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侵犯商業秘密
(2023年)
為進一步提升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審判質效,引導當事人更好地參加訴訟及完成舉證,根據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各級法院制定業務性規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結合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審判實踐,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年發布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訴訟舉證參考》基礎上進行修訂,形成本解答。
第一部分
商業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定構成要件
1.什么是商業秘密?
答:商業秘密通常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2.什么是技術信息?
答:技術信息主要包括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
3.什么是經營信息?
答:經營信息主要包括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
4.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有哪些?
答: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秘密性”是指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保密性”是指商業秘密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
5.如何提供商業秘密的內容和載體?
答:原告主張其享有商業秘密的,應說明其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并提供商業秘密的載體,如載有商業秘密的合同、文檔、計算機軟件、產品、招投標文件、數據庫文件等。
6.無法明確和提供商業秘密內容、載體的后果?
答:原告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僅能明確部分的,法院對該明確的部分進行審理。
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另行主張其在一審中未明確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的,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與該商業秘密具體內容有關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原告可以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7.如何舉證證明“不為公眾所知悉”?
答:原告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
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則該新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
原告根據本解答第10條規定提交初步證據后,由被告就原告請求保護的信息“為公眾所知悉”承擔舉證責任。
8.如何舉證證明“相應保密措施”?
答:原告主張對商業秘密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可以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原告保密意愿等因素,舉證證明其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采取了與商業秘密相適應的合理保密措施。
原告主張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可以舉證證明存在以下事實:
(1)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
(2)通過章程、培訓、規章制度、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員工、前員工、供應商、客戶、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對涉密的廠房、車間等生產經營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進行區分管理的;
(4)以標記、分類、隔離、加密、封存、限制能夠接觸或者獲取的人員范圍和權限等方式,對商業秘密及其載體進行區分和管理的;
(5)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復制等措施的;
(6)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
(7)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9.如何舉證證明“具有商業價值”?
答:原告主張請求保護的信息具有商業價值的,可以根據該信息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信息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舉證證明該信息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階段性成果符合上述規定的,原告可以主張該階段性成果具有商業價值。
10.商業秘密法定條件舉證責任如何轉移?
答:在原告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提供初步證據,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由被告就原告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11.如何舉證證明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不符合法定條件?
答: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不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條件的,可以舉證證明存在以下事實:
(1)相關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為公眾所知悉;
(2)原告未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3)相關信息不具有商業價值;
(4)相關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條件的其他情形。
12.如何舉證證明相關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
答: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可以舉證證明存在以下事實:
(1)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
(2)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
(3)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包括文獻資料、宣傳材料、網頁等;
(4)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
(5)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
13.如何舉證證明“未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答:被告主張原告未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可以通過所涉信息及其載體的性質、所涉信息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價值相對應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原告的保密意愿、原告保密措施無效的鑒定意見或評估報告等方面進行舉證。
第二部分
商業秘密訴訟主體
14.哪些主體可以依法提起商業秘密訴訟?
答:能夠舉證證明其為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可以依法提起侵犯商業秘密訴訟。
15.商業秘密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哪些?
答:商業秘密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是指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具體包括: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起侵犯商業秘密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權利人共同提起侵犯商業秘密訴訟,或者在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權利人共同提起侵犯商業秘密訴訟,或者經權利人書面授權單獨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侵 權 行 為
16.哪些行為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答:原告主張被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以舉證證明存在以下事實: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告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原告的商業秘密;
(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原告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原告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告的商業秘密。
原告能夠舉證證明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17.如何舉證證明被告行為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答: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可舉證證明被告獲取商業秘密的方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商業道德。
18.如何舉證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答:原告主張被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被告生產的含有原告商業秘密的產品、產品手冊、宣傳材料、計算機軟件、文檔;
(2)被告與第三方訂立的含有原告商業秘密的合同;
(3)被告所用被訴侵權信息與原告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上相同的鑒定報告、評估意見、勘驗結論;
(4)被告與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主體存在合同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材料;
(5)針對原告商業秘密的密鑰、限制訪問系統或物理保密裝置等被破解、規避的記錄;
(6)能反映原告商業秘密被竊取、披露、使用的證人證言;
(7)體現原告商業秘密存在的產品說明書、宣傳介紹資料;
(8)被告明知或應知他人侵犯商業秘密仍提供幫助的相關材料;
(9)被告教唆、引誘、幫助他人侵犯商業秘密的錄音錄像、聊天記錄、郵件;
(10)可以證明被告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其他證據。
19.如何舉證證明被告違反保密義務?
