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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區專精特新認定政策 上海青浦區專精特新獎勵金額

   日期:2025-03-22 13:12:32     來源:項目申報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33    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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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區專精特新認定政策 上海青浦區專精特新獎勵金額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力打響上海“四大品牌”的決策部署,根據《關于青浦區全面落實打響上海“四大品牌”實現跨越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文件精神,圍繞做強高端智能制造、高端信息技術兩大品牌,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與使用范圍

第一條 總體目標

圍繞建設“上海之門”的城市發展目標和全面跨越式高質量發展的城市發展方略,著力打造長三角協同創新核心區和一體化的創新產業體系。構筑制造業發展新優勢,成為“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載區,發揮重大項目的帶動作用,做大做長產業鏈,擴大產業規模,提高經濟密度,力爭培育3-5個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千億級產業集群。依托現有的優勢產業基礎,推動技術創新、產業集聚和能級提升,力爭做強6-8個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百億級新興產業平臺。挖掘企業潛力,集中優勢資源,大力實施質量提升行動,加大品牌培育,營造良好的企業發展氛圍,力爭培育出一批“獨角獸”、行業隱性冠軍等品牌企業以及上市企業。

第二條 資金來源

由區財政每年安排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和鼓勵企業加快創新發展,提升經營能力,做大做強做優。

第三條 適用對象

以在本區依法登記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經營狀態正常、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先進制造業、生產性服務業、信息技術企業為主,其他符合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扶持類別與標準

第四條 技術創新

1.技術改造項目

(1)總投入達到300萬元的單個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經核定項目總投入10%的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區經委)各鎮根據本地區產業發展情況,出臺鼓勵企業進行微技改(總投入300萬元以下的技改項目)的扶持措施。(各鎮)

(2)對符合國家、上海市申報要求的技術改造項目,按國家、上海市相關文件執行。(區經委)

2.承擔科技計劃

(1)申報的課題(項目)獲得國家或市級主管部門立項的,對國家級項目給予1:1匹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市級項目給予1:0.5匹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立項但未獲財政資助的項目,給予不超過10%研發投入的資助,市級項目不超過15萬元,國家級項目不超過30萬元。(區科委)

(2)對批準立項的區科研專項項目,通過評審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通過評審的,根據企業對項目的研發投入情況和專家評審結果,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對科技發展基金(農業類、社會發展類、軟科學研究類)項目根據評審結果給予相應的資金資助,一般項目資助不超過10萬元,重點、重大項目不超過30萬元;對批準立項的專利新產品計劃項目,每項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區財政資助,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研發投入的10%。(區科委)

3.創新載體建設

(1)企業技術中心。經認定為區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經認定為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60萬元一次性獎勵;經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150萬元一次性獎勵;經區級、市級和國家級考核評價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5萬、10萬、20萬的獎勵。(區經委)

(2)創新中心。對獲得市、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分別給予60萬元、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區經委)

(3)研發機構。對經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及市主管部門認定的市級實驗室、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0.5 匹配支持,國家級研發機構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市級研發機構最高不超過300 萬元。經主管部門認定的區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給予 15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研發機構同一年度獲得不同級別認定的,區財政按就高原則資助。(區科委)

(4)院士專家工作站。經認定為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給予 20 萬元一次性獎勵;經市級考核(兩年一次)評估合格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分別給予 5 萬元獎勵,獲市級優秀的 8 萬元獎勵、國家級優秀的 12 萬元獎勵。同一院士站同一年度獲得不同級別認定的,區財政按就高原則資助。(區科委)

4.知識產權

(1)中國專利資助。對獲得授權的每項中國發明專利,給予1萬元的授權資助;發明專利授權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費,區財政每年給予1500元的年費資助;對獲得授權的每項中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分別給予2000元、1000元的授權資助。(區科委)

(2)港澳臺專利資助。對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獲得授權的每項發明專利,給予1萬元的授權資助;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港澳臺專利資助不超過10萬元。(區科委)

(3)國外專利資助。對每項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1萬元的授權資助;對每項獲得國外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給予2500元的授權資助;每家企業每年累計國外專利資助不超過20萬元。(區科委)

(4)支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對被評為區專利工作試點和示范企事業單位的,分別給予20萬元和30萬元的資助,每年認定區專利工作試點和示范企事業單位分別不超過10家和5家;對被列為市專利工作試點、示范企業的,被列為市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的,對獲得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的單位,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1:1匹配支持;對被列為上海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25萬元的資助;對被列為市級及以上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根據就高原則,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1:1匹配;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及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區科委)

