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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日期:2025-04-22 07:22:02     來源:項目申報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5    評論:0
核心提示:文化和旅游部印發《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

文化和旅游部印發《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提升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和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建設發展水平,規范命名管理工作,更好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我部制定了《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3年4月6日

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和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建設發展水平,規范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園區,是指經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文化企業集聚并形成良好產業生態和服務體系,對區域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輻射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園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基地,是指經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具有較強實力和行業影響力,在推動文化業態優化升級、促進文化產業融合與創新發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文化企業。

第四條  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建設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擇優命名、動態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則,堅持高水平建設、高標準管理、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依據本辦法統籌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設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產業發展司具體負責。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的申報推薦、指導支持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園區創建與命名

第六條  示范園區采取創建方式進行命名。園區要創建成為示范園區,應當先取得創建資格并開展創建培育。文化和旅游部驗收合格后,命名為示范園區。

第七條  示范園區的創建主體為所在市(地、州、盟)、直轄市轄區(縣)、省直轄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示范園區申報、培育、建設和管理工作,并為示范園區建設發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條  申報創建示范園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園區設立滿2年,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

(二)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三)創建主體高度重視文化產業發展,已將園區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重點建設項目,并有專門工作機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園區建設發展;

(四)園區四至范圍明確,產業布局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注重土地集約利用,不存在違規用地、違法占用和破壞耕地,或者以建設文化產業園區為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行為;

(五)有獨立的運營管理機構專門負責園區建設發展工作,管理有序、運轉良好,具有較高服務水平和較強創新管理能力;

(六)園區定位明確,特色鮮明,文化企業聚集程度高,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完善,建設發展水平居所在省(區、市)同類園區前列,具備持續發展條件和進一步優化提升潛力;

(七)園區及其運營管理機構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方面未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或者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八)已是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或者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確定的重點培育園區。

第九條  示范園區創建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發申報通知。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園區創建申報工作,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工作要求。

(二)組織申報推薦。符合基本條件的園區,由創建主體向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示范園區創建申請并報送創建方案和建設發展規劃,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初審并擇優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薦。

(三)確定創建資格。文化和旅游部對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推薦的園區組織開展評估論證,擇優擬定獲得創建資格的園區(以下簡稱“創建園區”)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園區,由文化和旅游部納入創建名單并予以公布。

(四)開展創建培育。創建園區創建期自創建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不少于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創建期內,創建主體應當切實履行培育和建設職責,強化政策支持和機制保障,制定專項工作方案,統籌推進園區創建工作,并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報送創建園區建設發展情況。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創建園區提升建設發展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對創建培育工作予以指導和支持。

(五)提出驗收申請。文化和旅游部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驗收工作。創建主體可以根據園區建設發展實際,在創建期內向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初審認為達到驗收要求的,提請文化和旅游部驗收。

(六)進行驗收命名。文化和旅游部按照示范園區建設評價標準,對通過初審的創建園區組織開展驗收并公示驗收結果。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為示范園區,命名名稱由體現園區所在地區和品牌特點的前綴詞加“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字樣組成;未通過驗收或者創建期滿未申請驗收的,取消創建資格。

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報與命名

第十條  示范基地采取擇優遴選方式進行命名。由企業自愿提出申請,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推薦、文化和旅游部評審等程序,從中擇優遴選若干企業命名為示范基地。

第十一條  申報示范基地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滿2年,以演藝、娛樂、動漫、創意設計、數字文化、藝術品、工藝美術、文化會展、文化裝備制造、文化投資運營等文化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營業務;

(二)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三)具有較強實力,經營狀況良好,發展水平居于文化行業同類別企業前列,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業同類別規模以上文化企業平均水平,其中主營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重在60%以上;

(四)創新能力突出,在推動業態優化升級、加快文化科技創新應用、促進產業融合發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具有較強行業影響力和示范帶動性;

(五)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六)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方面未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或者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七)已是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或者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重點培育的企業。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申報命名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發申報通知。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工作,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工作要求。

(二)組織申報推薦。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開展示范基地申報工作并進行初審,擇優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薦;中央企業申報示范基地,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申報。

(三)開展評審命名。文化和旅游部對推薦企業組織開展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擇優遴選擬命名企業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命名為“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與支持

第十三條  示范園區示范期為5年、示范基地示范期為3年,自獲得命名之日起計算。文化和旅游部對示范期即將到期的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組織開展復核,通過復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計算示范期;未通過復核的,撤銷其命名。

第十四條  示范園區應當進一步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加速集聚創新要素,健全企業服務體系,創新運營管理方式,不斷提升建設發展水平和品牌影響力,并在推進智慧園區建設、構建綠色低碳發展模式、推動文化產業融合與創新發展等方面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五條  示范基地要堅持規范經營、創新發展,提供更多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持續推進內容創新、業態創新、技術創新和發展模式創新,不斷增強自身發展質量效益與核心競爭力,在帶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強國際合作、深化產教融合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將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建設發展納入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加強政策引導,完善聯系服務機制,為示范園區、示范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臺,并依法在企業培育、人才培養、資源對接、項目服務、品牌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和機構,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建設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地方各級政府結合實際,在資金、土地、項目、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持續強化對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支持,為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營造良好建設發展環境。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示范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示范基地應當于每季度首月報送上一季度發展情況,于每年首季度報送上一年度發展報告。

第二十條  示范園區的園區名稱、運營管理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建設發展規劃,示范基地的企業名稱、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示范園區因發展需要,擬調整四至范圍、運營管理機構的,應當由所在市(地、州、盟)、直轄市轄區(縣)、省直轄縣(市)人民政府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文化和旅游部同意。

第二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部采取日常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示范園區、示范基地進行動態管理,總結推廣建設發展的典型經驗做法,對存在有關問題的予以通報、警示或者撤銷命名。

第二十三條  示范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給予通報:

(一)園區內文化企業、文化項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園區文化產業發展主要經濟指標連續兩年低于所在省(區、市)文化產業發展平均水平的;

(三)園區運營管理機構被認定侵害其他企業或者公眾合法權益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季度發展情況或者年度發展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對有關調整事項進行備案或者報批同意的;

(六)對照示范園區建設評價標準,園區建設發展水平有所下降的。

第二十四條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給予警示:

(一)產品或者服務內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主要經濟指標明顯低于文化行業同類別規模以上文化企業平均水平的;

(三)被認定侵害其他企業或者公眾合法權益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季度發展情況或者年度發展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對有關調整事項進行備案的;

(六)被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或者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二十五條  示范園區、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撤銷其命名:

(一)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或者造成重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二)不再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主營業務的;

(三)連續停止運營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受到通報或者警示后,相關情形在一年內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

(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示范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有其他影響示范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保持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稱號的;

(八)其他應當予以撤銷命名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示范園區、示范基地被撤銷命名后,不得繼續使用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開展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建設工作,管理辦法和命名文件抄報文化和旅游部。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化部辦公廳2010年7月印發的《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試行)》(辦產發〔2010〕19號)、2014年4月修訂印發的《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辦產發〔2014〕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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