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集中闡釋專利復審無效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展現各技術領域專利審查的最新實踐,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從2023年審結的7700件無效宣告案件和6.54萬件復審案件中篩選出53件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提煉58條決定要點,發(fā)布《2023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決定要點匯編》,供業(yè)界研究與參考。
2023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解讀|附決定
一、專利發(fā)明人的主體資格
1. 人工智能能否登記作為專利發(fā)明人
【案號】1F406942 食物容器和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
【決定要點】專利申請審批程序的目的,不僅在于審查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應當被授權,還在于確定與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相關的權利。專利法規(guī)定發(fā)明人享有的權利,包括可以獲得收益的財產權利以及署名以表明身份的人身權利,均屬于民事權利。因此只有符合民法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才能作為發(fā)明人相關民事權利的權利人。本申請指明的發(fā)明人是一種“人工智能系統”,不能作為民事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因此無法在專利行政程序中被確定為發(fā)明人。
二、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2. 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案號】5W133467 智能血液管理系統
【決定要點】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對產品的改進,權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但不能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如果產品權利要求必須依賴于計算機程序對各硬件模塊的控制運行才能達到其技術效果,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述控制運行屬于已知方法,則該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實質上包含對方法(如計算機程序)的改進,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三、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
3. 農機補貼類產品的使用公開
【案號】4W112782 一種作業(yè)機械
【決定要點】在認定是否構成使用公開時,對于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的產品,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guī)定,其需經鑒定通過并公示后才能享受農機補貼,且農機補貼的領取以農機購買行為完成為前提。因此若有證據證明農戶已經領取了農機補貼,原則上可以確認其購買農機的行為已完成,該農機的結構已經以公開銷售的方式為公眾所知。
4. 網絡證據真實性的認定
【案號】5W128574 一種帶軸承的圓形張力傳感器及裝有該傳感器的張力測量裝置
【決定要點】公證是保全證據的一種方式,但并非確認證據真實性的必要條件,不能僅僅以證據未經公證而否認其真實性。瀏覽器地址欄中顯示“不安全”表明該地址對應的網站對傳輸數據未經加密處理,該顯示取決于被訪問網站自身的設置,不能據此表明網頁內容被修改。
網絡證據的認定涉及復雜的電子數據網絡規(guī)則,如果綜合商業(yè)慣例、當事人舉證能力以及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等因素,可以得出該網絡證據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具有高度蓋然性的結論,在對方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這一結論的情況下,所述網絡證據公開的內容可以作為涉案專利現有技術使用。
5. 商品信息可修改的電商平臺網絡證據公開時間的認定
【案號】6W122799 發(fā)光彈跳按摩球(3)
【決定要點】對于商品信息可修改的電商平臺,如果當事人要求使用商品銷售頁面顯示的上架時間作為商品外觀設計的公開時間,既不能因為該網頁具有可編輯性就一概否定,也不能僅因為網站聲稱的ASIN制度而直接采信,而是需要結合在案證據及反證,從電商平臺的上架規(guī)則、商家慣常的商業(yè)行為、關聯站點的相互印證、賣家的評價信息等方面綜合考慮,判斷網頁信息被修改與否中哪一種情形具有高度蓋然性。
6. 來源于二手交易平臺的使用公開證據
【案號】5W131190 地刷機構及清潔裝置
【決定要點】買家在二手物品交易平臺交易時不僅可以獲得商品,還可以向賣家索要原始購買的訂單信息、發(fā)票等,因此有可能獲得證明銷售時間和產品結構的完整證據鏈,從而同時具備構成涉案專利現有技術所需的時間和技術方案要件。
