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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逆轉! 9057.1萬專利技術顧問費判賠曇花一現?

   日期:2023-11-03 10:28:00     來源:IPRdaily     商標專利領域原創作者:江赫     瀏覽:0    評論:0
核心提示:2023年10月26日,科達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科達制造)發布一則訴訟結果公告。此前,科達制造及其全資子公司曾被自然人馮某以未支付合資經

2023年10月26日,科達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科達制造”)發布一則訴訟結果公告。此前,科達制造及其全資子公司曾被自然人馮某以未支付“合資經營合同”約定的支付專利技術顧問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索賠技術顧問費9057.1萬元。

在一審判決中,馮某的訴訟請求曾得到法院支持,不過近日廣東高院的二審判決撤銷了佛山中院的一審判決,并駁回了馮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這意味著,馮某曾在一審法院獲得的9057.1萬判賠,在二審中失去了法院的支持。

壹、一紙合同引發9000多萬訴訟

2021年6月29日,科達制造收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寄達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2021)粵 06 民初 119號)及《民事起訴狀》。馮某以青海科達鋰業有限公司(原名:青海佛照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青海科達鋰業”)尚未根據其設立之時相關方簽署的合資經營合同的約定支付專利技術顧問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此案中,青海科達鋰業為被告一,科達制造為被告二。據馮某提起訴訟的事由顯示,2009年9月10日,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華歐技術咨詢及企劃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華歐咨詢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貴)、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青海原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了擬成立青海佛照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即現在的青海科達鋰業)的合資經營合同。

合同約定,華歐咨詢公司以專利技術出資,可持有青海科達鋰業33%的股權,待專利過戶后,青海科達鋰業應向華歐咨詢公司支付專利技術顧問費共計美金 1300萬元,并指定黃某貴(原告涉案債權轉讓人)為實際受益人。實際履約過程中,華歐咨詢公司將其持有的涉案專利轉讓至其實際控股的青海天際稀有元素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1 月22日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出資義務。

后因青海科達鋰業未向黃某貴支付涉案專利技術顧問費(下稱“涉案權益”),黃某貴將涉案權益轉讓給馮某,由原告馮某行使涉案權益的追索權,并要求科達制造作為青海科達鋰業的100%持股權利人,對青海科達鋰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義務。

因此,馮某請求佛山中院判令青海科達鋰業向原告支付技術顧問費共計1300萬美金 ,科達制造對青海科達鋰業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承擔該案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上述款項暫計人民幣 8596.25萬元。

2021年9月15日,科達制造收到佛山中院通知,馮某申請將支付技術顧問費的金額由1300萬美元變更為人民幣90571000元;另新增一項訴訟請求,要求青海科達鋰業向其支付資金占有使用費暫計人民幣380552.53元。

貳、一審、二審局勢逆襲

在一審中,馮某的訴訟得到了法院支持。一審判決后,科達制造計提預計負債91070551.57元,作為非經常性損益列示。

2022年6月27日,科達制造收到佛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21)粵 06民初 119 號),佛山中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1、一審判決青海科達鋰業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馮某支付90571000元;2、被告科達制造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駁回原告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不過隨后,科達制造的上訴將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徹底改變。

2022年7月12日,科達制造發布公告披露,因不滿一審判決結果,兩被告已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佛山中院(2021)粵06民初119號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馮某所有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或裁定駁回馮某的起訴;本案一審及二審訴訟費均由馮某承擔。

2023年10月,廣東高院出具《民事判決書》((2022)粵民4265號),廣東高院認為青海科達鋰業及科達制造的上訴請求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二審判決撤銷佛山中院(2021)粵06民初119號民事判決;駁回馮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叁、上訴的三大事實和理由

在提起上訴之時,科達制造主要提出了三大事實和理由。科達制造認為:

1、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遺漏審查重要事實。本案事涉2009年簽署的兩份合資經營合同,根據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是基于合資經營合同二。合資經營合同二由青海天際稀有元素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青海天際”)等四方簽署,據此成立青海科達鋰業。簽署合資經營合同二時,黃某貴持有青海天際71%股份,但其于2017年科達制造收購青海天際持有的青海科達鋰業股權之前,已將持有的青海天際股份全部轉讓給他人,但卻于2020年出具《債權轉讓協議》,將合資經營合同一項下的債權轉讓給一審原告馮某。合資經營合同二項下的技術轉讓費債權人為青海天際而非黃某貴,合同中未賦予受益人針對債務人的履約請求權,且青海天際目前股東為鐘某暉、智某法兩人,董事為鐘某暉一人,馮某非適格原告,其主張無任何權利基礎;

一審判決未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漏查合資經營合同二項下技術轉讓費債權實際上已消滅的事實。因青海科達鋰業對外合作方式轉變,且專利價值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包括青海天際在內的青海科達鋰業各股東已于2010年作出股東決議同意青海科達鋰業不再支付技術轉讓費;

一審判決錯誤將青海鹽湖藍科鋰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科鋰業”)的銷售情況作為衡量技術轉讓費支付條件是否成就的條件。根據合資經營合同二的約定,支付技術轉讓費的前提為青海科達鋰業自身或自行成立的銷售公司進行銷售,青海科達鋰業于2010年將案涉專利出資至藍科鋰業,其自身已不再涉及生產銷售;

一審判決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青海科達鋰業財產獨立于科達制造的財產,存在錯誤。科達制造為上市公司,與青海科達鋰業之間的往來賬目清晰,并非混同難以辨認,作為兩家獨立的公司,科達制造不應對青海科達鋰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一審判決未查明香港法律、德國法律,錯誤認定合資經營合同一已成立,且黃某貴有權代表青海天際簽訂關于受益人的相關條款,并有權作為青海天際享有的技術轉讓費債權的受益人。

3、一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青海天際和鐘某暉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在青海天際及其股東、董事鐘某暉多次書面申請參加訴訟的情況下,佛山中院忽略各締約方已通過決議形式確認青海科達鋰業無需支付技術轉讓費的重要事實,不予追加上述二者為本案第三人并直接作出裁判。同時,一審判決采納了被上訴人多項未出示原件或未經上訴人質證的證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在上4訴人多次書面申請要求開庭質證的情況下仍不予理睬,不當剝奪了青海科達鋰業和科達制造辯論的權利。

 

2022年7月12日科達制造上訴公告

附:本次公告全文

(原標題:二審逆轉!9057.1萬專利技術顧問費判賠曇花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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