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灌陽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灌陽縣促進科技創新發展財政科技資金后補管理暫行辦法
灌陽縣促進科技創新發展財政科技資金后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桂發〔2016〕23號)關于“對企業自主 創新、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購買科技成果并實現轉化的,按 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科技計劃資金后補”的要求, 加快自主創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成果轉化。并根據《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市政〔2017〕10號)及《灌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灌陽縣財政科技計劃資金后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灌政發〔2017〕34號)精神,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灌陽縣企業購買科技成果轉化后補助項目(以下簡稱 項目),是指在灌陽技術創新引導專項中設置的,對企業購買我縣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發展需要的自主創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科技成果并實現轉化的,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的科技計劃項目。
本辦法所稱購買科技成果,是指企業出資通過購買、委托或合作開發獲得技術成果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技術交易金額,是指企業購買科技成果過程中所產生的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包括委托開發、合作開發)費用(不含儀器、設備、設施、軟件費)。
第三條 重點支持方向:傳統優勢產業、先進與智能制造業、新一代信息技術、互聯網經濟、新能源與高性能材料、生態環保、 優勢特色農業與生物種業、生物技術與創新藥物及大健康產業等廣西九張創新名片。
第四條 申報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是灌陽境內注冊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優勢(示范) 企業。
(二)技術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
(三)購買科技成果交易的完成時間在項目申請截止日期前的3年之內。優先支持購買發明專利技術;鼓勵通過廣西網上技術交易平臺完成科技成果交易。
(四)自主創新,取得的發明專利技術,并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
(五)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第五條 項目支持類型與補助標準
(一)I類項目:指購買科技成果進行產業化,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
補助標準:補助技術交易金額的20%。
(二)II類項目:指購買科技成果進行產業化,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在1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項目。
補助標準:補助技術交易金額的30%。
(三)III類項目:指購買科技成果進行產業化,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在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補助標準:補助技術交易金額的40%。
(四)自主創新取得的發明專利技術,并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看產品的發展前景和銷量。
補助標準:補助技術研發金額3萬元至8萬元。
對入首次通過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補助;對入通過國家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2.5萬元的補助。
(六)一年內支持單個企業的科技成果不超過2項。
第六條 灌陽縣教育局負責自主創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企業購買科技成果轉化后補助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項目的申報程序
項目采用公開申報的形式。灌陽縣教育局定期發布年度申報指南,明確申報信息、申報程序和申報要求。
(一)企業按照申報要求,掃描有關附件材料,包括:
科技成果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證明。
經全國各地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
技術購買方的銀行付款憑證和技術轉讓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其中: 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權變更的法律文件;屬專利轉讓的,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轉移著錄項目變更證明;屬專利實施許可的,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上一年度企業納稅證明和財務報表。
企業實現自主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的總結報告。
(二)企業按照申報時限要求,將紙質材料送縣教育局進行審查。
第八條 項目的評審和立項
(一)科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對申報項目的評審,評審專家組成員至少包括行業、審計專家各1名??h教育局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擬立項的項目和補助額度,并進行公示,公示10個工作日。
(二)公示結束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縣教育局、財政局聯合下達項目立項通知。
第九條 補助經費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規定一次性撥付至企業賬戶。項目實行誠信化管理,不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及開展結題驗收。
補助經費屬于獎勵性質,企業可自主統籌安排用于研究開發或科技服務活動。
第十條企業對所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等處理措施,并將信用記錄作為今后遴選廣西、桂林科技計劃及專項項目承擔單位的依據;已經獲得補助經費的,應當予以追回。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后補助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關結果無效、通報 批評、降低信用評級等處理措施,并將違規記錄作為后補助管理遴選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涉密項目按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滿,縣教育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實施情況評估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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