答: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保密義務的,可以舉證證明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等被告應承擔的保密義務。若未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可以舉證證明根據誠信原則以及合同的性質、目的、締約過程、交易習慣等,被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獲取的信息屬于原告的商業秘密。
20.如何舉證證明員工、前員工以及有可能獲取商業秘密?
答:原告主張被告為員工、前員工的,可以舉證證明被告為其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具有勞動關系的其他人員。原告主張員工、前員工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原告商業秘密的,可以舉證證明存在以下事實:
(1)職務、職責及權限與涉案商業秘密相關;
(2)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與涉案商業秘密相關;
(3)參與和商業秘密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4)曾保管、使用、存儲、復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觸、獲取商業秘密及其載體;
(5)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的其他事實。
21.如何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答:原告主張被訴侵權信息與其商業秘密構成實質上相同,可以圍繞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異同程度、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是否容易想到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區別、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公有領域中與商業秘密相關信息的情況等因素進行舉證,具體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有資質的鑒定機關、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評估意見,專家輔助人意見;
(2)能體現與原告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的信息的產品、合同、意向書;
(3)前述證據來自于與被告有關的第三方;
(4)可以證明被訴侵權信息與原告商業秘密構成實質上相同的其他證據。
22.哪些行為是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
答:下列行為屬于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
(1)被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
(2)被告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
(3)被告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
23.原告提交哪些證據可視為完成初步舉證?
答:原告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被告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有證據表明被告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被訴侵權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2)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被告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3)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被告侵犯。
24.被告否認侵犯商業秘密如何舉證?
答:被告否認侵犯商業秘密的,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已公開原告商業秘密的文獻資料、宣傳材料、網頁、相關產品;
(2)原告保密措施無效的鑒定意見、評估報告;
(3)被告所用信息與原告商業秘密不同的鑒定意見、評估報告、勘驗結論;
(4)被告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商業秘密經過合法授權的授權書、合同;
(5)被告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的開發文件、研發記錄、音視頻文件;
(6)客戶基于對離職員工個人的信賴而自愿與該個人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說明、證人證言;
(7)其他證據。
25.如何就“反向工程”舉證?
答:被告主張被訴侵權信息系通過反向工程獲取的,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通過公開渠道取得產品的購買合同、接受贈予的憑證、票據;
(2)通過拆卸、測繪、分析等相關技術手段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中獲得有關技術信息的工作記錄、視頻、文檔數據;
(3)委托他人通過拆卸、測繪、分析等技術手段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中獲得有關技術信息的合同、往來郵件;
(4)能夠證明被訴侵權信息系通過反向工程獲取的其他證據。
26.如何證明被訴侵權信息是基于個人信賴獲取?
答:被告主張被訴侵權信息系基于個人信賴獲取的,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所涉行業領域強調個人技能的行業特點說明;
(2)客戶明確其系基于對員工個人的信賴自愿選擇交易的聲明、說明或者聊天記錄、往來郵件;
(3)與相關客戶的交易未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物質條件、交易平臺的文件、溝通記錄;
(4)能夠證明被訴侵權信息系基于個人信賴獲取的其他證據。
第四部分
民 事 責 任
27.哪些主體可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任承擔者?
答: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可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任承擔主體,經營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原告能夠舉證證明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侵犯其商業秘密的,可以依據相關規定提起訴訟并主張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8.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責任如何承擔?
