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吸引消費者,往往選用具有個性化的字體,或用于產品包裝上,或用于海報宣傳中。商業使用字體通常需獲權利人許可,然而企業卻經常忽視此點,對字體著作權不夠重視,殊不知,字體侵權賠償可高達百萬。
以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漢儀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為例,法院判決子盟公司侵害漢儀公司“新蒂下午茶體”字體的改編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判賠200萬元經濟損失。因此,對于字體著作權侵權,企業應予以高度重視。本文就字體著作權相關的侵權問題闡述如下。
一、字庫、字體、字庫中的單字的保護
1、字庫
字庫是字型原稿經數字化處理后由人工或計算機根據字型原稿的風格結合漢字組合規律拼合而成,以相應的坐標數據和函數算法存在。[1]字庫在早些年作為何種作品受到保護一直都存有爭議,直至在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等與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2]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字庫屬于計算機軟件作品,至此之后在司法實踐中便再無爭議。我們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認定字庫屬于計算機軟件作品的。
在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等與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
該案中,訴爭字庫中的字體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關字體字型的顯示和輸出,其內容是字型輪廓構建指令及相關數據與字型輪廓動態調整數據指令代碼的結合,其經特定軟件調用后產生運行結果,屬于計算機系統軟件的一種,應當認定其是為了得到可在計算機及相關電子設備的輸出裝置中顯示相關字體字型而制作的由計算機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屬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計算機程序,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計算機軟件作品。
2、字體
關于字體屬于著作權上所保護的哪種作品類型,在司法實踐中略有爭議。有些法院認為字體是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而有些法院認為字體并不構成美術作品,讓我們來看看。
字體不構成美術作品
在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等與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4]中,法院認為,每款字體(字庫)均使用相關特定的數字函數,描述常用的5000余漢字字體輪廓外形,并用相應的控制指令及對相關字體字型進行相應的精細調整,因此每款字體(字庫)均由上述指令及相關數據構成,并非由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從上述案例可知,該案法院認為字體是由計算機指令及相關數據構成,并非由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而美術作品需要由線條、色彩等顯示其美感,因此字體不屬于美術作品。
字體構成美術作品
在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漢儀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5]中,法院認為,涉案字體是字體設計人員創作出的具有統一藝術設計風格的字體,呈現出不同于公有領域字體的書寫風格,即新蒂下午茶體筆法線條圓滑流暢、沒有分明棱角、筆畫蕭疏,展現出一種舒緩、輕松的特點;新蒂泡芙體筆法線條圓滑彎曲、不規則,呈現出一種俏皮、可愛的特點,涉案字體均充滿手寫感,在筆畫間結構的搭配、筆畫的粗細、曲直、長短等方面都融入了字體設計人員對字體美感的把握和對設計形態的取舍,體現了設計人員的個性化風格,具有獨創性,屬于有一定審美意義的字體,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由此可見,該案中的法院認為字體能體現設計人員的個性化風格,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在濰坊文星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與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6]中,法院認為,方正蘭亭V4.0字庫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獨立創作完成的文字的數字化表現形式,是由線條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同時,由各個文字的坐標數據和指令構成的字庫可以被計算機執行,屬于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計算機軟件,受該條例的保護。方正公司作為方正蘭亭V4.0字庫的作者,對字庫中的每個文字的字型以及由這些文字的數據坐標和指令程序構成的字庫軟件享有著作權。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所指的字型即指字體,其認為字型是由線條構成屬于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因此屬于美術作品。而字庫由坐標數據和指令構成,屬于計算機軟件作品。