7. 涉及產品發(fā)售的使用公開證據的認定
【案號】5W131190 地刷機構及清潔裝置
【決定要點】如果多個證據均指向同一產品的發(fā)售信息,這些信息出現的時間順序符合產品銷售前的宣傳、產品的正式銷售、測評網站對該產品的測評、用戶購買、用戶評價的先后順序,且在產品上市后,相關行業(yè)的大數據網站對其銷售數據進行跟蹤分析也符合行業(yè)慣例,則這些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表明該產品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處于公開銷售的狀態(tài),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技術。
8. 電商平臺銷售產品中關鍵部件的公開時間
【案號】5W130186 一種電機及具有其的清潔設備
【決定要點】對于通過網絡平臺購買的商品,發(fā)票開票日期與網絡購物平臺顯示的發(fā)貨時間一致,可視為在該日期相關銷售事實成立,相關產品處于專利法意義上的使用公開狀態(tài),該日期可以認定為該產品的公開日期。其中該產品中的關鍵部件通常應當在該產品生產日期前生產并裝配在產品內部,可據此推定該關鍵部件在上述公開日期已處于使用公開狀態(tài)。
對于產品中的關鍵部件是否進行過維修更換,應綜合考慮該部件在產品中的功能、與其他結構的關系和適配性、可更換維修的難易程度、使用痕跡以及是否有其他相反證據等方面,確定該部件是否進行維修和零部件更換的蓋然性。
9. 3GPP技術規(guī)范公開內容的認定(1)
【案號】4W113247 為E-UTRAN中的小區(qū)業(yè)務追蹤提供用戶身份
【決定要點】3GPP技術規(guī)范是通信領域審查中常見的證據形式,其記錄標準制定中對于某一技術要點的討論,通常撰寫簡練。在認定3GPP技術規(guī)范公開的技術信息時,應綜合考慮該規(guī)范的整體行文邏輯以及涉案專利說明書的對應表述,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進行分析,對于在規(guī)范中沒有明確公開或者公開較為模糊的技術手段進行準確認定。
10. 3GPP技術規(guī)范公開內容的認定(2)
【案號】4W115659 載波聚合時反饋 ACK/NACK 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
【決定要點】3GPP技術規(guī)范是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在授權、確權階段常見的證據類型,其具有章節(jié)多、技術點分散的特點。在確定此類證據的公開內容時,應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以全局的角度判斷技術規(guī)范中不同章節(jié)之間的關聯關系以及文件中所呈現的整體技術方案,從而基于對現有技術公開內容的準確把握,判斷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給出了相應的技術啟示。
11. 計算機用戶界面是否公開后臺實現方式的認定
【案號】4W114723 清單編制方法、裝置、計算機設備和存儲介質
【決定要點】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技術方案呈現出用戶界面和后臺實現的特點,用戶界面體現的是計算機程序的輸出和輸入過程,后臺實現體現的是具體程序處理方法,相同的用戶界面在后臺可能由多種計算機程序處理方法、多種程序語言來實現,用戶界面與后臺實現不一定為一一對應關系。當證據中記載的僅是用戶界面而非后臺實現的具體方法時,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通過用戶界面中不同的輸入輸出內容分析確定后臺實現方式,對于從用戶界面交互過程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后臺實現方式,其屬于證據的公開內容,反之則不屬于。
四、優(yōu)先權
12. PCT申請主體享有優(yōu)先權的判斷
【案號】4W114708 用于序列操縱的系統、方法和優(yōu)化的指導組合物的工程化
【決定要點】經由PCT途徑進入中國的專利申請,如果在后申請的共同申請人都有合法有效的來自部分在先申請申請人的授權,則不宜因在先共同申請人中的其他部分申請人未明確給予在后申請人授權而影響在后申請人要求在先申請優(yōu)先權的權利。
13. 優(yōu)先權成立要件中“相同主題”的判斷
【案號】4W112687 用于高速下行鏈路分組接入的附加調制信息信令
【決定要點】核實優(yōu)先權時對于“相同主題”的判斷,需考慮作為優(yōu)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中對于技術事實的記載程度。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在先申請公開的內容無法實現在后申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不滿足專利審查指南有關“清楚記載”的要求,則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不享有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
14. 馬庫什通式化合物優(yōu)先權的判斷
【案號】4W115502 新的三環(huán)化合物
【決定要點】在馬庫什通式范圍內,如果對于各變量的刪除或者限縮沒有產生特定含義的特定組合或者突出在先申請中未特別提及的單獨化合物或化合物群,沒有因此創(chuàng)設出新的發(fā)明核心或者發(fā)明實體沒有變化,則不能因所述刪除或者限縮產生形式上不同于在先申請的小通式而否定其可以享有在先申請優(yōu)先權的權利。
