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了關于終止對中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喬體育”)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滬市主板上市審核的決定。據了解,中喬體育原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曾在2011年成功過會。如今,中喬體育改頭換面沖刺主板IPO,在一年之后,仍是撤回IPO,以終止結束。
陷入商標爭議,改名中喬體育
中喬體育持有注冊號為“3148047”“3148049”的中文漢字“喬丹”商標,因與美國前職業籃球運動員Michael Jeffrey Jordan 的中文慣常翻譯“邁克爾•喬丹”中的姓氏翻譯“喬丹”相同,雙方經歷了近十年的商標之爭。
2012年10月,Michael Jeffrey Jordan以“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注冊爭議商標”、“爭議商標屬于‘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等為由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中喬體育持有的79項中國境內注冊商標。
2014年,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除第6020563號,圖形為“
”的注冊商標在Michael Jeffrey Jordan提出商標爭議申請時尚未核準注冊外,其余78項注冊商標均以Michael Jeffrey Jordan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維持。
隨后,Michael Jeffrey Jordan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標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爭議裁定的一審判決。Michael Jeffrey Jordan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終審判決仍維持原判。
Michael Jeffrey Jordan就其中的68件商標爭議行政訴訟進一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最終,中喬體育的74項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得以維持,4項商標無效。
除此之外,Michael Jeffrey Jordan還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喬體育侵犯其姓名權,請求法院判令中喬體育立即停止在其商號中、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及在商業推廣中使用原告姓名等侵害原告姓名權的行為以及賠償精神損害50.000.001元等訴訟請求。
經過兩次審理,最終法院判決中喬體育公開賠禮道歉,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對于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采取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關聯。
在此期間,喬丹體育將企業商號變更為如今的“中喬體育”,弱化了“喬丹”的漢字標志。同時,中喬體育不斷強調,公司和美國前職業籃球運動員Michael Jeffrey Jordan(中文慣常翻譯“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商業合作關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進行企業、產品宣傳。涉及中文漢字“喬丹”,除特別注明外,皆與邁克爾·喬丹無任何關聯。
重啟IPO,仍存未決訴訟
此番商標拉鋸戰,讓“喬丹體育”的IPO進程停擺十余年。2023年3月,中喬體育以“新身份”獲得了上交所主板IPO受理。
但在其招股說明書中顯示,中喬體育與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稱“耐克”)仍存在一起未決的商標糾紛案。
耐克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喬體育及福建省競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兩項商標,請求法院判令中喬體育及福建省競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第991722號“
”和第4581865號“
”商標,并停止生產、銷售或推廣帶有訴爭標志的鞋產品等,索賠共計1500萬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中喬體育及福建省競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定侵犯耐克的商標權。中喬體育賠償1000萬元,福建省競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300萬元。
一審判決后,中喬體育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截至目前,該案仍然處于二審審理過程之中。
排隊13年,中喬體育被稱作IPO“釘子戶”。觀察中喬體育IPO的始末,商標訴訟始終伴隨在其左右。對中喬體育來說,要想成功解決IPO這道難題,商標問題是其必須去面對和解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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