答:對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判決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的時間一般持續到該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為止。
原告能夠舉證證明依照上述規定判決停止侵害的時間明顯不合理的,可以請求法院在依法保護原告的商業秘密競爭優勢的情況下,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圍內停止使用該商業秘密。
29.如何主張賠償數額?
答:原告可以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主張賠償數額,實際損失可以請求參照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主張賠償數額。
如果原告的實際損失、被告的侵權獲利均難以確定的,可以請求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原告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數額上限的,可以在法定賠償限額以上裁量確定賠償數額。
30.原告主張適用法定賠償時如何舉證?
答:原告可以舉證證明商業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事實。
31.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如何適用舉證妨礙制度?
答:原告已經提供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初步證據,但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由被告掌握的,原告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被告提供該賬簿、資料。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原告可以請求法院根據其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32.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是否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原告可以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33.原告如何主張懲罰性賠償?
答:原告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應當明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基數確定方法及計算方式、倍數及賠償總額,并提供相應證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明確請求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基數確定方法、倍數或者賠償總額導致懲罰性賠償無法適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34.如何舉證證明被告存在侵權“惡意”?
答:原告主張被告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惡意,可以圍繞以下事實提供證據:
(1)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2)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3)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犯的商業秘密的;
(4)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犯的商業秘密的;
(5)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35.如何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情節嚴重”?
答: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圍繞以下事實提供證據:
(1)因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2)以侵犯商業秘密為業;
(3)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
(4)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5)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6)侵權獲利或者原告受損巨大;
(7)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8)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36.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倍數?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的規定,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審理指南》中的相關內容確定。
第五部分
程序事項
37.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答:因侵犯商業秘密提起的民事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網絡購買者可以任意選擇的收貨地不屬于侵權行為地。
北京市轄區內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的一審案件,涉及技術秘密的,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涉及經營信息或其他商業信息的,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基層法院管轄;既涉及技術信息又涉及經營信息、其他商業信息的,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基層法院作出的第一審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38.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答: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依法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39.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訴中證據保全?
答: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0.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訴前行為保全?
答: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會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申請人其他損害,或者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申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依法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
41.如何舉證證明“情況緊急”?
答: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并主張“情況緊急”的,可以圍繞以下事實提供證據:
(1)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
(2)訴爭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處分;
(3)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在展銷會等時效性較強的場合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4)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況。
42.如何舉證證明“難以彌補的損害”?
答: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并主張被申請人的行為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圍繞以下事實提供證據:
(1)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侵害申請人享有的商譽等權利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2)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導致侵權行為難以控制且顯著增加申請人損害;
(3)被申請人的侵害行為將會導致申請人的相關市場份額明顯減少;
(4)對申請人造成其他難以彌補的損害。
43.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訴中行為保全?
答:被申請人試圖或者已經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可能會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申請人其他損害,或者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申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
44.申請行為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答: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依法提供擔保。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數額,應當相當于被申請人可能因執行行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所涉產品的銷售收益、保管費用等合理損失。
45.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的,能否申請解除行為保全?
答:行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46.申請證據保全或行為保全應當說明或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人申請證據保全或行為保全的,應當在提出保全申請后、保全裁定作出前明確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同時提供載有商業秘密的合同、文檔、計算機軟件、產品、招投標文件、數據庫文件等證據。申請行為保全的,還應當說明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47.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答: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申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依法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
48.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答:因被申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申請人其他損害的,申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并提供相應擔保。
49.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的,能否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答:被申請人可以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財產保全。
50.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頒發調查令?
答: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請求法院頒發調查令,由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為調查收集證據的,應滿足準予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應具備的條件,且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的訴訟代理人為執業律師,且持令代為調查收集證據的人僅限于調查令上列明的執業律師;
(2)調查令足以克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客觀原因;
(3)被調查收集的證據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且不存在其他不宜由訴訟代理人持調查令收集的情形。
51.如何使用調查令調查收集證據?