15. 馬庫什通式化合物優(yōu)先權判斷中“首次申請”的認定
【案號】4W115216 8-[3-氨基-哌啶-1-基]-黃嘌呤,其制備方法及作為藥物制劑的用途
【決定要點】無效程序中,在早于涉案專利優(yōu)先權日的在先申請中存在與涉案專利具有共同骨架結構的馬庫什通式,判斷在先申請是否構成首次申請時,需要將涉案專利的馬庫什通式與該在先申請進行對比。如果涉案專利馬庫什通式中至少有一個取代基變量未涵蓋在該在先申請中,則不能認為在先申請與涉案專利屬于相同的主題,在先申請不構成首次申請,不能因所述在先申請的存在而否定涉案專利的優(yōu)先權。
16. 存在多項優(yōu)先權的對比文件能否構成抵觸申請的審查
【案號】4W114633 載波聚合中的信令報告?zhèn)鬏?/p>
【決定要點】當對比文件的優(yōu)先權日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且申請日不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時,其能否構成抵觸申請還需要考慮其優(yōu)先權是否成立。如果對比文件存在多項優(yōu)先權,僅需要對其擬作為抵觸申請使用的技術方案的優(yōu)先權是否成立進行審查,而不必對該多項優(yōu)先權是否全部成立進行認定。如果對比文件的該技術方案優(yōu)先權不成立,則因該技術方案的申請日不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而不構成涉案專利的抵觸申請。
五、新穎性
17. 抵觸申請的判斷與優(yōu)先權的核實
【案號】5W129448 身姿矯正器
【決定要點】對比文件是否構成抵觸申請需要同時滿足時間和內容上的要求。對于申請日在涉案專利優(yōu)先權日和申請日之間的對比文件,如果對比文件未公開與涉案專利同樣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不滿足抵觸申請在內容上的要求,則無需再判斷其是否滿足抵觸申請在時間上的要求,即無需再核實涉案專利優(yōu)先權是否成立,便可確認該對比文件不構成涉案專利的抵觸申請。
18. 新穎性單獨對比原則的理解
【案號】4W115339/4W115340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及夾層玻璃
【決定要點】單獨對比原則不應狹隘地理解為單個技術方案在形式上必須記載于現有技術證據的同一權利要求、同一段落或同一實施例等,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記載于證據不同部分的技術內容之間存在內在聯系,并屬于同一技術方案,則將上述技術內容共同構成的技術方案作為新穎性判斷的比對對象,不違反單獨對比的原則。
19. 參數特征是否被現有技術公開的認定
【案號】4W115146 聚(亞芳基醚)共聚物
【決定要點】對于包含參數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而言,在判斷參數特征是否構成與現有技術的區(qū)別特征時,應首先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公開了能夠與涉案專利直接比較的相關參數,如果二者無法直接進行比較,則需要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綜合考慮專利申請文件以及現有技術中的相關技術信息,判斷是否能夠推定該參數相同。
20. 慣用手段直接置換的認定
【案號】4W115960 一種Polar碼編碼方法及裝置
【決定要點】在新穎性判斷中,判斷是否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時,需要考慮兩種技術手段是否均屬于申請日前同一技術領域在解決同一技術問題時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并且經常使用的技術手段,以及兩種技術手段的功能和作用是否相同。如果兩種技術手段存在較大差別,二者的功能和作用并不相同,則不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
六、創(chuàng)造性
21. 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對最接近現有技術的考量
【案號】5W129060 一種復合裝飾板
【決定要點】如果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與涉案專利比對的最接近現有技術是對比文件中最終產品的“半成品”,而該對比文件中對于該“半成品”改進的方向和采用的技術手段并未指向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且也不存在導致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缺陷,則在其他現有技術未給出足夠技術啟示的情形下,涉案專利具備創(chuàng)造性。
22. 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方法權利要求的步驟特征是否公開的認定
【案號】4W116032 一種多筒洗衣機的脫水控制方法及洗衣機
【決定要點】對于方法權利要求記載的多個操作步驟,其通常隱含了各步驟實施的先后順序。某一具體步驟在系列操作中的位置不同,可能會有不同的操作前提和輸出結果,因此判斷該步驟特征是否被現有技術公開,不僅要考慮該步驟本身是否被公開,還要考察現有技術中實施該步驟的順序是否與涉案專利相同。
23. 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關聯技術特征的整體考量
【案號】4W115657 發(fā)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裝置
