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江蘇省版權局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江蘇省分會關于印發《江蘇省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通知
蘇知規〔2024〕2 號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版權局、商務局、貿促會:
現將《江蘇省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江蘇省版權局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江蘇省分會
2024 年 12 月 16 日
江蘇省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展會秩序,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線上線下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展會主辦方是指制定展會項目計劃、實施方案和保護規則等,對展會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并對展會活動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本辦法所稱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展臺、目錄冊、視聽資料,以及其他相關宣傳資料及活動。
第四條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遵循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導監管、展會主辦方具體負責、參展方誠信自律、行業協會支持參與、社會公眾廣泛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并為展會主辦方和參展方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二)依法查處展會期間發生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三)依法處理展會期間涉及專利的侵權糾紛請求;
(四)依法調解展會期間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六條 展會主辦方應當尊重與保護知識產權,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展前核查制度,對參展方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進行核查;
(二)在參展合同中約定主辦方與參展方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并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咨詢服務;
(三)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入展會合法取證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四)協助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五)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參展方應當嚴格遵守與展會主辦方約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諾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二)在參展前對參展項目主動進行知識產權核查;
(三)在參展前向展會主辦方備案相關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明;
(四)依法接受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展會主辦方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五)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展會主辦方應以數據庫、目錄清單或其他形式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公示制度。
展會主辦方應當將知識產權投訴途徑、投訴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九條 舉辦時間在 3 日以上(含 3 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展會主辦方應當在展會現場設置知識產權工作站,并請求舉辦地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協調知識產權相關工作人員進駐工作站,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一)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辦的展會;
(二)展出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
(三)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展會。
第十條 知識產權工作站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投訴舉報;
(二)調解展會期間知識產權糾紛;
(三)提供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等咨詢;
(四)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提供判斷意見,協調展會主辦方進行處理;
(五)將有關投訴情況及材料移送展會舉辦地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六)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展會期間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依法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一)自行協商解決;
(二)向展會主辦方、展會知識產權工作站投訴,或直接向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
(三)請求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展會主辦方或者相關組織調解;
(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向知識產權工作站提出投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訴申請書,包括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基本情況,被投訴參展項目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二)有效知識產權權屬證明及權利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委托代理人投訴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記載委托事項和權限;
(四)其他必要證明材料。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公證認證的規定,并應當附帶相應的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工作站對以下情形的侵權投訴,不予受理,并及時通知投訴人:
(一)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材料不真實的;
(二)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材料不齊全,且未按要求補充齊全的;
(三)投訴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投訴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補充的。
第十四條 符合受理條件的,知識產權工作站應當及時受理并告知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書面聲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聲明、不能有效舉證的,展會主辦方應當要求被投訴人撤展或者采取遮蓋等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展會主辦方做出撤展處理后,被投訴人補充相關材料證明自己不侵權的,由被投訴人向展會主辦方提交重新確認不侵權的申請,并由展會主辦方重新調查處理。在作出新的處理意見前,原處理決定繼續生效。
第十六條 經過調查認為不構成侵權的,展會主辦方應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并允許不構成侵權的展品繼續展出。
第十七條 展會主辦方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爭議不大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投訴,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處理完畢:
(一)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僅要求被投訴人停止在本屆展會中的侵權行為;
(二)已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構成知識產權侵權的;
(三)被投訴的參展展品的現場比對構成侵權的;
(四)其他可以適用簡易方式處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 展會結束時案件尚未處理完畢的,案件的有關事實和證據可經展會主辦方確認,由展會舉辦地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在 15 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展會結束后,展會主辦方應匯總展會知識產權投訴及處理情況,于展會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報送展會舉辦地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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