綜上,在司法實踐中,字體作為哪種作品予以著作權法上的保護,法院認定各有不同,有的法院認為每款字體(字庫)均由指令及相關數據構成,因此不屬于美術作品。而有的法院認為字體由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組成,能體現設計人員的個性化風格,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法院認定字體屬于不同作品的主要原因是源于其對字體的表現形式的認識不同。目前,字體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是司法主流觀點。
3、字庫中的單字
早前部分法院認為字庫中的單字不具有可版權性
早前,字庫中的單字可版權性問題在各個法院看法不同。有的法院認為,字庫中的單字不能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比如,在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與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廣州寶潔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7]中,法院認為,就漢字而言,其作用主要在于作為溝通符號的實用性和功能性。因結構和筆畫不可改變,單字所體現的風格有其局限性,故單字能夠形成區別于其他字體的獨特風格較為困難。因字庫字體需要整體風格的協調統一,其中單字的獨特風格更受到較大限制,與書法家單獨書寫的極具個人風格的單字書法作品,無法相提并論,也不同于經過單獨設計的風格極為特殊的單字。
但當單字的集合作為字庫整體使用時,整套漢字風格協調統一,其顯著性和識別性可與其他字庫字體產生較大區別,較易達到版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高度。對于此種字庫作品,他人針對字庫字體整體性復制使用,尤其是與軟件的復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為,可以認定侵權成立。但將其中的每一個單字都確認具有獨創性,享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依據不足。
從上述案例可知,法院認為單字的集合作為字庫整體使用,可以達到獨創性標準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單字無法達到獨創性標準,不能享有著作權。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單字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單字具有可版權性,且被認為作為何種作品類型受到保護已無太大爭議,法院已普遍認為字庫中的單字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例如,在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與上海躍興旺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中[8],法院認為計算機字庫單字是在漢字基礎上發展而來,當然要遵守漢字固有的基本書寫結構,然而通過對原有漢字每一單字的筆畫結構搭配、筆劃粗細和彎度等外觀形態進行變化,可以使計算機字庫單字呈現出與現有字體不同的藝術造型風格,體現一定的視覺美感,只要其明顯不同于公有領域的通用字體,并且為使用者接受和喜愛,其審美意義就應當得到承認。目前的計算機字庫單字既有楷、宋、黑等進入公有領域的字體,也有個性化風格更加突出的豐富多樣的字體供使用者自由選擇。
在該案中,方正平和體字庫單字與傳統隸書及現有公知領域的其他字體相比,具有鮮明的獨特的形體外觀,方正平和體單字“自”“然”“之”“子”在筆畫、結構等方面均較好的展現了方正平和體字的設計風格,字體凝正而穩健、風格優雅而有韻味。躍興旺公司選擇使用了方正平和體而并沒有選用公有領域的楷、宋、黑等字體即也恰恰體現了方正平和體單字“自”“然”“之”“子”所具有的審美價值,因此屬于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給予著作權法保護。
綜上,字庫中的單字若滿足獨創性要求可認定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已沒有爭議,那么字庫中的單字是否都能滿足獨創性要求?單字獨創性要求又是如何認定的?讓我們來看看。
二、字庫中單字的獨創性判定規則
關于字庫中單字的獨創性判定規則,各法院認定標準不一,本文舉例具有代表性的判定標準,供讀者參考。
判定規則1:考量單字特點,考量與公知領域字體和原告發行的其他字庫對比后的創作高度
部分法院在認定單字的獨創性標準時會考量如下因素:1. 將遵循美術字藝術創作的規律,根據漢字的筆畫特征、筆畫數量、結構等特點進行考量。2. 將單字體現的藝術風格、特點與公知領域的其他美術字書體如宋體、仿宋體、黑體等進行對比,看原告主張權利的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3. 一種書體字庫中的單字與原告發行的字庫中其他相近書體中的相同單字進行對比,看原告主張權利的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9]
以漢儀公司訴笑巴喜公司字體商標侵權糾紛一案[10]為例,法院認為,在漢儀秀英體整體風格一致的框架內,并不是每一個漢字均能達到美術作品獨創性的創作高度。雖然單字的風格如(一、二、三、五、十)等字與秀英體字庫整體風格一致,但其筆畫特征與公有領域的如黑體(一、二、三、五、十),包括原告漢儀公司《漢儀瀏覽字寶》中的漢儀字庫中漢儀粗圓體相同漢字(一、二、三、五、十)相比,上述一、二、三、五、十等字,筆畫、結構特征基本沒有變化,兩者差別不大,極為相似,此類受表達方式限制的漢字難以構成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