答:持有調查令的律師于調查令有效期內,按照調查令載明的證據名稱或范圍向被調查人調查收集證據。持有調查令的律師向被調查人調查收集證據時,同時出示其律師執業證書原件供被調查人核對。
被調查人對調查令和相關律師身份核對無異后,按照調查令載明的名稱或范圍提供證據。
被調查人提供的證據在持有調查令的律師和被調查人的共同見證下封存,由持有調查令的律師及時、完整的提交法院或由被調查人在合理期間內采用郵寄等方式提交法院。
被調查人因故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拒不協助調查的,持有調查令的律師可以于調查令有效期屆滿后三日內向法院書面說明相關情況。
52.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如何申請鑒定?
答: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就商業秘密案件中涉及案件事實查明的專門性問題申請鑒定。
申請鑒定的事項應當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或對證明待證事實具有意義,通過生活常識或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通過法庭調查或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法律適用問題、測謊等事項不屬于可以申請委托鑒定的情形。
申請鑒定的事項通常是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是否實質上相同的問題,有關商業秘密法定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一般不屬于申請鑒定的事項。
對于法院準許的鑒定申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53.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時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54.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是否都要不公開審理?
答: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并說明理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對保密證據不公開質證。
55.保密證據如何質證?
答: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商業信息的證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在保全、證據交換、舉證質證、委托鑒定、詢問、庭審等訴訟活動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針對不同訴訟環節,申請對接觸涉密證據的人員范圍作出限制;
(2)要求接觸涉密證據的當事人簽訂保密承諾書;
(3)申請對涉密證據不予交換,僅通過當庭出示的方式由對方當事人發表質證意見,限制或禁止復制、摘抄,禁止拍照、錄像等;
(4)對于證據中需要保密的部分進行不影響案件審理的遮擋;
(5)申請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密措施。
接觸前款涉密證據的當事人,不得出于本案訴訟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在訴訟程序中接觸到的秘密信息。
當事人違反前款所稱的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商業秘密或者在訴訟活動之外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在訴訟中接觸、獲取的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6.如何在民事程序中提交刑事案件中的證據?
答: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法院保存的與被訴侵權行為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上述證據,但可能影響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的除外。
57. 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刑事訴訟程序中形成的證據能否在民事案件中作為裁判的依據?
答:法院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時,對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刑事訴訟程序中形成的證據,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
58.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數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答:針對同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依據生效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主張賠償數額。
59.當事人可否基于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申請中止審理民事案件?
答:涉及同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中止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審理,由民事案件的審理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60.在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答:由于被告人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1.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否可以向行政機關投訴?
答:對涉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部門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進行查處。
編者按:商業秘密是企業核心競爭力。11月3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侵犯商業秘密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對于明晰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規則,增強企業自我保護、合規經營的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的良好氛圍具有指導意義。下面和小知一起看看吧!