【決定要點】在創(chuàng)造性審查中,應當抓住發(fā)明本質,將權利要求中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作為一個整體考量,避免機械地割裂技術特征導致對技術事實的認定出現偏差。在此基礎上,不能孤立地判斷該整體中各個技術特征是否分別被不同的現有技術公開,而應當將其作為一個整體,圍繞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客觀評判現有技術中是否公開了作為整體的關聯技術特征。
24. 化學制備組分和物理性能參數特征限定的整體考量
【案號】4W116011 聚氨酯拋光墊
【決定要點】對于產品權利要求中包含的化學制備組分、含量以及物理性能參數的多個技術特征,合議組應當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說明書給出的實驗數據,綜合分析技術特征是否存在相互作用關系,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是否共同起作用,以判斷上述多個技術特征能否作為同一技術手段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整體考量。
對于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性能參數特征,其為產品物理結構和化學組成的外在表現,一方面不能簡單否認其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定作用,另一方面其僅為測量得到的屬性,認定其對產品的實際影響時,還需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客觀認定。
25. 包含自定義參數的組合物權利要求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
【案號】4W115533/4W115534酸性水包油型乳化液狀調味料/含芝麻的酸性液體調味料
【決定要點】對于組合物權利要求而言,參數的影響往往最終需要落實到對產品組分和含量的影響上。如果發(fā)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產品組分、含量和技術效果非常接近,區(qū)別僅在于二者采用不同的參數對產品進行限定,則在說明書未提供足夠的驗證信息,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明了所述參數如何影響產品的組分和/或含量進而影響產品的技術效果的情況下,僅在權利要求中限定不同的參數通常不能給發(fā)明帶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26. 現有技術是否構成相反技術教導的判斷
【案號】4W109255 有效利用HARQ進程進行半持續(xù)和動態(tài)數據傳輸的方法和設備
【決定要點】判斷現有技術記載的內容是否構成相反技術教導,應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具有的知識和能力對現有技術進行全面整體分析,面對標準提案中給出的推薦或反對意見,應避免跟隨提案者的角度,僅依據局部、個別的表述就認為現有技術給出了正向或反向技術教導,而是應當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考慮該技術領域的發(fā)展水平、普遍認知和實際需求,客觀確定該現有技術所公開的內容,進而判斷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技術啟示。
27. 制藥用途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合理成功預期”的認定
【案號】4W112788/4W112789 40-O-(2-羥乙基)-雷帕霉素用于制備藥物的用途/結節(jié)性硬化癥治療
【決定要點】在制藥用途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藥物作用機制復雜性和藥物結構差異是影響兩種藥物替代使用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預期”的因素。如果現有技術已經披露所述兩種藥物為可以替換使用的同類藥物,并且此類藥物的作用機制與疾病治療機理密切關聯,則藥物作用機制的復雜性和藥物間的結構差異不足以構成該兩種藥物相互替換使用的技術障礙,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兩種藥物替換使用具有合理的成功預期。
28. 僅記載部分關聯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效果的認定
【案號】4W115381 水冷式內燃機的水泵安裝結構
【決定要點】在判斷發(fā)明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時,應依據說明書的記載和權利要求的限定進行客觀分析。如果說明書中并未記載權利要求中某個技術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fā)明中能夠達到特定的技術效果,同時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定該技術效果還必須依賴其他技術特征的共同作用才能實現,且所述其他關聯技術特征也并未記載在該權利要求中,則不能認為該技術特征能夠帶來該技術效果,也不能認為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具有相應技術效果。
29. 小核酸藥物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