(5)專利保險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對參加專利保險的企業,按繳納保險費用的50%予以資助;對初次通過認證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認證資助,并對三年后再次通過認證的企業,再給予10萬元的認證資助。(區科委)

(6)支持知識產權托管。對產業平臺、創新集群及各類園區的服務管理運營公司,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托管的區內企業數達 10 家及以上,滿三年評估合格后,給予管理平臺 2 萬/家的托管補貼,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區科委)

(7)支持質押融資。對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企業按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 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 萬元。(區科委)

5. 科學技術獎

對作為第一完成者獲得國家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承擔單位,或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市科技工程獎和市青年科技杰出貢獻獎的個人,按授獎單位獎勵資金給予 1:1 匹配。對獲得區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組織或個人,分別獎勵 20 萬元、10 萬元和 5 萬元(區科學普及獎另行規定)。(區科委)

6. 其他創新活動

對獲得上海市科技創新券資助的本區企業和創業團隊,采取市區聯動、事后補貼的辦法,按照市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企業、創業團隊實際發生費用的10%予以補貼,同一企業同一年度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區科委)

第五條 品牌創響

7. 自主品牌建設

(1)對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首次認定“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 8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首次認定“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企業,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0.5 匹配。(區市場監管局)

(2)對通過“上海品牌”認證的單位,給予 3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上海名牌”的企業,給予 20 萬元一次性獎勵。榮譽稱號有效期滿,被重新認定為“上海名牌”企業,區財政給予每次 2 萬元獎勵。(區市場監管局)

(3)對于首次獲得“上海市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上海市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上海市商標品牌指導站”等稱號的企業,給予 1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蘇浙皖贛滬名牌產品50 佳”、“上海名牌輝煌之星”等名牌相關榮譽稱號的企業,給予1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企業等自主品牌建設相關項目的,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0.5 匹配。對獲得上海市重點產品質量振興攻關成果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 15萬元、10 萬元、5 萬元獎勵。(區市場監管局)

(4)對首次獲得節能產品認證、低碳產品認證等項目的,給予 5 萬元一次性獎勵;重點用能單位實施一級(關口)、二級和三級能源計量數據的采集聯網的,按獲市級改造費用 1:0.5 予以補貼。對首次獲得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測量管理體系認證、SA8000 以及地理標志等項目的,給予 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與國際知名檢驗檢測機構具有合作項目的機構,并正常開展國際檢測業務工作的,憑項目合作書,給予 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實驗室認可的機構,給予 1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資質認定的機構,給予 5 萬元一次性獎勵。(區市場監管局)

(5)同年,同一企業申報的同一產品按照上述1、2 項可同時享受獎勵政策的,按就高原則獎勵。該項條款不適用于有效期滿重新認定的企業。(區市場監管局)

8.公共服務平臺

對本區具有獨立辦公場所、獨立人員、獨立經費的公共服務機構,經認定為區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經認定為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經認定為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經認定為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不同級別認定的,按就高原則差額補足。(區經委)

9.開拓國內市場

對企業參加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內展覽會,經評審符合條件的參展項目給予展位費50%的補貼,按實際參展標準展位(9平方米)個數申請項目,單個展會每個企業最高可申請3個標準展位支持,單個標準展位最高限額15000元,單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區經委)

10.科技小巨人工程

支持對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以1:1匹配;對區科技小巨人企業和區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分別給予45萬元和30萬元的資助。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不同級別認定的,按就高原則資助。(區科委)

11.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和產品

對獲得國家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和培育企業,分別給予100萬、50萬一次性資助,對單項冠軍產品,每項產品給予30萬元一次性資助。(區經委)

12.“專精特新”企業

對首次被認定為上海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給予 5 萬元一次性資助;經復核或再次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給予 1 萬元資助。(區經委)

第六條 質量創優

13. 參與制修訂技術標準

企事業單位參與制修訂國際技術標準發布后,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0.5 匹配;參與制修訂國家技術標準、行業技術標準發布后,對第一起草單位給予 1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第二至第三起草單位給予 5 萬元一次性獎勵;參與制修訂地方技術標準發布后,對第一至第三起草單位給予 5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主導制定團體(聯盟)標準的社會團體,給予 1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承擔不同標準起草項目的企事業單位,按照就高原則給予一次性補貼,不重復享受;對同一單位一年中有多個標準化項目符合獎勵條件,獎勵項目不超過 2 個。多個單位同時承擔同一項目的,原則上只對本區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單位予以資助。(區市場監管局)

