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標代理手記(九)地理證明標志,算不算商標界的“標準必要專利”?
最近這段時間,關于“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地理證明標志的新聞鬧得可謂是沸沸揚揚、滿城風雨的。雖然這件事情目前是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聲表態、潼關肉夾饃協會發文道歉的形式告一段落,但是這次可以稱得上是給全社會上了一堂關于地理證明標志的“公開課”。
無獨有偶,此次事件還將“庫爾勒香梨”等其他地理證明標志卷入其中。那么,什么是地理證明標志呢?它和常見的普通商標又有何異同呢?根據《商標法》[1]的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由此可見,協會本身并不能使用該商標,而協會內外的人要使用還必須要滿足一定的要求和條件后方可準許,這應該是地理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最特別之處。此外,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一樣,一般的自然人或企業無法注冊,必須由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提出申請,而且地理標志還必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具相關授權、地方志、地域范圍劃分、品質與地區因素存在關聯等文件。在提交聲明中,還需要附上使用管理規則、專業檢測能力人員設備清單等輔助材料。流程可謂是相當地嚴格。
《商標法實施條例》[2]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這一條正是此次事件的爭議焦點所在。“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原本可以只是一場普通的維權行動,但是將制止侵權與付費入會進行捆綁,就未免有些“吃相難看”了。
一方面來說,地理證明商標是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它不同于普通商標可以靠授權許可的方式賺取專用許可費,協會在制定地理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中是不存在“商標使用費”這種說法的。雖然協會作為地理證明商標的管理者以及規則的制定者,確實需要有必要的開支進行維護,但是這本就是協會作為行業組織的職責所在。正是因為如此,大部分協會選擇將這一部分的成本費用納入到會員的會費當中,進行統一收支管理。這樣的做法無可厚非,而且擁有地理證明標志對于協會來說意味著更具有權威性,在行業中享有更高的聲望,無形之中還將會吸引更多的潛在會員。
另一方面來說,即使是身處外地的商家加入該協會成為了會員,也并不意味著就可以合法正當地使用該地理標志了,還必須要符合協會當初制定的《地理標志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然而,在這項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規則中,往往都會要求使用地理標志的生產者必須要來自該地區,否則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原產地的誤認或混淆。可是,對于本身就來自于標志所在地區、并且產品也符合規則標準的,即使不是協會會員,他人也無權禁止其使用。從市場的角度來說,對于來源地與標識統一、生產質量達標的商品,既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也不會損害該地區同類產品的聲譽。退一萬步說,就算該地區尚未將指定產品申請注冊成為地理證明商標,該地區的合規商家使用“地名+商品名”的標志也是理所應當。畢竟一款地標性產品的誕生,離不開同區域內廣大同業者的不懈努力,能夠做到享譽全國更是不易。至于“逍遙鎮”是普通商標而非集體商標、注冊分類在第43類餐飲酒店而非第30類小吃配料、名稱本身缺乏顯著性等其他“硬傷”則更讓人覺得這樣的“維權”是在顛倒是非黑白。
這讓筆者無意中聯想到了同屬知識產權范疇的另一項專用權利,叫作“標準必要專利”。專利,想必大家都不陌生,那么標準必要專利又是什么呢?根據百科詞條的解釋,是指在實施標準時、沒有辦法可以再通過運用其他商業上可實施的且不構成侵權的方式來避免該項專利中的權利要求被侵犯的權利。簡單來說,這就是嵌入在標準中的一項無法繞開的必需品,企業倘若要執行這套標準就必須使用這項專利。標準之下又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強制標準和推薦標準等等。而強制標準的必要專利常常是兵家必爭之地。這大概就是為什么5G時代各國都會如此大費周章地搶奪標準的制定權,背后與知識產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日本在2G時代為了發展自己獨立的數字移動通信系統PDC、而放棄GSM制式最終被時代淘汰的故事仍然歷歷在目,這也是通信行業內老生常談的話題。
地理證明標志商標雖說和普通商標都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管理,但是辦理申請流程及資料有著巨大的差別。在保護范圍、使用規則、以至于在商標注冊證書上都有著明顯的區分。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時候只區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并不需要填寫額外的說明,僅從專利證書上是看不出來該專利是否為標準必要專利。也就是說,標準必要專利并沒有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限制。一般來說,是先有專利、后有標準。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如今制定標準中若有涉及專利的必須要聲明[3]。況且,標準化制定的過程相對而言會更加嚴謹,能夠被納入標準的專利應當是能夠經得起考驗的。
如此一來,假如企業能夠擁有一項標準必要專利而且是強制標準涉及的,豈不是能“躺著收錢”、一勞永逸了?那倒未必。對于標準必要專利來說,還需要遵循FRAND(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公平、合理和不歧視)原則。定價不能過高,也不能區別定價。對于他人提出需要使用標準必要專利的時候,專利權人甚至無權拒絕。對于一般企業而言,想要讓產品上市就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要求,否則就是存在瑕疵的不合規產品。可是想要貫徹這套標準,標準必要專利又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這就陷入了一個進退兩難的境地。也正因如此,標準必要專利承載了一定的社會責任,帶有一定的“公益”屬性,與地理證明標志商標有相通之處。
在地理證明標志商標的使用過程中,有時候商家都是有意無意的將“地名+產品名”當成了自己的招牌。如前所述,“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既是地理標志商標,同時還是一道菜名。商戶想要向一般公眾宣傳自己的招牌菜,就不可避免的要用到地理證明商標的名稱,并且在菜品的制作工藝、流程或手法上,會盡可能地忠于原味。如果進行了較多的改良,相當于自研了一套新的菜品,那么就不再是原本的菜品,自然也就不需要使用這個名稱了。
標準必要專利 |
地理證明標志 |
|
主管 機關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
申請人 |
企業公司、高等院校等法人機構或自然人 |
行業協會或具有檢測能力的專門機構 |
申請 條件 |
通過標準化制定 |
當地政府的授權、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規則 |
授權 方式 |
強制授權 |
加入協會、通過檢測、或其他符合條件“自動授權” |
費用 |
免費或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無歧視收取費用 |
免費或收取協會會費等用于必要開支 |
從以上表格不難看出,標準必要專利和地理證明標志不但是知識產權的具體形態,還是全社會、乃至全人類的寶貴財富。當“私權”與“公權”發生沖突時,妥善解決爭議、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權益,真正地將權利貫徹到實處,才能形成更大的合力。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3]《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第五條:在國家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盡早向相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歸口單位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有關專利信息及相應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參與標準制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擁有的專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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