【案號】4W115598 PCSK9 iRNA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
【決定要點】小核酸藥物中核酸的靶向序列、修飾和遞送形式均可能影響其藥物活性,在現有技術僅給出泛泛教導的基礎上,得到具有特定靶向序列、修飾和遞送形式且具備有效抑制活性的小核酸藥物是非顯而易見的。
七、說明書
30. 包含參數特征的技術方案是否充分公開的判斷
【案號】4W115436 一種安全鋰離子電池單元及安全鋰離子電池組
【決定要點】對于技術效果可預測性較低的技術領域,如果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涉及包含技術參數的計算公式,而該計算公式是在諸多特定條件或者理想條件下推導得出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公開的內容無法確定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能取得預期的技術效果,則說明書中還應當記載相應的實驗數據加以證明,以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確信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能夠實施,否則說明書對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將不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
如果說明書的描述不完整,缺失對某些關鍵技術手段的描述,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公開的內容無法實施所述關鍵技術手段并完成所述關鍵技術手段所對應的任務/設想,進而無法實現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達到預期的技術效果,則說明書對于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不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
31. 人工智能技術領域專利申請充分公開的審查
【案號】1F358028 一種支付操作的控制方法和系統
【決定要點】一項人工智能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如要滿足專利法意義下充分公開的要求,則應在說明書中限定明確的數據含義,包括輸入數據和輸出數據的類型、屬性、內容以及如何獲取等,并且應說明采取的具體模型,如該模型并非本領域已知模型,還應記載對該模型如何進行訓練和優(yōu)化,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經說明書的教導可以實現其所要保護的人工智能解決方案。
八、權利要求的理解
32. 授權階段的修改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理解的影響
【案號】4W115234 在信令消息中從通信單元向數據處理中心傳輸用戶數據的電信網絡和方法
【決定要點】若爭議技術特征是專利權人在授權階段為了區(qū)別于現有技術中的具體方式而作出的進一步限定,則在后續(xù)確權階段不應再將該爭議技術特征理解為包含了上述現有技術中的具體方式。
33. 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界定
【案號】5W129750 一種車載香水夾
【決定要點】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為準,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最寬,從屬權利要求是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和相互聯系。當某一技術特征僅記載在從屬權利要求中而未體現在獨立權利要求中時,應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同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有所區(qū)分,而不應將所述僅記載在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解讀到獨立權利要求中,以至于對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34. 含有參數特征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的認定
【案號】4W116413/4W115676一種光引發(fā)劑、其結晶制備方法及油墨組合物
【決定要點】采用參數特征對化學產品進行限定時,如果依據該參數不能夠區(qū)分哪些產品被權利要求所涵蓋,哪些產品沒有被權利要求所涵蓋,即不能清楚地劃定專利權利要求的權利邊界,則所述參數特征限定的化學產品權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35. 對照技術標準進行的修改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
【案號】4W111855 圖像編碼裝置、圖像解碼裝置、圖像編碼方法以及圖像解碼方法