根據上述論證,本案中涉及的“笑”、“巴”、“喜”三個漢字,其中“笑”、“喜”二字基本體現了原告創作該字體的筆畫特征。其中點撇、長撇、長捺筆畫體現秀英體特色,與現有公知領域包括原告漢儀公司《漢儀瀏覽字寶》中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顯的個性特征,能夠獨立構成美術作品。其中的“巴”字的折筆與橫鉤雖也體現了原告創作該字體的筆畫特征,但該單字筆畫特征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書體黑體字中相同漢字“巴”相比,區別僅在巴字的右折筆處變方為圓。右下的橫鉤處變方筆為圓弧設計,其余筆畫、結構特征兩者無明顯區別,兩者極為近似,屬相近似的書體。該單字再與漢儀字渾中粗圓體(簡)“巴’相比,右折筆畫更為相似,兩者明顯相似,屬近似書體。由此可見,該字的個性特征不明顯。因此,該單字未達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單獨一個“巴”字不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
判定規則2:單字類似于實用藝術作品,具有較高獨創性要求
部分法院認為字庫中的單字類似于實用藝術作品,因此,對于字庫中單字,其獨創性應具備較高的獨特審美要求,應高于一般美術作品的獨創性。以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國)日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為例[11],法院認為,鑒于字庫字體本身同時兼具審美與實用工具的雙重特性,字庫字體創作的目的是為了滿足計算機使用漢字的需要,因此,字庫字體屬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緊密結合的智力成果,在將字庫字體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時,其獨創性應當具備較高的獨特審美的要求,亦即獲得保護的字庫單字,應當明顯有別于已有的公知字體。
一般的美術字如果系手工獨立完成,即應認定為獨創性美術作品,而字庫字體的獨創性要求則不能等同于一般美術字。且對運行字庫軟件輸出的單字是否具有獨創性應當逐一進行判斷。如果字庫單字的保護標準確定得較低,有可能很難將其與已有字體區分,造成混亂狀況,防礙公眾對已有字體工具的正常使用,阻礙對文化的傳播。故只有體現較高獨特審美,并能夠與已有字體明確區分開來的字庫單字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美術作品加以保護。
三、企業在商用中使用字體的注意事項
商業用字如果不規范容易引起字體侵權糾紛,因此,對于企業在商業中使用字體的注意事項,筆者簡要建議如下。
1. 若從官方網站下載,需明確該字體是否可免費商業使用,建議盡量使用免費商用字體。若企業需要使用付費商用字體,需向該字體權利人獲得許可。
2. 從第三方下載的字體,第三方免責聲明無法作為不侵權抗辯理由。
3. 若有委托第三方設計作品,可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委托作品中若在將來涉嫌字體侵權的責任由被委托方承擔。
4. 微軟公司在Office軟件中提供的字體,既包括免費商用字體,也包括付費商用字體。比如微軟雅黑字體則是付費商用字體,該字體是微軟公司委托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司)開發,微軟公司只有該字體的屏幕輸出和個人使用為目的打印的授權許可,而商業使用版權仍歸方正公司所有。故企業在對Office軟件中的字體進行商業使用時,需甄別能否用于商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字體著作權侵權糾紛在企業中很常見,主要原因在于企業在使用字體時容易忽視字體的著作權,導致字體侵權人來維權時不知所措。本文拋磚引玉,通過眾多案例來分析法院在字體著作權侵權時認定的司法觀點,以期對企業在字體合規工作中或者各位同仁在處理字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中有所助益。
注釋:
[1](2019)蘇05知初549號民事判決書
[2](2010)民三終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
[3](2010)民三終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
[4](2010)民三終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
[5](2020)京73民終2207號民事判決書
[6](2005)高民終字第443號民事判決書
[7](2008)海民初字第27047號民事判決書
[8](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9233號民事判決書
[9](20l1)寧知民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書
[10](20l1)寧知民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書
[11](2012)蘇知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書
(原標題:《IP洞察》:朱瑋潔|從司法判例看字體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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