01
案例一:
侵犯激光削波裝置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被告王某等3人原系某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某光電公司)員工,離職后成立某激光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某激光公司)。某光電公司主張,王某等3人將在某光電公司任職期間獲得的“激光削波裝置”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簡稱涉案信息)披露給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請專利的行為侵犯了某光電公司的商業秘密,故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某激光公司、王某等3人停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賠禮道歉,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20萬元、合理開支35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光電公司所主張的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因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構成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商業秘密,故判決駁回某光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裁判要旨】
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上述法律規定中舉證責任的轉移,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就其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為前提。而且,商業秘密權利人舉證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寬泛的、可以脫離商業秘密及其載體而存在的,而應當是具體的、特定的、與商業秘密及其載體存在對應性的保密措施。某光電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員工守則》《保密管理制度》等證據無法證明系針對涉案信息采取的有針對性的保密措施,不屬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此外,承載權利人商業秘密的產品一旦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就在物理上脫離了權利人的控制。盡管產品買賣合同上約定了買方不得擅自拆卸、仿制及轉借賣方所售產品,但此類條款僅具有約束合同相對方的效力,不具有約束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不能排除涉案信息被不特定第三人獲取的可能性。因此,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某光電公司就涉案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在此基礎上,本案無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舉證責任轉移。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某光電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信息構成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商業秘密。
02
案例二:
侵犯蛋雞新品種配套系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某種禽有限公司(簡稱某種禽公司)主張其研發的“大午金鳳”蛋雞新品種配套系技術(簡稱涉案技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楊某作為某省畜牧獸醫局組織的專家組成員在參與專家論證時獲悉了涉案技術信息,并非法披露給某禽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某禽業公司)。某禽業公司明知涉案技術信息系某種禽公司的商業秘密,仍用于培育“京粉6號”蛋雞配套系。據此,某種禽公司認為某禽業公司和楊某共同侵犯了某種禽公司的商業秘密,故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某禽業公司和楊某立即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2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技術信息已被某種禽公司的第201410505667.7號“粉殼蛋雞羽色自別雌雄配套系的培育方法”發明專利說明書以及其他公開出版物公開披露,不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法定要件,故依據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判決駁回某種禽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裁判要旨】
蛋雞配套系技術系通過選取不同蛋雞品種的父系公雞與母系母雞進行雜交,獲得符合研發需求的商品代蛋雞品種,屬于現有技術。某種禽公司的“大午金鳳”新品種蛋雞配套系技術是一種改變了以往從洛島紅父系群體中尋找商品代母雞出現紅羽原因的做法,選取白來航母雞與洛島紅公雞進行雜交,培育出能夠通過羽色識別雌雄的粉殼蛋雞品種的技術。然而,上述技術中的絕大多數內容在某種禽公司作為共同專利權人的第201410505667.7號“粉殼蛋雞羽色自別雌雄配套系的培育方法”發明專利說明書中已有記載,其余內容也已被在先發表的公開出版物公開。因此,某種禽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信息喪失秘密性而不構成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商業秘密。
該案另指出,權利人可以就一項智力成果選擇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就商業秘密和專利保護模式而言,如果權利人選擇商業秘密保護模式,則必須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防止商業秘密可能為公眾所知悉。如果權利人將商業秘密申請專利,且專利申請文件被公開,則商業秘密即被公之于眾,其秘密性隨即喪失,進而不能再獲得商業秘密的保護。
03
案例三:
