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嘉興市海寧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關于全面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關于全面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牢牢把握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重大機遇,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帶動作用,為“兩個高水平”建設提供科技支撐,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8〕43號)和浙江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浙江省全社會研發投入提升專項行動方案》(浙科領辦〔2019〕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一)推進重大創新載體建設。對新建立、引進的國家級重大創新載體給予不低于1億元綜合支持。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國家科研機構、國家重點大學在我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給予不低于3000萬元綜合支持。
(二)促進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爭取上級財政經費支持,統籌用于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對成功創建省級、嘉興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建設依托單位,建設期內分別給予300萬元、150萬元建設經費支持。
(三)加快科技合作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資金支持。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機構等在我市建立技術轉移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經認定后每年給予最高50萬元資金支持。
(四)推動社會力量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社會力量在我市投資新建、改建或引入國內外知名孵化器管理機構設立孵化器的,根據建設規模、孵化產業定位、項目引入和專業服務團隊等給予最高100萬元啟動資金支持。優先安排孵化器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五)優化孵化載體高水平建設。首次認定國家級、省級、嘉興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域外)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資金支持。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域外)開展年度績效考核,考核合格的給予國家級、省級、嘉興市級最高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域外最高100萬元)資金支持,考核優秀的支持力度上浮30%,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首次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嘉興市級的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金支持,年度績效考核優秀的給予5萬元支持。在孵企業首次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所在孵化載體每家2萬元獎勵。
(六)深化科技大市場建設。對在“淘科技”平臺成交技術開發、轉讓項目的我市買方企業,按技術交易額的20%-30%給予支持,支持比例以實際履行金額為依據,單個項目支持最高3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度支持最高50萬元。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技術經理人)和企業科技專員,按交易額的1.5%分別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3萬元。被認定為省級優秀技術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省級科技重點中介機構)的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
二、大力支持科技創新主體發展
(七)引導企業加快研發平臺建設。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嘉興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研究院,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15萬元、30萬元資金支持。新認定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按照上級要求給予配套資金支持。新認定的省級、嘉興市級企業研發中心、海寧市級企業研發(技術)中心,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5萬元資金支持。
(八)支持科技企業做大做強。全面落實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當年研發費達60萬元及以上,且占營業收入比重達3%及以上的規上工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除外),給予研發費1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已被認定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且首次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人才企業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評價工作,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在“畝均論英雄”評價中,加大研發投入權重,將研發投入折算計入畝均稅收,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評價分類時在原有基礎上(除A類)提升一檔,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當年擁有國家級、省級研發機構的企業給予加分。
(九)鼓勵招引高新技術企業。市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來我市投資設立的科技型企業,自投產之年起連續三年給予享受市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同等待遇。市外引進(遷入)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享受市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同等待遇。
(十)培育扶持科技孵化企業。給予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加速)企業地方財政貢獻全額獎勵。獲得省級及以上各類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獎勵的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的1:1配套獎勵。域外孵化器引進的注冊在海寧的在孵企業享受同等孵化政策。
(十一)提升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勵發展平臺、孵化載體建立創投基金,發揮基金參股作用,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展。設立5000萬元規模的市級風險補償資金,用于科技支行為科技成長型企業開展信貸融資服務保障。支持科技金融系統服務平臺為企業優化服務。各類科技型企業優先納入政府政策性擔保企業名錄,可享受政策性擔保支持。
三、有效促進科技創新活動提升
(十二)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經科技部門推薦承擔省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上級明確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的企業,給予30%配套資金支持,其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配套資金支持,承擔省級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配套資金支持;立項時撥付配套支持金額的50%,其余資金視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撥付。實施海寧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合格的科技計劃項目,按項目研究開發經費15%給予資金支持,重點項目支持最高30萬元,一般項目支持最高10萬元;驗收基本合格的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減半。實施軟科學研究項目,給予最高10萬元資金支持。市財政保障單位不予支持。
(十三)擴展科技創新券支持范圍。科技創新券支持企業在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過程中就特定技術項目、技術難題從外部獲得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屬新產品、新技術相關的檢測、科技查新,科技創新券可抵用50%;其他相應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科技創新券可抵用15%。
(十四)提高科學技術獎勵額度。獲得國家技術發明、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最高200萬元、100萬元和60萬元獎勵;獲得省級技術發明獎或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最高60萬元、40萬元和25萬元獎勵。
四、優化引育科技雙創人才隊伍
(十五)大力引育國內外高精尖領軍人才。對我市申報入選省級以上引才計劃的,按照國家、省獎勵額度分別給予個人1:1配套獎勵。
(十六)著力引進國外柔性人才。企業聘用經認定的省級、嘉興市級“海外工程師”,根據企業支付的薪酬總額,給予用人單位3年期總額分別不低于70萬元、30萬元薪資支持。引進外國智力項目獲得國家級或省級資金支持的,給予引智單位1:1配套資金支持。新列入省級、嘉興市級外國專家工作站的,分別給予建站企業50萬元、20萬元資金支持。
(十七)重點扶持頂尖、高端團隊。入選嘉興市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省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的,除上級財政資金支持外,市財政給予不低于1000萬元項目綜合支持;成長性好、業績突出的重大優秀團隊項目,經“一事一議”可給予最高1億元追加資金支持。入選嘉興市重點科技創新團隊的,給予最高60萬元資金支持;入選國家級、省級重點科技創新團隊的,按1:1同步配套最高200萬元、100萬元資金支持。
五、附則
本意見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政策執行起算時間自2020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關于印發《關于全面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的補充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了充分發揮科技扶持政策的導向作用,規范科技政策執行行為,促進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根據《海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全面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海政辦發〔2019〕124號,以下簡稱:《意見》),補充通知如下:
一、《意見》第(二)條“(二)促進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爭取上級財政經費支持,統籌用于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對成功創建省級、嘉興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建設依托單位,建設期內分別給予300萬元、150萬元建設經費支持。”,對獲得不同級差的項目獎勵,實行補差獎勵。支持經費分二次核撥,被省、嘉興市成功列入創建名單時分別按相應級次撥付50%,其余資金按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期滿經上級綜合考核合格后給予撥付。
二、《意見》第(五)條“首次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嘉興市級的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金支持,年度績效考核優秀的給予5萬元支持。”,對獲得不同級差的項目獎勵,實行補差獎勵。
三、《意見》第(七)條“(七)引導企業加快研發平臺建設。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嘉興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研究院,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15萬元、30萬元資金支持。新認定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按照上級要求給予配套資金支持。新認定的省級、嘉興市級企業研發中心、海寧市級企業研發(技術)中心,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5萬元資金支持。”,對獲得不同級差的項目獎勵,實行補差獎勵。其中: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獎勵分二次核撥,認定時撥付50%,其余資金按責任期滿經上級考核合格后給予撥付。2.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究院的獎勵分二次核撥,認定時撥付50%,其余資金按省級企業研究院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要求經上級考核合格后給予撥付。3.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包括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按照上級要求給予配套資金支持。分二次核撥,認定時撥付50%,其余資金按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要求經考核合格后給予撥付。
四、《意見》第(九)條“(九)鼓勵招引高新技術企業。市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來我市投資設立的科技型企業,自投產之年起連續三年給予享受市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同等待遇。”該條政策通過我市企業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級相關部門聯審的方式兌現,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若我市企業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則享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得重復享受此政策。
五、本補充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共海寧市委 海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長三角人才生態最優市的若干意見》(海委發〔2020〕18號)中涉及到的科技政策也可享受,如有重疊,按就高原則享受。
海寧市科學技術局
海寧市財政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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