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局發布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為深入宣傳科技惠企政策,進一步推進科技政策扎實落地,激發市場活力,杭州市科技局陸續發布了相關科技惠企政策,供廣大科技型企業及時學習掌握。
01.支持創新平臺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2.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 號)。
3. 轉制科研機構科研開發用房、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上述政策執行到期后,再延長2年期限。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
4. 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02.推動引入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3.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4. 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03.鼓勵加大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0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3.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4.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5. 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0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1. 制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2. 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03.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1.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2.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3.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 號)。
04.助力引進創新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2.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3.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4. 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05.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1.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2. 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來源:杭州市科學技術局01.研
發費用加計扣除政
0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
0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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