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所謂“合理期限”應當根據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及性質、案件具體情況,充分考量侵權行為證據發現的難易程度和訴訟準備所需合理時間等予以確定;所謂“訴訟”包括可以實質解決雙方爭議、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狀態的各種類型訴訟,如侵權訴訟、確權訴訟等。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
一審:(2020)川01民初1474號民事裁定(2021年6月29日)
二審:(2021)最高法知民終2460號民事裁定(2022年6月10日)
基本案情
某汽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成都公司)、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集團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上海公司)主張,2018年10月,成都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汽車工業公司)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起訴稱,某成都公司申請的8項專利系其前員工利用在某汽車工業公司工作期間所掌握的技術秘密所獲得的專利,某成都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該案為(2018)川民初121號案(以下簡稱121號案)。其中201610634961.7號專利(以下簡稱961.7號專利)已于2019年11月15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立案后,某汽車工業公司先后追加某集團公司、某上海公司為該案被告,并提交了補充證據,涉及某成都公司、某集團公司、某上海公司(以下簡稱某三公司)的33項專利。其中,201620823420.4號專利(以下簡稱420.4號專利)因某集團公司為避免重復授權放棄專利權。某汽車工業公司在121號案開庭審理后撤訴,使得其是否行使訴權的意思表示回歸到了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也導致某三公司是否侵害其商業秘密處于不確定狀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
某三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某汽車工業公司郵寄催告函,書面催告某汽車工業公司明確真實意圖并行使訴權,但其簽收滿一個月后未作任何回應,故某三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某汽車工業公司對其于121號案中主張的商業秘密不享有任何權利,某三公司未實施侵害某汽車工業公司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未侵害某汽車工業公司任何權利,即某三公司所申請的41項專利未侵害某汽車工業公司在121號案中所主張的10個技術秘密。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某汽車工業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本案起訴前,于2019年5月16日左右就前述8項專利及其他34項專利,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42件專利權權屬糾紛,以某三公司及其員工不法獲取技術資料、信息進而申請專利為由,要求確認前述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某汽車工業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所有,該批案件后因管轄爭議而移送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因此,就訴爭8項專利的技術獲取、專利申請行為侵害某汽車工業公司商業秘密的警告,某汽車工業公司已在催告時間之前提起訴訟。據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川01民初1474號民事裁定:駁回某三公司的起訴。某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責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某成都公司、某集團公司上訴主張,催告函涉及8項專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僅立案受理某汽車工業公司對其中7項專利的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權屬提起的訴訟(以下簡稱上知系列案),某汽車工業公司對961.7號專利并未提起訴訟。且上知系列案審理范圍無法覆蓋本案。上知系列案的案由為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而本案系侵害商業秘密糾紛的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屬侵權糾紛,兩者性質及案由不同。某上海公司除某成都公司、某集團公司前述提及的理由外,還認為上知系列案中某上海公司并非案件當事人,因此,即使上知系列案與本案所涉及的專利存在部分重合,仍無法解決某上海公司關于催告函中涉及的8項專利權利不穩定及某上海公司不侵權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終2460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民事證據規定》)第5條規定:“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下列事實:(一)被告向原告發出侵權警告或者對原告進行侵權投訴;(二)原告向被告發出訴權行使催告及催告時間、送達時間;(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為了平衡和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和被警告人的合法權益,允許被警告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既是為了促使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避免雙方知識產權糾紛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也是為了盡量減少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給被警告的合法經營者增加的負擔。基于此,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除了要滿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外,原告還必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前述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規定第五條限定的三項特別條件,缺少任何一項條件,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均不應當被受理。
本案中,某三公司已經舉證證明其收到了某汽車工業公司的侵權警告,且某三公司已經向某汽車工業公司發出訴權行使催告。
關于某汽車工業公司是否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具體分析如下:首先,審查判斷《知識產權民事證據規定》第5條第3項規定的“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要件,應當充分考量知識產權的無形財產權特性對于侵權行為證據發現和維權訴訟方式選擇的深刻影響。其中,對于“合理期限”的判斷,應當根據知識產權權利客體類型等案件具體情況,充分考量侵權行為證據發現的難易程度和訴訟準備所需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對于“提起訴訟”的判斷,應當包含可以實質解決雙方爭議、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狀態的所有訴訟形式,如因侵害知識產權之訴和確認知識產權權利歸屬之訴,均以判斷權利歸屬基礎法律關系為前提,故,如果權利人提起的確權之訴涵蓋了侵權警告中涉及的相關知識產權客體,則應當認定權利人已經“提起訴訟”。其次,根據在案事實,某汽車工業公司無論2018年10月12日在四川高院提起121號侵害商業秘密訴訟,還是在2019年5月16日前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42件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均系基于某汽車工業公司認為某三公司及其相關員工等申請相關專利的行為侵害了某汽車工業公司的技術秘密。顯然,121號案件的審理范圍和后續42件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審理范圍均以審查判斷相關技術成果歸屬基礎法律關系為前提。故某汽車工業公司雖然撤回了121號案件的起訴,但保留了相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的起訴,且某汽車工業公司提起相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的時間早于某三公司發出催告函的時間,故應當認定某汽車工業公司已經在發出警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再次,關于121號案件中某汽車工業公司提起訴訟時明確主張權利的961.7號專利所涉相關技術方案,因某汽車工業公司目前提起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未予涉及,某三公司是否有權提起確認本案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問題,因某汽車工業公司針對121號案件第一次主張權利的8項專利中的7項提起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時,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961.7號專利申請決定已經生效,某汽車工業公司未就961.7號專利技術方案提起相關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訴訟,可以視為某汽車工業公司已經撤回針對961.7號專利所涉技術方案的侵權警告。故某三公司針對961.7號專利所涉技術方案不具備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條件。最后,關于121號案件起訴后某汽車工業公司擴大主張權利范圍涉及的其余33項專利,某成都公司、某集團公司、某上海公司是否有權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問題,對于其中所涉及的420.4號專利,因某集團公司為避免重復授權放棄專利權,專利權已經失效,某汽車工業公司未就該項專利提起相關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可以視為某汽車工業公司已經撤回針對該專利所涉技術方案的侵權警告。對于其余32項專利,根據在案證據,某汽車工業公司均已在某三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相關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故某三公司針對121號案件涉及的其余33項專利所涉技術方案亦不具備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條件。綜上所述,某三公司提起本案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不符合《知識產權民事證據規定》第5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本案例摘選人民法院案例庫,此案例旨在供行業內交流學習。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