侵犯電路板設計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某科技公司)主要從事電子產品硬件研發及銷售業務。周某等4人原系某科技公司員工,離職后成立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某北京科技公司)、某廊坊有限公司(簡稱某廊坊公司)。某科技公司主張周某等4人竊取了其型號為ZD300-24S220N模塊電源電路板的電路布局及工藝要求等技術秘密(簡稱涉案技術信息),并提供給某北京科技公司和某廊坊公司使用,以及某北京科技公司和某廊坊公司明知涉案技術信息是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仍用于生產、銷售與某科技公司完全相同的產品行為違反了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故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某北京科技公司、某廊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7716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含有涉案技術信息的電源產品已經在被控侵權行為發生之前公開銷售,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獲得涉案技術信息,涉案技術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不符合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構成商業秘密,故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在被訴行為發生之前,某科技公司生產的承載涉案技術信息的產品已經公開銷售,通過對公開銷售的產品進行殼體拆卸、電路板去膠、對部分元件進行拆解和測量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直接觀察,很容易得到電路板上的電路布局、元件選擇、連接關系和工藝要求等涉案技術信息,而去膠、拆解、測量所用到的儀器是恒溫烙鐵、數字電橋、數顯卡尺、萬用表等常規儀器,且具體的拆解測量過程較為簡單,不需要特殊的技藝或付出過高成本。同時,對于磁芯及骨架型號、絕緣膠帶寬度、導線規格和繞線圈數、磁芯中心是否開氣隙等技術信息,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在簡單拆解的基礎上,結合行業一般知識即可獲得。因此,某科技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法定要件,不構成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所保護的商業秘密。
04
案例四:
侵犯房產檔案數據軟件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某數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某數據公司)系房產檔案數據數字化系統計算機軟件(簡稱涉案軟件)的權利人,其主張涉案軟件源代碼構成商業秘密。崔某原系某數據公司的軟件開發工程師,參與了涉案軟件的開發,崔某離職后任職于某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某技術公司)。某數據公司主張崔某將涉案軟件的源代碼披露給某技術公司,某技術公司明知涉案軟件源代碼為某數據公司商業秘密仍用于開發被控侵權軟件的行為違反了199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故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某技術公司、崔某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支出5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技術公司在被控侵權軟件中使用了某數據公司涉案軟件數據庫設計中的數據庫表、序列、視圖、函數的設置等信息(簡稱涉案技術信息),違反了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侵犯了某數據公司的商業秘密,故判令某技術公司、崔某立即停止侵犯某數據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連帶賠償某數據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萬元。
某技術公司、崔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某數據公司主張的“數據庫的設計”中的數據庫表、序列、視圖、函數的設置等信息,不涉及程序代碼,雖然軟件用戶在軟件使用過程中能夠讀取數據信息并根據用戶要求獲取數據表格信息,但數據庫表、序列的設計以及視圖、函數的配置等技術信息并非軟件用戶在使用過程中通過直接觀察即可獲取,而是需要在程序后臺通過一定的技術措施才可獲得,因此具有秘密性,能夠作為技術秘密獲得保護。
將被控侵權軟件與涉案技術信息相比,完全相同的軟件數據庫表達34個。考慮到崔某曾系某數據公司的軟件開發工程師,且某技術公司的被控軟件中還出現了大量某數據公司的名稱、電話等非正常現象,在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前提下,可以認定某技術公司的被控侵權軟件使用了某數據公司的涉案技術信息。因此,被訴行為違反了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侵犯某數據公司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05
案例五:
產品終端消費者被訴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某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某軟件公司)是《理正建設企業管理信息系統V4.8》計算機軟件(簡稱涉案軟件)的開發者。案外人臧某等3人原系某軟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成立某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某技術公司),亦從事企業信息管理系統軟件開發,并向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簡稱某設計院)銷售了其研發的管理信息系統(簡稱被控侵權軟件)。某軟件公司主張某技術公司銷售侵犯涉案軟件商業秘密的被控侵權軟件、某設計院明知被控侵權軟件涉嫌侵犯商業秘密仍購買和使用的行為違反了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故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某技術公司、某設計院立即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共同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技術公司在被控侵權軟件中使用了某軟件公司涉案軟件的商業秘密,某設計院應知被控侵權軟件侵犯商業秘密仍積極購買、安裝并使用,二者共同侵犯了某軟件公司的商業秘密,故判令某技術公司、某設計院立即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某軟件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某設計院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某設計院作為被控侵權軟件的終端消費者,在購買時并不知曉或應當知曉被控侵權軟件屬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產品,故其涉案行為未違反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故依法改判。
【裁判要旨】
就主體身份而言,某設計院作為被訴侵權軟件的終端用戶,不同于生產者和銷售者,其購買被訴侵權軟件并使用,不論是出于經營還是消費目的,均不是為了與權利人爭奪交易機會、削弱其市場競爭力,不屬于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主體;就主觀意圖而言,某設計院在交易過程中支付了合理對價,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并不存在過錯;就后續影響而言,某設計院繼續使用被控侵權軟件不會影響某軟件公司的預期利益。綜上,某設計院作為被控侵權軟件的購買者和消費者,在購買時并不知曉或應當知曉被控侵權軟件屬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產品,無須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06
