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東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縣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為加速集聚科技資源,進一步鼓勵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快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步伐,提升區域科技創新水平,促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現就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明確如下:
一、加快培育科技型企業
1.鼓勵重點企業高水平研發平臺建設。支持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創建,當年認定為省級培育點的,獎勵30萬元,獲得科技部授牌,再獎勵50萬元;當年認定或立項為省級企業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理事長單位、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獎勵10萬元;當年認定或立項為省級研究生工作站、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獎勵5萬元;由企業聯合高校院所建設的企業研究院,符合建設要求并正常運行的,獎勵5萬元。
2.當年認定為國家火炬高新技術企業的,每個獎勵5萬元;當年申報省高新技術企業的,每個補助3萬元,申報成功的,再獎勵3萬元;當年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重點新產品的,每個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當年認定為省高新技術產品的,每個獎勵1萬元;科技成果通過國家、省、市級鑒定的,每個項目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8000元的一次性資助;承擔國家火炬、星火計劃,并驗收通過的,每個獎勵2萬元;當年認定為省級農業科技型企業、科技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獎勵3萬元;當年認定為省級農村科技服務超市分店、農村科技服務超市便利店的,每個獎勵6萬元。
3.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鼓勵企業將享受稅收政策減免的稅金主要用于研發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同時,安排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專項培訓經費5萬元,用于對全縣科技型企業進行專題培訓。
4.經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所取得的項目資金,企業按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要求使用且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的,并符合相關條件的,作為不征稅收入。
5.發明專利權直接授權或發明專利權轉移到我縣的,每件資助1萬元;國外專利(含PCT)申請受理、授權的,每件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對當年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限當年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每件資助4000元(每個企業不超過5件,與發明專利不重復資助);年授權發明專利5件以上或年授權和引進發明專利10件以上的企業或個人,獎勵2萬元;年授權外觀設計專利50件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0件以上的企業或個人,獎勵2萬元(與用于申報省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用新型專利不重復資助);鼓勵企業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對通過國家、省評價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
二、大力推進創新型鎮(區)建設
6.大力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每新增1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鎮(區)3萬元。鎮(區)內新增的首次認定,并符合優惠稅率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含復評和重新認定),自認定年度起三年內,入庫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長部分,縣不參與分成,全部留給鎮(區),用于鎮(區)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7.由鎮(區)投資與高校院所共建的產業研究院(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對符合建設要求并正常運行的,由縣財政按鎮(區)現金投入的20%以內給予獎勵;高校院所來如建立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全年服務企業10家以上且取得實效的,資助運行經費10萬元。
8.當年認定為國家級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獎勵20萬元;當年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省級科技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現代農業科技園區、省級創新型試點鄉鎮的,獎勵10萬元。
三、加強縣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9.鼓勵企業開展高水平研發和工業性試驗活動。面向院士工作站承擔單位、頂尖人才和省創新人才專家落戶企業,設立“縣級重點科技研發和工業性試驗項目”專項計劃。申報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申報單位申報前20個月,添置的專用小試或工業性試驗設備總額大于200萬元;申報前20個月取得關聯發明專利授權1項以上;所研發產品經權威機構檢測性能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已經開始銷售且用戶試用意見良好。由縣科技局會同財政局組織評審、公示,報縣政府同意后,每個項目給予25萬元獎勵。
10.設立“縣級中小型科技企業科技支撐項目(工業、社會發展)”專項計劃。計劃面向中小型科技企業,重點向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政策性貸款企業傾斜,所研發的產品經權威檢測機構檢測性能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工業支撐項目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申報前20個月取得關聯發明專利授權1項以上;申報前兩個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抵扣不少于50萬元或連同技術轉讓費支出不少于100萬元。社會發展支撐項目(重點支持生物技術與新醫藥發展)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申報前20個月取得關聯發明專利授權1項以上;申報前兩個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抵扣不少于20萬元或連同技術轉讓費支出不少于50萬元。由縣科技局會同財政局組織評審、公示,報縣政府同意后,每個項目給予10萬元獎勵。
11.鼓勵科技成果在我縣轉化,設立“縣級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示范項目”專項計劃。申報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產品或技術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改造傳統領域范疇;項目申報前36個月取得相關聯授權發明專利不少于3個;申報前兩個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抵扣平均不少于400萬元或連同技術轉讓費支出平均不少于500萬元;單一品種(或系列品種)形成應稅銷售3000萬元以上;申報年承擔企業全口徑年稅收入庫不得少于1000萬元,且原則上不得比上年下降。由縣科技局會同財政局組織評審、公示,報縣政府同意后,每個項目給予50萬元獎勵。該項目評審通過后,每個項目先行撥付25萬元。撥付次年實施項目跟蹤管理,在相關銷售、稅金指標仍然達到以上標準時,再撥付25萬元。
四、建立科技驅動激勵制度
12.繼續實施縣級科技進步獎獎勵制度,設立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若干個,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
13.在全縣經濟工作綜合考核中設立“創新杯”,對獲得“創新杯”金、銀、銅杯的鎮(區)及科技工作先進個人,由縣委、縣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對當年科技興市功臣、科技興縣功臣,每人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在全縣骨干高新技術企業和鎮(區)研發經費統計工作人員中,開展先進個人評選,由縣委、縣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14.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鼓勵、促進相關機構發明專利在我縣進行轉化和維護,每年度根據引進發明專利數作相應調整。
以上各項政策,單個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當年該企業入庫稅金的地方留成。縣級科技計劃的獎勵資金,由縣、鎮(區)按財力分成比例分別負擔。以上政策資金,原則上在下一年度上半年進行兌付。本文件規定的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如有與縣內已出臺仍在執行的文件中有相同或類似獎勵條款的,上級財政扶持項目相同的獎勵,按就高原則執行。
本意見由縣科學技術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如東縣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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