14. 標準化示范試點

企事業單位承擔國家級、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并通過驗收后,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0.5 匹配;對承擔區級標準化示范試點并通過驗收后,給予 5 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企事業單位相繼承擔各級標準化試點的,區財政按就高原則資助。多個單位同時承擔同一項目的,原則上只對本區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單位予以資助。(區市場監管局)

15. 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工作

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落戶本區的國際標準化技術組織;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落戶本區的全國標準化技術組織;經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成立,落戶本區的上海市標準化技術組織,區財政給予工作承擔單位 1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承擔不同層次標準化組織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按就高原則給予一次性補貼,不重復享受;多個單位同時承擔上述技術組織工作的,原則上只對本區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單位予以資助。(區市場監管局)

16. 質量管理

對首次獲得上海市政府質量獎(上海市市長質量獎、上海市質量金獎)的企業,根據市自主品牌建設專項資金扶持金額,給予 1:0.5 資金匹配;對獲區長質量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 50 萬元;對獲區長質量獎的個人,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 5 萬元;對獲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 5 萬元。(區市場監管局)

第七條 融合創智

17.產業化應用

(1)獲得本市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與企業創新能力提升、產業創新要素建設等支持的項目,按上級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1匹配,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區經委)

(2)對獲得市高端智能裝備首臺突破和示范應用專項、市首批次新材料專項支持的產業化項目,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 1 匹配,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區經委)

(3)對獲得上海市市級首版次軟件產品專項資金支持產品的企業,按市級立項的扶持資金給予 1:0.5 匹配,最高不超過50 萬元。(區科委)

(4)對當年度完成的“互聯網+”產業發展項目,根據項目的市場推廣價值、行業示范作用、技術研發水平、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按立項企業項目投資總額給予 1:0.5匹配,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區科委)

(5)對獲得國家、市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軍民融合專項、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專項、工業強基專項、工業互聯網專項、首輪流片專項、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專項(集成電路和電子信息制造業)等產業化項目,區財政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1 匹配,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區經委)

(6)對申報上海市軟件與集成電路專項發展資金項目,并成功獲得立項的軟件類產業項目的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配套扶持。一般項目:按照 1:0.5 給予配套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100萬元;重大項目:按照 1:1 給予配套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1000萬元。(區科委)

18.兩化融合

(1)支持企業開展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評定,扶持采用獎勵補貼方式。對于列入區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培育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5 萬元;對于列入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的區內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對于完成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貫標的區內企業,給予企業投入費用的 50%支持,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對于列入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示范的區內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區科委)

(2)支持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支持面向重點產業、重點環節的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通過人機互動、設備互聯、數據流通實現生產資源優化配置、制造能力精準交易的項目,經評審公示通過后,給予項目總投資 30%的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區科委)

(3)支持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推動企業從單項應用向綜合集成跨越,建設面向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的企業級平臺,實現企業內部互聯互通、高效協同的項目,經評審公示通過后,給予項目總投資 30%的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區科委)

(4)支持本區產業園區通過工業互聯網創新應用實現傳統產業整體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升級改造,提升園區內企業資源共享和協同水平,形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新模式,打造工業互聯網創新應用標桿園區,給予項目總投資 30%的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區科委)

19.企業股改

(1)對營收超過 1 億元的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兩年內給予 10 萬元補助。(區經委)

(2)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股份制企業,優先推薦采取“撥改投”方式,通過區級產業引導基金共同投資運營,吸引激勵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支持企業發展。(區發改委)

20.企業上市

(1)對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在兩個階段分別落實扶持資金:通過上海證監局輔導驗收,并且由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報材料的,給予 200 萬元補貼;完成發行上市的,給予 300 萬元補貼(科創板企業上市扶持政策另行制訂)。對已在上海證監局備案并已獲扶持資金不到 200 萬元的企業,待由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可予以差額補足扶持資金。(區經委)

(2)對在香港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或通過“買殼”“借殼”等資產重組形式實現上市,原則上參照執行。對區外現有上市企業,將總部辦公及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遷入我區的且在外區未享受過上市扶持政策的,原則上參照執行,并額外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區經委)

21.募投資金

企業上市后,視直接融資額實際在本區的投資額進行獎勵:投資額 1 億元以上、5 億元(含)以下的,按投資額的千分之一予以獎勵;投資額 5 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投資額千分之二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上市企業再融資(包括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公司債券等)并在本區投資的,原則上參照執行。(區經委)

