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違反《保密協議》,員工被判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近期,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
志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提供教育咨詢與語言培訓等服務。曾某于2021年6月1日入職,擔任初級顧問,并簽署《保密協議》,承諾保守包括學員名單在內的商業秘密。
曾某于2022年7月9日離職,離職后不久獨自成立了優某公司,離職前與志某公司指定負責檢查離職員工信息刪除情況的郭某串通,欺騙志某公司已刪除相關學員等信息,隨后郭某也入職曾某成立的優某公司。優某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志某公司高度相似。在成立新公司后,曾某對志某公司學員拋出橄欖枝讓其轉入優某公司接受培訓。
志某公司認為曾某以及優某公司的行為違背了此前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向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起訴。
香洲法院依法判決曾某刪除其與前學員的所有聯系方式,同時向志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曾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學員姓名和聯系方式非獨有,不具秘密性,且與教育機構競爭力無直接關聯。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志某公司的起訴。
志某公司稱,其員工、學員及家長信息等是經搜集整理形成具有商業價值且保密的業務檔案,構成商業秘密。而且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簽署協議和指定專人監督,但曾某離職前與公司指定專員郭某串通,隱瞞未刪除信息的事實,應承擔侵權責任。
珠海中院認為,志某公司所主張的信息具有商業價值。曾某未履行與志某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違反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因此,依法判決曾某、優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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