【決定要點】通信領域中,部分案件在審查程序中可能會對照技術標準主動修改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判斷修改后的技術方案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時,不應僅以修改后的技術方案來源于原申請文件的文字內容而認定其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還應當綜合考慮修改后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之間的關系,如果經過對技術問題、發(fā)明目的和技術手段的分析,能夠確定說明書披露的技術方案實質上并未包含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則該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36. 小核酸藥物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
【案號】4W115308 PCSK9 iRNA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
【決定要點】小核酸藥物(也稱作RNAi劑)一般包括siRNA與配體兩部分。雖然siRNA分子的有義鏈與接頭和配體之間的連接方式是共價化學鍵鍵合,但二者存在各自的功能(即配體在分子中起的作用是轉運siRNA到靶組織細胞內,而siRNA的功能是沉默目標基因)和相對的獨立性(即存在相互搭配以及替換的可能)。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對現有技術中配體的了解,可以預期篩選出的siRNA能夠綴合除說明書中示例的配體以外的其他配體,并且可以達到類似的技術效果,則對配體的類型作適當的擴展并不一定會導致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37. 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判斷
【案號】4W111565 圖像解碼裝置以及圖像解碼方法
【決定要點】如果說明書中聲稱發(fā)明要解決多個彼此相互獨立的技術問題,即使獨立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未能解決上述全部技術問題,只要其能夠解決多個技術問題中的至少一個技術問題,就應當認為其不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九、修改超范圍
38. 分案申請修改超范圍的審查
【案號】1F453481 基于可編程邏輯控制器的系統和用于受控環(huán)境中空氣采樣的用戶界面
【決定要點】在判斷分案申請的修改是否超出母案原始申請記載的范圍時,應當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母案原始申請文件整體內容的基礎上,判斷修改是否引入了無法由原始申請文件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新的技術信息。不應將母案申請的某項權利要求或說明書的某個實施例單獨作為比對基礎,通過簡單地對比技術特征的增減來判斷是否修改超范圍,也不應采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標準來判斷是否修改超范圍。
39. 分案申請技術術語的修改是否超范圍的判斷
【案號】4W114026 發(fā)電裝置
【決定要點】判斷分案申請中某技術術語的修改是否超范圍,應當基于母案原始申請文件的記載,準確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綜合考慮說明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和附圖公開的內容,并結合該技術術語修改前后的通常文義,以及該術語在專利申請中的技術含義,判斷該修改是否符合規(guī)定。
十、證據的認定
40. 檢測報告的證明力
【案號】4W115187 牙刷
【決定要點】如果檢測報告所檢測的樣品與依據現有技術證據公開的產品技術方案所制備獲得的產品對應一致,則檢測報告的檢測結果能夠表明該現有技術證據公開的產品所具有的性能和效果。
41. 強制性產品認證試驗報告證據的作用
【案號】5W131739 一種折疊電蒸箱
【決定要點】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作為國內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雖然在產品認證過程中,認證機構做出的認證試驗報告不對公眾發(fā)布,但該認證試驗報告中所體現的產品結構可以用于證明認證后所銷售的相同型號產品的結構,可與申請日前公開銷售的證據構成證據鏈用以評述涉案專利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
42. 單方委托鑒定意見證明力的審查
【案號】4W115191 火花塞
【決定要點】無效程序中,對于單方委托鑒定意見,應全面考慮鑒定機構的鑒定資格和業(yè)務范圍、鑒定人員的資質、鑒定程序的合法性、鑒定方法的科學性等因素。在上述因素均無明顯瑕疵,且對方當事人也未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情況下,一般可以確認該單方委托鑒定意見的證明力。
43. 外文證據譯文提交的舉證要求
【案號】5W129179 可調壺鈴
【決定要點】無效程序中,如果依據當事人所提交外文證據的部分中文譯文,不能清楚、完整地理解該外文證據公開的技術方案,無法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有效比對,則舉證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當事人主張使用外文證據的附圖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對,但提供的部分中文譯文并非針對該附圖的譯文,且譯文中涉及的技術特征亦未對應附圖中的相應標記,根據所提交的譯文無法確定附圖中相應標記與譯文中所涉及的技術特征的對應關系,僅憑附圖也不能直接、毫無疑義確定其技術方案,則該外文證據的附圖無法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有效比對。