案例六:
侵犯地理信息系統軟件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某科技公司)主要從事地理信息系統軟件研發和銷售業務。劉某等5人原系某科技公司員工,離職后成立了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某智慧公司),亦從事地理信息系統軟件研發。某科技公司主張劉某等5人非法獲取某科技公司的龍軟地測空間管理信息系統軟件(簡稱涉案地測軟件)商業秘密、某智慧公司明知涉案地測軟件系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仍用于開發“元圖地測地理信息系統—試用版.exe”軟件(簡稱被控侵權軟件)的行為違反了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故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某智慧公司、劉某等5人立即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召回并銷毀侵犯商業秘密相關產品,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智慧公司的被控侵權軟件與涉案地測軟件不構成實質上相同,某智慧公司及劉某等5人未侵犯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故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當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時,若涉嫌侵權人未能舉證證明其使用的信息來源合法或實際不侵犯商業秘密時,可以推定涉嫌侵權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適用推定的前提,不僅要求權利人證明涉嫌侵權人有接觸商業秘密的可能,還要求權利人證明涉嫌侵權人使用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實質相同。在判斷被控侵權信息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否構成實質上相同時,應當將權利人主張的技術信息作為整體判斷,不能以局部的實質相同代替整體的實質相同。
本案中,雖然根據劉某等5人在某科技公司的職責范圍可以推定其具有接觸涉案商業秘密的可能性,但將某科技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與某智慧公司的被控侵權軟件源代碼相比,相同部分占比較小,從整體上尚未達到實質相同的程度。因此,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某智慧公司及劉某等5人實施了侵犯某科技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
07
案例七:
侵犯學員ID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情簡介】
王某原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某科技公司)的員工,負責某科技公司“猿輔導”產品網絡授課。王某離職后入職某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某北京信息公司),違反保密義務使用某科技公司的學員ID建立QQ群,用于推廣有道精品課程;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某計算機公司)、某北京信息公司明知王某使用的是某科技公司的學員ID,仍使用該信息用于推廣有道精品課程,上述行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故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某計算機公司、某北京信息公司停止披露和使用涉案商業秘密,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99.2萬元及合理費用8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學員ID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商業秘密法定要件,構成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王某違反與某科技公司關于保守涉案學員信息之約定,使用涉案學員ID建立QQ群用于推廣有道精品課,侵犯了某科技公司商業秘密。某計算機公司、某北京信息公司在應知王某非法使用涉案學員ID的情況下仍使用該信息,亦侵犯某科技公司商業秘密,故判決王某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開支4000元,并消除影響;某計算機公司、某北京信息公司共同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合理開支4000元,并消除影響。
王某、某計算機公司、某北京信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關于某科技公司的涉案學員ID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正確,但一審法院判令王某與某計算機公司、某北京信息公司分別承擔侵權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故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王某、某計算機公司、某北京信息公司連帶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合理費用8000元,并消除影響。
【裁判要旨】
涉案學員ID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構成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鑒于某計算機公司、某北京信息公司與王某存在共同利用某科技公司涉案學員ID組建QQ群推廣有道精品課的合意,且某計算機公司、某北京信息公司與王某共同造成某科技公司利益受損,并因侵犯某科技公司商業秘密而直接獲益,故三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08
案例八:
侵犯數據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趙某入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某信息公司)后,某信息公司明確了趙某的保密義務,并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趙某將某信息公司《市場花費臺賬模板2018-7月》excel文件等商業秘密違法披露給競爭對手某廣告有限公司(簡稱某廣告公司),某廣告公司獲悉后主動聯系其中記載的渠道商尋求商務合作。某信息公司以趙某、某廣告公司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趙某、某廣告公司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永久刪除承載商業秘密的文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3.0768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的行為違反了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某廣告公司的行為違反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均侵犯了某信息公司的商業秘密,故判令趙某、某廣告公司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永久刪除承載商業秘密的文件,趙某、某廣告公司分別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15萬元,共同賠償合理開支3.0768萬元。
