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到期不換標?
法院:侵權!
加盟是近年來較為火爆的商業經營模式,但這種許可加盟都有期限,一旦加盟期滿未能續簽,繼續使用該品牌商標將有可能使企業陷入法律糾紛。近日,三峽壩區法院受理這樣一起品牌侵權案。
基本案情
知名早教品牌“小芒果”(化名)公司在市場巡查中發現,自2017年合約到期后就未與品牌續約的宜昌店,至今仍在繼續使用“小芒果”門店門頭,店內多塊展板、海報上均有“小芒果”商標字樣,遂向宜昌店發出《關于商標侵權事宜》的函件,誰知道,宜昌店收到函件后,不僅沒有停止使用“小芒果”商標,還繼續使用有該商標的微信號進行招生宣傳。“小芒果”公司認為其行為侵害了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宜昌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宜昌店的現任老板小劉辯稱,在合同到期后的幾年期間,從未收到“小芒果”公司加盟續費的通知,直到2023年8月才向他發函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但實際上他在2021年就已另加盟其他品牌,未繼續使用“小芒果”相關教材,只是一時疏忽忘記更換門頭與店內展板。“小芒果”公司所訴的收到函件仍使用商標招生宣傳,是自己的微信相關信息沒有及時進行更改造成的,也不是故意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小劉的抗辯成立,主觀上是因為疏忽導致的侵權,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承擔責任呢?
讓我們來聽聽法院的說法!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自2017年4月,加盟協議終止后,因雙方當事人未繼續簽訂加盟協議,小劉在未取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仍繼續在店鋪門頭、店內使用相應注冊商標并經營與權利人相同的業務。尤其在收到《關于商標侵權事宜》的函件后,仍繼續使用其商標進行招生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侵權人是否是故意為之,并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性質認定,最終法院判令宜昌店賠償40000元。
法官提醒
加盟店合同到期或提前解約后,要及時整改店鋪,拆除與加盟品牌有關的標識,包括店鋪招牌、店內裝潢、產品包裝、展示柜、宣傳冊等處所使用的權利人的商標標識,從而避免消費者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引發侵權或違約賠償。
什么是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其商號、商標、服務標志、商業秘密等在一定條件下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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