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首都知識產權服務行業信用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及個人:
我會《首都知識產權服務行業信用信息公開辦法》自2021年公布以來,在完善知識產權行業信用體系,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維護會員及社會公眾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適應現有政策要求,使辦法更適用于實際情況,本會修訂了《首都知識產權服務行業信用信息公開辦法》,現予公布。
《首都知識產權服務行業信用信息公開辦法》
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
2024年1月24日
首都知識產權服務行業信用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提高行業抵御風險能力,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維護會員及社會公眾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以及本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首都知識產權服務行業信用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本會行業權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權保委”),負責信用信息的審核、發布及爭議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本會向社會公眾公布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相關信用信息。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是指在首都經濟圈從事知識產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包括:
(一)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基本信息;
(二)知識產權服務從業人員相關信息;
(三)榮譽獎勵信息;
(四)處罰懲戒信息;
(五)其他信用相關信息。
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可以本會自行收集,也可以由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本身或其他單位、人員提供;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本身或其他單位、人員提供信用信息的,應同時提供證明文件。
第七條本會向社會公眾公布知識產權服務信用推薦名單和知識產權服務信用警示名單。
第八條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列入知識產權服務信用推薦名單:
(一)近兩年獲得省級(含)以上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表彰或者相關榮譽;
(二)近五年內未因經營行為受到刑事處罰;
(三)近兩年內未因經營行為受到省級(含)以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且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未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
(四)近兩年內未因經營行為受到行業協會自律公開懲戒或處理;
(五)近兩年內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六)是本會會員。
第九條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知識產權服務信用警示名單:
(一)近五年內因經營行為受到刑事處罰;
(二)近兩年內因經營行為受到省級(含)以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有公示的其他行政處罰信息;
(三)近兩年內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四)近兩年連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五)近兩年受到省級及以上行業協會兩次(含)以上公開懲戒或處理。
第十條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行業信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向社會公布。如果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權保委負責處理信用評價異議。
第十一條信用推薦名單和信用警示名單實行年度評價,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二條對以下影響行業發展秩序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正常經營的行為或事件,權保委可以發布行業信用風險警示信息:
(一)因經營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經營行為受到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的;
(三)受到相關行業協會行業自律懲戒或處理的;
(四)接受知識產權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惡意拖欠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服務款項或拖欠數額巨大的;
(五)接受知識產權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采用非正常手段脅迫知識產權服務從業單位提供服務的;
(六)其他具有較大影響的情況。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三屆七十五次理事會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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