44. “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確認事實”的規(guī)則適用
【案號】5W131645 一種復合裝飾板
【決定要點】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如果結合新出現的公知常識性證據,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以及當事人在口頭審理中的陳述綜合分析,能夠表明現有技術隱含公開了涉案專利的某一技術特征,足以推翻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則應對該事實重新準確認定。
45. 補充實驗數據的證明力
【案號】4W115502 新的三環(huán)化合物
【決定要點】補充實驗數據應當是對原始申請文件中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而言已經清楚、明確公開的特定技術效果的補強性證明,而不是對原始申請文件中泛泛記載的幾十種可能的技術效果的重新聚焦。
46. 針對同一事實但結論相反的實驗數據的審查
【案號】4W114241 能夠控釋活性成分的可分割的蓋侖制劑形式
【決定要點】無效程序中,對于雙方當事人針對同一待證事實提交了結論相反的實驗數據的情形,應當從實驗數據的記載形式、實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比較分析。若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試驗數據對應的實驗方案更為詳實清楚、實驗過程更為全面規(guī)范、實驗記錄更為客觀完整,相關實驗人員亦出庭作證,并且實驗結論亦符合本領域的通常認知,則該實驗數據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十一、程序
47. 復審程序中的依職權審查(1)
【案號】1F410196 一種鑄造廠砂冷卻器的加水方法及智能加水系統
【決定要點】復審程序中,如果發(fā)現本申請存在駁回決定未指出的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等明顯實質性缺陷,導致合議組無法對駁回決定指出的創(chuàng)造性缺陷進行審查,則應當依職權對上述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48. 復審程序中的依職權審查(2)
【案號】1F384107 行走板
【決定要點】當申請文件中存在多種明顯實質性缺陷時,應當辨明不同缺陷之間的相互關聯,把握技術實質,解決根源問題,準確適用法律條款,高效解決實質爭議。例如,當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是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然而說明書中僅公開一種設想,未公開具體結構和運行方式,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現發(fā)明時,如果駁回決定關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的根源在于說明書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以上技術手段,則合議組可以依職權引入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49. 無效程序中對母案與分案文本關聯性的考量
【案號】4W114279 傳熱管及其制造方法和用途
【決定要點】權利要求存在保護范圍不清楚的缺陷,導致無法準確地對創(chuàng)造性的無效理由進行判斷,合議組依職權引入“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的缺陷進行審理時,發(fā)現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存在與母案相同的事實,而母案因為該事實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以及修改超范圍的缺陷而未被授權。為避免行政機關在關聯案件中對于同一缺陷的判斷不一致,合議組應當進一步依職權引入修改超范圍的缺陷進行審查。
50. 無效程序中對專利權人在授權程序中相關行為的考量
【案號】4W115146 聚(亞芳基醚)共聚物
【決定要點】專利權人在授權程序中未對審查意見進行爭辯,并不當然表示專利權人已認可相關技術特征被現有技術公開。無效程序中,在確定區(qū)別特征時,不應以專利權人在授權程序中是否在意見陳述書中明確爭辯為前提,而應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客觀對技術事實進行分析判斷。
51. 針對同一專利權的多個在審無效案件審查基礎一致性
【案號】4W115339/4W115340 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及夾層玻璃
【決定要點】如果針對同一專利權存在多個在審無效宣告請求,而專利權人針對部分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文本,則其他在審無效宣告請求中也應采用同樣的修改文本作為審查基礎,以避免在不同的在審案件中針對同一專利權出現不同的審查基礎。
52. 中間體通式化合物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案號】4W114512 殺節(jié)肢動物的鄰氨基苯甲酰胺