22.并購重組

對本區已上市企業主導實施的并購重組,并達到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且完成并購后,被并購企業在本區納稅的,對并購金額 1 億元(含)以上,5 億元(含)以下的,獎勵 100 萬元;5 億元及以上、10 億元(含)以下的獎勵 200 萬元;10 億元及以上的獎勵 300 萬元。外區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我區企業,并將總部辦公、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遷入我區且在外區未享受過并購重組扶持政策的,原則上參照執行。(區經委)

23.掛牌交易

對在“新三板”和“市股交中心”成功掛牌的企業,按其在改制及申請掛牌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用的 50%給予扶持,累計不超過200 萬元;鼓勵區外符合我區產業導向的企業將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遷至我區開展掛牌工作,對遷入后成功掛牌的企業,參照掛牌獎勵政策執行,遷入后 2 年內成功掛牌的企業額外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已掛牌的遷入企業,在外區未享受過同類掛牌政策的,參照掛牌獎勵政策執行,并額外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區發改委)

24.信用保險

營造良好的貿易環境,建立小微企業信用險扶持平臺,為區內小微企業購買信用保險服務,降低企業出口風險。(區經委)

第八條 綠色創先

25.市級配套

對獲得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資金的節能技術改造、高效電機應用、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項目,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1 匹配,單個項目區級配套資金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對于獲得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的單個重點調整項目和重點區域調整專項,區財政按照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1 匹配。(區經委)

26.節能技術改造

未獲得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資金的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且年節能量 50 噸標煤(含)以上的,可申請作為區級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 800 元/噸標煤的標準予以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 30%。(區經委)

27.清潔生產

獲得上海市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專項扶持資金的項目,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0.5 匹配,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區經委)

28.能源審計

對于能耗 2000 噸以上的企業開展能源審計,按照實際費用的 5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5 萬元。(區經委)

29.合同能源

對年節能量達到 50 噸標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照 600 元/噸標煤的標準對于用能企業予以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區經委)

30.循環經濟

支持全區節能減排、循環經濟和低碳發展中的具有重大引領性、示范性的能力提升項目,以及支持其它資金渠道難以覆蓋或支持力度不夠且矛盾比較突出的節能減排薄弱環節,并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示范性創建工作以及重大問題研究等給予一次性支持,其中:

對涉及綠色能源開發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先進節能低碳技術與產品推廣應用、污染物減排類的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中,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項目按照實際核定投資額 15%予以一次性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

對建筑節能、交通節能類項目,已獲得上級部門扶持資金并明確區級配套比例及要求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獲得上級部門扶持資金但未明確區級配套比例及要求的,對其中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項目區財政按 1:0.5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支持國家和市級綠色園區、循環經濟示范園區等各類園區示范創建項目。獲得創建資格給予一次性 10 萬元獎勵,創建成功再給予一次性 20 萬元獎勵。

支持企業循環經濟領域示范創建項目。對獲得本市綠色低碳商場創建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 10 萬元獎勵。對獲得本市能效領跑者金牌、銀牌、銅牌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 6 萬元、4 萬元、2 萬元獎勵。

對節能減排、循環經濟領域重大問題研究類項目按實際經費的 50%予以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區發改委)

31.產業結構調整

(1)區級單個重點調整項目。

以調整項目上一年度能耗統計數據為核算依據,根據區統計局審核確認的項目調整后直接減少能源消耗量計算,每減少 1 噸標煤補貼 600 元;

以被調整項目合法排放總量范圍內上一年度排放統計數據為核算依據,根據區環保局審核確認的直接減少廢氣、廢水、危險廢物相關指標的排放量合計計算。廢氣:每減少排放 1 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各補助 48000 元(折合標煤 80噸的補貼額);廢水:每減少 1 噸化學需氧量(COD)、氨氮化學物及總磷各補助 36000 元(折合標煤 60 噸的補貼額);危險廢物:每減少排放 1 噸危險廢物補助 4800 元(折合標煤 8 噸的補貼額)。

申報項目時,應當在上述兩種標準中明確一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 30 萬元。在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和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控制線范圍內的企業關停項目,補助標準在上述基礎上提高一倍,最高補助額不超過 60 萬元。(區經委)

(2)區級重點區域調整專項。

按照劃定的重點區域范圍內合法生產型企業調整實際分流安置的參保職工(指已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本區社會保險滿一年及以上的企業職工)人數計算,補貼標準為每名職工不超過 2015 年本區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對于區重點區域調整專項,區級財政最高補助額不超過 1500 萬元。(區經委)

