹽基度檢測原始記錄(包括溫濕度條件、取樣量、檢測日期等信息)為打印后簽字;編號GSJ(W)2019030608出廠水、GSJ(w)20191105519源水等檢測報告,所有29個項目原始記錄均為打印后簽字問題。此行為不符合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4.5.11“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記錄管理程序,確保每一項檢驗檢測活動技術記錄的信息充分,確保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留和處置符合要求。”標準要求。
第五、上善公司存在編號GSJ(W)2019110519報告,將原始記錄耗氧量檢測方法為GB/T5750.7-2006記錄為 GB5750.4-2006/1.1問題。此行為不符合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4.5.20“檢驗檢測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符合檢驗檢測方法的規定,并保證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結果通常應以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形式發出。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f)所用檢驗檢測方法的識別。”標準要求。
第六、上善公司存在2018年12月28日的氧化鋅標液配置記錄、2019年3月26日的氫氧化鈉標液配置記錄,只有1次標定記錄,復標人未簽字,未按照GB/T 601 要求進行雙人8平行進行標定問題。此行為不符合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4.5.14“應優先使用標準方法,并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
第七、上善公司存在資質認定證書批準的檢驗能力中有大腸艾希菌項目,機構生物安全防護條件未達到要求問題。此行為不符合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4.3.2“檢驗檢測標準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標準要求。
第八、上善公司存在編號ZJ2019042201聚氯化鋁檢驗報告,三氧化二鋁檢測結果質量分數為31.4%(按照原始記錄中氯化鋅標準溶液濃度0.05150mol/L 計算應為64.3%,機構解釋濃度應為0.02525mol/L),鹽基度檢測結果質量分數(%)為104.7%(正確計算結果應為81.2%)。
第九、上善公司存在使用未經檢驗的上海博訊醫療生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YXQ-LS-50A型立式壓力蒸汽滅菌器問題。
綜上:上善公司第一到第七個違法行為屬于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行為;第八個違法行為屬于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行為;第九個行為屬于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
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貴州上善城市水質檢測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資質認定證書附表(2018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王曉峰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本案的適格主體。
2.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函(遵市監移字〔2020〕3號) ,證明案件來源及2020年9月9日省專家組檢查時當事人的違法情況。
3.現場檢查筆錄(2020年12月28日)、現場照片(2020乃12月28日)、詢問筆錄(2021年1月14日) ,田春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4.整改報告,證明當事人已整改相關違法行為。
5.ZJ2019032707、ZJ2019032708檢驗報告及原始記錄復印件,證明上善公司出具簡易報告,原始記錄無頁碼、無校核簽名,圖譜均無檢測人員簽名、日期;無砷、汞、鎘、鉛、六價鉻報出結果的計算公式等違法行為。
6.ZJ20200010701原始記錄復印件,證明上善公司硫化物、六價鉻、氨氮檢測未做標準譜圖。
7.ZJ2019042201、ZJ2019082001等聚氯化鋁檢測報告、GSJ(W)2019030608出廠水、GSJ(w)2019110519源水等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復印件,證明上善公司原始記錄打印后簽字問題、原始記錄中標準書寫錯誤問題和鹽基度質量分數計算錯誤問題。
8.2018年12月28日氧化鋅標液配置記錄、2019年3月26日氫氧化鈉標液配置記錄復印件,證明上善公司未按雙人8平行規定進行標定。
9.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特種設備使用標志、YXQ-A 系列 立式壓力蒸汽滅菌器、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YXQ-50A立式壓力蒸汽滅菌器等復印件,說明上善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并已整改完畢。
10.資質認定證書附表(2018年3月5日)、資質認定證書附表(2020年9月3日)、GSJ(W)2019030604檢查報告復印件,證明上善公司使用的檢測方法均為資質附表中的標準,無未對檢驗檢測標準進行變更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2021)遵綜執04字第2號,當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確認,對擬處罰的內容無異議,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貴州上善城市水質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應分別裁量予以處罰。
一、上善公司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違法行為和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違法行為已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第二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的規定。應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處3萬元以下罰款:(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三)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 之規定予以處罰。根據《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五條 “除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列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處罰情形,給予一般處罰。”之規定予以裁量。
我局決定對上善公司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違法行為和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違法行為作以下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
二、上善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之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之規定予以處罰。根據《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處罰:(一)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予以裁量。
我局決定對上善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以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以上違法行為合并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4500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本行政機關財務科702室刷卡繳款;也可攜繳款編碼52030021000000094882(有效期三十日,逾期需聯系本機關更換繳款編碼)到貴州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沒款,代理銀行包括工行、農行、建行、交行、郵儲、中信、貴州銀行、貴陽銀行、農村信用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桐梓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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