【決定要點】對于化學領域的終產物化合物及其中間體化合物而言,如果二者均為通式化合物,當該終產物化合物被進一步限定為具體化合物時,考慮到終產物與中間體之間的緊密聯系以及取代基及其取代位置的一致性,應當允許將該終產物具體化合物的取代基對應限定到該中間體通式化合物中,這屬于對中間體通式化合物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
十二、外觀設計
53. 產品名稱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影響的考量
【案號】6W123715窗框(窄線型 1)
【決定要點】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產品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照片所示的該產品外觀設計。產品名稱通常用于表明所保護的外觀設計產品,但如果產品名稱與圖片或照片所示產品存在明顯矛盾,而一般消費者根據圖片或照片可以明確認知相應外觀設計產品的,則應據此確定所保護的外觀設計產品。
54. 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專利法第27條第2款適用
【案號】3F103693 耳機和充電盒的套裝組件
【決定要點】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必須提交組合狀態(tài)的產品視圖,但并未要求必須提交單個構件的視圖。因此,復審請求人提交產品組合狀態(tài)視圖符合專利審查指南關于視圖提交的要求。
對于具有不同使用/變化狀態(tài)的產品外觀設計申請專利保護時,申請人通常根據其希望得到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提交相應視圖,而非提交產品所有不同使用/變化狀態(tài)的視圖。當申請人選擇提交其中一種使用狀態(tài)或多種使用狀態(tài)的相應視圖時,其要求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的范圍亦隨其提交的視圖情況發(fā)生變化。
55. 外觀設計是否明顯存在轉用啟示的判斷
【案號】6W125372玩具(圓桶泡泡機)
【決定要點】玩具類產品既包含以外觀為主要用途的產品,還包含以使用功能為主要用途的產品。對于后者,不應僅因其為玩具就認為其外觀可以由任意其他種類產品的外觀轉用得到,還需要考慮其他種類產品與玩具產品功能間的對應關系。本案中,請求人主張的使用空氣凈化器外觀轉用與玩具泡泡機進行對比的方式不能得到支持。
56. 型材類產品外觀設計的對比判斷
【案號】6W123715窗框(窄線型 1)
【決定要點】型材類產品不同于將其應用于例如窗戶等建筑領域的最終產品,后者的一般消費者對內部截面結構完全不可見,因而在外觀設計對比時不考慮內部截面結構;但前者作為原材料或零部件產品,其一般消費者除了能夠觀察到型材外部的輪廓造型,亦能從型材的截面觀察到其內部截面結構。因此,型材類產品的一般消費者對其產品的外部形狀及內部截面結構上的設計均能觀察到,所述設計均應作為型材類產品對比判斷的內容。
對于型材類產品的外觀設計而言,相對于主要為功能性考慮且最終使用時位于產品內部的截面結構設計,可作出更多裝飾性設計且位于產品外部的形狀設計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的關注,因此,通常情況下,型材類產品的外部形狀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顯著影響。另一方面,相對于型材外部形狀而言,如果型材內部截面整體設計為較獨特的設計或與對比設計具有更加顯著的差別,則也會對型材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
57. 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權利沖突類案件的審查
【案號】6W124912運動鞋
【決定要點】商品上的圖案設計可以因其商品標識屬性作為商標使用,也可以因其圖形表達屬性作為裝飾性圖案使用,兩種使用方式并不必然兼具也可能擇一。因此,判斷外觀設計專利的圖案設計與在先圖形商標是否相沖突,需要考量其圖形本身或使用方式是否起到了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而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涉案專利的爭議設計與在先商標圖形本身不構成近似,綜合考慮專利權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行業(yè)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所述爭議設計在涉案專利中的使用屬于專利權人的正當使用,涉案專利的實施不會令相關公眾混淆商品來源于在先商標所有人或與其有某種特定的聯系,不會損害在先商標所有人的相關合法權利或者權益,因而涉案專利與在先商標不構成權利沖突。
58. 外觀設計專利與企業(yè)名稱權利沖突類案件的審查
【案號】6W124965藥瓶標簽
【決定要點】《民法典》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企業(yè)名稱權的規(guī)定旨在通過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以避免產生相關商品被混淆誤認的不良后果。在案證據證明了涉案專利上所載企業(yè)名稱是對產品真實來源的客觀記錄,這種使用行為與混淆行為存在本質區(qū)別,并不會構成權利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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