(3)各鎮、工業園區應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本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產能的補償,獲得區級單個重點調整項目和重點區域調整專項補助資金的,按照不低于補助資金 50%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各鎮,工業園區)

32.中小鍋爐提標改造

對于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間完成鍋爐提標改造并通過驗收,在“50%、75%”等主要工況負荷下實現達標排放的中小鍋爐使用單位,根據改造前鍋爐容量給予資金扶持。

2018年1月-2019年12月期間完成的鍋爐:1蒸噸及以下的補貼12萬元/蒸噸;1蒸噸到4蒸噸(含)的補貼5萬元/蒸噸+7萬元;4蒸噸以上的補貼3萬元/蒸噸+15萬元。

2020年1月-2020年9月期間完成的鍋爐:1蒸噸及以下的補貼10萬元/蒸噸;1蒸噸到4蒸噸(含)的補貼4萬元/蒸噸+6萬元;4蒸噸以上的補貼2.5萬元/蒸噸+12萬元。

同一獨立法人單位支持資金最高限額1000萬元,最低限額2萬元,支持資金市、區財政各承擔50%。(區經委)

第九條 集群創建

支持重點產業集群發展,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北斗導航、民用航空、軟件信息、人工智能領域企業,可享受本條第33、34、35款。

33.開辦資助

對運營一年以上,年營業收入超過 2000 萬元,且實繳資本達到 1000 萬元、3000 萬元、5000 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其中,軟件信息業按 500 萬元、1000 萬元、5000 萬元標準),經認定后,分別給予一次性 40 萬元、60 萬元、100 萬元的開辦扶持。(區經委、區科委)

對員工數不少于 30 人軟件行業標桿企業總部,經主管部門認定后給予最高 500 萬元的補貼。對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領域的行業組織(包括協會、學會、中心、實體性聯盟、標準化組織、研究院所等):按國際性、國家級、市級分別給予 100 萬元、60萬元、30 萬元的補貼。(區科委)

34.租金、購建房資助

對新設立或者遷入青浦區的企業(其中北斗導航和民用航空適用 2015 年及以后入駐的企業),租賃自用生產辦公用房,租賃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 30%給予租金扶持,可連續申報 3 年,每年最高不超過 60 萬元;購建自用生產辦公用房的,按購建辦公用房總價的 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 200萬元。(區經委)

35.規模化發展

對上年度營業收入首次突破 1 億元、5 億元、10 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 100 萬元、300 萬元、5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區經委)

36.產業集群

被認定的市級以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按就高原則,根據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1:0.5匹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被認定的市級以上創新熱點,按就高原則,根據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1:1匹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被認定的區創新熱點,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 萬元,培育期不超過3年。區創新熱點資助采用后補貼方式,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給予適當資助。(區科委)

37.產業基地創建

(1)對獲得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分別給予 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區經委)

(2)對首次獲得市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產業基地掛牌的園區企業,給予一次性 50 萬元獎勵。(區科委)

(3)對開展并申報軟件和信息服務領域行業性試點示范區建設的企業,按國家級、市級、區級,分別給予一次性 100 萬元、60 萬元、30 萬元補貼。(區科委)

38.民用航空

根據企業持商照飛行員數量向企業提供專項扶持,按每名飛行員每年 2 萬元標準計算,每年每家企業扶持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區經委)

39.北斗導航

北斗導航領域重點科技創新項目配套支持:在“十三五”期間對北斗導航領域落地青浦的國家、市級重大科技創新專項框架下的公共創新平臺研發建設項目、上海北斗導航創新研究院牽頭組織實施的前瞻性科技創新項目以及青浦區企業競爭獲得的北斗導航領域重點科技創新項目。對獲得國家、市級的項目,區財政按上級部門核準的資助金額給予 1:1 匹配,原則上不超過 1000萬元。(區科委)

40.軟件信息

(1)經主管部門認定,對榮獲國家級創新中心、研究中心、實驗室、服務平臺、創新基地等的企業,區財政根據立項單位財政資助資金給予 1:0.5 匹配支持,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區科委)

(2)對在本區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發生的網絡通信費用、服務器托管費用,超過 30 萬元的部分,予以 50%補貼,可連續申報 3 年,每年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企業使用軟件開發云等服務,第 1-2 年服務費全額補貼、第 3-5 年每年服務費 50%的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區科委)

