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在創造性判斷中的考量——(2020)最高法知行終183號
【裁判要旨】
專利技術方案的創造性既可以來源于“問題的解決”,也可以來源于“問題的提出”;當現有技術進步的難點在于發現問題時,如果不考慮“問題的提出”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可能會陷入后見之明并低估技術方案的創造性。
【關鍵詞】
實用新型專利 無效宣告程序 技術問題的提出 創造性
【基本案情】
上訴人深圳市大疆靈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疆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杜文文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涉及專利號為ZL201520653490.5、名稱為“云臺”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專利權人為大疆公司。杜文文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3812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6無效,在權利要求2-5、7-18的基礎上維持本專利有效。
大疆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一審判決駁回大疆公司的訴訟請求。
大疆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本專利發現并解決了現有技術中沒有注意到的技術問題,取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備創造性。
根據權利要求1和6的技術方案,其提出的云臺利用了在俯仰軸結構或橫滾軸結構上設置鎖定結構,以阻止俯仰軸結構或橫滾軸結構上的電機在云臺處于非工作狀態下隨意轉動,從而保證了在云臺處于非工作狀態下可以進行確定的位置固定。通過上述結構的巧妙設計,解決了現有技術中的云臺非工作狀態下無法固定或者固定的結構復雜的問題,從而方便了云臺保管以及用戶的攜帶與使用。
上述技術手段在本專利被公開之前并沒有任何技術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披露。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和6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提出新的技術問題或者發現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缺陷本身是否應該在創造性判斷中予以考量,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多數情況下,提出技術問題和發現技術問題是發明創造的動因和起點,發明創造技術方案的形成與“問題的提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大多數情況下,“提出問題”和“發現問題”比較容易,找到解決問題的技術方案相對困難。
但是,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提出問題”“發現問題”可能比“解決問題”更重要。
有時候,技術進步的難點在于尋找問題,一旦要解決的問題被確定,則可以通過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的組合、相近技術領域之間的技術轉用、合乎邏輯的技術推理、有限次試驗等獲得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
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如果在創造性判斷過程中缺乏關于“‘問題的提出’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的考量,可能導致創造性判斷陷入后見之明的誤區。
本案中,本專利雖然提出了“云臺電機軸在非工作狀態下的鎖定”的具體技術問題,但是,當云臺處于電機調整角度范圍之外的“非工作狀態”時,該類型云臺所存在的“隨意擺動、不便于保管、攜帶與使用”的缺陷是顯性的、直接能夠發現的,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甚至是云臺的使用者在面對該缺陷時,自然就會想到該缺陷是由于云臺在“非工作狀態”無法鎖定位置這一技術問題而引發。
因此,大疆公司所主張的“本專利發現并解決了現有技術中沒有注意到的”技術問題,即“云臺電機軸在非工作狀態下的鎖定”不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本案專利的創造性判斷中,僅就“問題的提出”而言,應當認定現有技術已經給出了相應的技術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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