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離子正極材料”不正當競爭案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終814號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5日,案外人北京某貿易公司與案外人江蘇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實際由柳某出資并控制)共同出資設立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其中,江蘇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系以評估價值為5000萬元的“一種鋰離子正極材料生產技術”(即涉案技術秘密)作價入股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占股25%。柳某向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交付部分涉案技術秘密,同時擔任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首席技術官,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建設了部分生產線。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在建設生產線過程中,與天津某科技公司的獨資子公司協商融資,在協商過程中披露了涉案技術秘密的出資評估報告,天津某科技公司的獨資子公司的董事金某峰于2016年1月知悉了該項目。后柳某與金某峰接觸,并攜鋰電池正極材料等制備技術與金某峰合作,組建江蘇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于2016年3月1日從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辭職,同年6月12日入職江蘇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開始投產生產鋰電池。而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部分建成的生產線癱瘓。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江蘇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天津某科技公司等五被訴侵權人停止侵害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億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五被訴侵權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等。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商業秘密中部分已交付給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部分尚未交付。對于部分已經交付的商業秘密,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享有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對于尚未交付的部分商業秘密,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享有取得商業秘密的合同債權;江蘇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既侵害了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又侵害了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債權,遂改判江蘇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全額支持了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在二審中主張的損害賠償。當事人在二審裁判后一個月內即自動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該案涉及新能源汽車電池技術,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統籌商業秘密保護和與之相關的債權保護,對違背誠信攜已作價出資的技術秘密轉投其他公司,致使原公司生產線癱瘓的行為,明確予以負面評價。二審裁判基于法律體系解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這一一般條款,實現對商業秘密的合同債權保護和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全面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附:判決書
裁判要點
(原標題:“鋰離子正極材料”不正當競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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