(3)對領軍企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研發投入經評估后予以 1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區科委)

(4)針對以移動互聯網、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含軟件與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發展方向,獲市級項目立項,按照 1:0.5 給予配套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獲國家級項目立項,按照 1:1 給予配套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區科委)

(5)對申請 CMM/CMMI3、CMM/CMMI4 和 CMM/CMMI5(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級認證的企業,經相關部門審查后,分別給予 30 萬元、60 萬元、90 萬元補貼。(區科委)

(6)經主管部門認定,在我區舉辦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領域的大型會展、專業論壇、競賽等行業性活動的企業,每年給予活動總投資額(除去財政扶持資金)的 50%,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每年限報 1 次。(區科委)

(7)對納入規模以上統計的企業,經核定的上一年度 R&D投入同比增長達 200 萬元及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 R&D 投入增量的 3%給予企業核心管理團隊支持,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 50萬元。(區科委)

41.人工智能

(1)對獲得上海市人工智能創新應用示范區、人工智能深度應用場景和人工智能應用示范的企業,分別給予 100 萬元、60萬元和 6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區經委)

( 2 ) 鼓 勵 企 業 在 技 術 改 造 中 采 購 工 業 機 器 人 ( 按GB/T12643-2013 標準定義執行),經專家認定,企業購置的工業機器人(購置金額不小于 100 萬),以工業機器人購置額的15%予以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 500 萬。(區經委)

42.生物醫藥

(1)對中藥、天然藥物、化學藥物、生物制品的創新藥,單品種一次性研發費用補貼 200 萬元;對中藥、天然藥物改良型新藥,化學藥物的改良型新藥和仿制境內、外已上市原研藥品的仿制藥品,改良型和境內、外已上市的仿制生物制品,單品種一次性研發費用補貼1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200萬元。(區科委)

(2)獲得基因測序、腫瘤檢測等診斷試劑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單品種給予一次性研發費用補貼 20 萬元;獲得醫學影像、植入性組織材料等非診斷試劑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單品種給予一次性研發費用補貼 50 萬元;獲得創新醫療器械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單品種給予一次性研發費用補貼 100 萬元;單個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 100 萬元。(區科委)

第十條 要素創全

43.土地政策。存量優質企業增容擴產,根據項目績效、能級等情況,確定增容土地價款的收取比例,對達到績優標準的企業,達到約定績效條件的,減免土地價款。(區規土局、區經委)

44.人才政策。相關人才政策參照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政策執行。(區人才辦)

45.一事一議。對聚焦重點領域或對產業轉型發展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重點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三章 申報和審核

第十一條 操作流程

各支持條款由各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并評審。

1.申請。企業根據申報要求,提供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兩化融合評估報告以及其他主管部門要求的證明材料進行書面申報,并在行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或者青浦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和服務平臺(http://cyfz.shqp.gov.cn),同時進行網絡申報。

2. 受理。街鎮、區級公司負責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允許容缺受理:申報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暫時存缺,在告知需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后,可先受理,評審前需補齊所有資料。

3.初審。街鎮、區級公司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及網絡批轉,并將有關資料提交行業主管部門。

4.評審。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評審會議、邀請專家等方式進行評審。

5.公示。經評審通過的項目需在行業主管部門官網或青浦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和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示。

6.審議。經評審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報青浦區產業發展協調推進辦公室審議。通過后由區財政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7.監督審計。行業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對撥付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制定審計計劃并組織實施。

8. 績效評價。區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績效評價及退出機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二條 不予安排或暫緩使用本專項資金: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專項資金:

(一)提供虛假、偽造申報材料的;

(二)申請單位近兩年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且經產業部門評審后認定不予扶持的;

(三)存在拖延驗收情形且情節較為嚴重的。

申請單位近兩年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立案,正在接受調查的,暫緩使用本專項資金。

上級或相關文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企業享受本實施辦法相關扶持政策時,若同時可享受國家、市以及其他區級政策的,則在享受國家、市以及其他區級政策之后,按“差額補足不重復”的原則執行本實施辦法。對上級主管部門有明確匹配要求的,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執行。

2.本實施辦法中的各類財政扶持項目,有條件的,可試行“撥改投”方式,支持企業發展。

3.項目組織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等管理費用,原則上按專項資金總額不超過 2%據實安排。

4.本實施辦法各條款由相關產業部門負責解釋,區產推辦負責最終解釋。

5.具體申報實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單項實施細則或申報通知、申報指南。

6.本實施辦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止。本區其他規定相關內容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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