趙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客戶數據或營銷獲客渠道屬于AI平臺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支撐,客戶數據或營銷渠道的精準程度同時也是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企業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體現,在符合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的條件下,構成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員工或前員工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適格法律主體,其不得非法使用其工作中接觸到的客戶數據或營銷渠道等經營信息。競爭對手在明知或應知該商業秘密屬于員工或前員工違法披露的情況下,仍惡意獲取、使用的行為,同樣應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本案還提出,商業秘密權利人已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09
案例九:
“冒名頂替”原單位關聯公司
【案情簡介】
解某原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某科技公司)員工,負責推廣“大眾點評”產品。2018年4月,解某告知某科技公司“大眾點評”計劃停止對其產品的相關推廣,某科技公司與“大眾點評”停止合作。2018年6月,解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離職。后某科技公司發現,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某科技(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與解某系朋友關系,某科技(北京)公司實際由解某和陳某共同經營。2018年4月之后,解某將某科技(北京)公司作為某科技公司的關聯公司繼續就“大眾點評”項目訂立合同,推廣“大眾點評”產品。某科技公司認為解某、某科技(北京)公司披露和使用某科技公司的特定客戶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某、某科技(北京)公司停止侵犯商業秘密,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637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解某在任職期間將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向某科技(北京)公司進行披露,并與某科技(北京)公司共同使用,某科技(北京)公司明知解某的身份,仍在其任職于某科技公司時即開始使用其披露的商業秘密,二者共同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故判令解某、某科技(北京)公司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消除影響,連帶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3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解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某科技公司主張的合同內容、客戶“大眾點評”平臺的對接聯系人和合作聯系渠道等“大眾點評”平臺的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某科技(北京)公司與“大眾點評”平臺就手機客戶端應用推廣進行合作系基于其通過解某知悉并使用了某科技公司與“大眾點評”平臺進行合作的信息。某科技(北京)公司作為主動簽約的主體,將解某作為入庫登記的聯系人,并在名稱后冠以“心果”字號進行合同審批,其不可能不知曉解某的身份,亦不可能不知曉所使用的經營信息是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解某作為離職員工,利用所掌握的簽約信息和渠道,將本以某科技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簽約主體偷換成競爭對手某科技(北京)公司,并欺騙某科技公司合作已經終止,造成某科技公司利益損失,構成侵犯某科技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
10
案例十:
侵犯客戶名單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一審原告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某體育公司)、某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簡稱某文化公司)、某旅游有限公司(簡稱某旅游公司)系國內高爾夫球服務經營商,為國內金融機構的VIP客戶提供高爾夫增值服務。一審被告金某等5人原系一審原告的員工,分別擔任球場部經理、大客戶部經理等職務,于2012年至2013年先后離職并入職一審被告某體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某投資公司)。某體育公司等三公司認為,其與相關高爾夫球場的合作信息、球場管理系統數據及與相關銀行的合作信息等經營信息均構成商業秘密,金某等5人未經許可將上述信息披露給某投資公司使用。某投資公司明知金某等5人非法披露上述信息,仍在經營中積極利用并謀取利益,侵犯了某體育公司等三公司的商業秘密。故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某投資公司、金某等5人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徐某、姚某等3人將某體育公司等三公司的商業秘密非法披露給某投資公司,某投資公司明知涉案信息系某體育公司等三公司的商業秘密,仍在經營中積極使用,上述行為違反了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故一審法院判令某投資公司、金某等3人停止侵犯涉案商業秘密并賠償某體育公司等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99萬元。
某投資公司、金某等3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某體育公司等三公司在持續多年的經營活動中積累的與眾多高爾夫球場和多家銀行關于合作價格、合作模式等經營信息,不為相關領域內從業人員普遍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構成商業秘密。金某、姚某、徐某等3人在職期間有機會接觸涉案商業秘密,在入職某投資公司后,違反保密合同約定,將涉案商業秘密向某投資公司披露;某投資公司明知金某等3人非法披露涉案商業秘密仍在經營中積極利用,上述行為構成侵犯某體育公司等三公司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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