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7日,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批判決書,其中一起行政案件值得關注。該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涉案專利多次做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該專利為名為“基于氧化鋯和氧化鈰的組合物、其制備方法和用途”ZL96196505.3.專利權人為羅地亞化學公司。
例如在總計被7次發起無效挑戰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了5份無效決定,全部都是維持有效。無效請求人包括了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海賽(天津)特種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海德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
涉案專利幾經周折后,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審行政判決中,支持了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決定的判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不成立。
目前來看,這也為數不多的一審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決定,且二審維持的案件。
其中有爭議的部分包括權利要求是否符合專利法26.4規定的支持,主要是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否能從說明書中公開的實施例范圍得出,二者之間的差異在于權利要求保護的數值范圍更大,而實施例中給出的實際范圍較小。
除此之外,二審中還對其他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總體來看,這起案件比較有代表性,可以收藏作為典型案例。
以下是本案二審的判決書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行終532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鍇,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強,該局審查員。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無效宣告請求人):淄博某某材料資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
法定代表人:J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專利權人):某某化學公司。
代表人:侯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邰紅,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永勝,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淄博某某材料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1公司)及一審第三人某某化學公司(以下簡稱某2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涉及專利權人為某2公司、名稱為“基于氧化鋯和氧化鈰的組合物、其制備方法和用途”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針對某1公司就本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4212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某1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一審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0)京73行初3147號行政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3年7月21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鍇、程強,被上訴人某1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昭林、魏宇明,一審第三人某2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永勝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基本事實如下:本專利系名稱為“基于氧化鋯和氧化鈰的組合物、其制備方法和用途”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為某2公司,專利號為96196505.3,專利申請日為1996年6月28日,優先權日為1995年7月3日,授權公告日為2004年12月1日。作為本案審查基礎的權利要求為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即:
“1.一種基于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合物,以氧化物形式表示,其包含至少40重量%的鋯和至多60重量%的鈰,其特征在于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為25-51㎡/g和它們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結晶的氧化鋯的單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鈰為固溶體。
2.根據權利要求1的組合物,其還包含0.1-50重量%的摻雜元素,并且氧化鈰和摻雜元素是固溶體。
3.根據權利要求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至少為30㎡/g。
4.根據權利要求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至少為4O㎡/g。
5.根據權利要求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9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至少為5O㎡/g。
6.根據權利要求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9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至少為60㎡/g。
7.根據權利要求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此摻雜元素單獨地或混合地選自稀土金屬,堿土金屬,鋁,釷,鈧,鎵,鈦,釩,鈮或鉭。
8.根據權利要求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括0.1-2Owt%的摻雜元素。
9.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的Zr/Ce原子比≥1.
10.根據權利要求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此摻雜元素是鑭,在1100℃下煅燒6小時后所顯示的比表面積為5-13㎡/g。
11.根據權利要求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此摻雜元素是鑭,在1100℃下煅燒6小時后所顯示的比表面積為10-13㎡/g。
12.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括至少51wt%鋯和至多49wt%鈰。
13.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有至少65wt%鋯和至多35wt%鈰。
14.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括以氧化物形式表示的0.01-25wt%鉿。
15.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在液體介質中制備一種包含鋯鹽和鈰(Ⅳ)鹽的混合物,鋯鹽、鈰鹽以及摻雜元素以得到所需的最終組合物必需的化學計量比存在;
-將該混合物在高于100℃的溫度下加熱;
-將通過加熱所得到的反應混合物調節至堿性pH值;
-回收由此獲得的沉淀物;
-將該沉淀物煅燒;
將上述摻雜元素,如果合適的話,或者加入到在液體介質中的起始混合物中或者加入到通過加熱所得到的反應混合物中。
16.根據權利要求1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硝酸氧鋯或二氯氧鋯和硝酸鈰或硝酸鈰銨作為鋯和鈰的化合物。
17.根據權利要求15和16中任一項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為了限制該混合物的游離酸度,將堿性化合物加入上述液體混合物中。
18.制備權利要求1-1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驟:
-在液體介質中制備一種混合物,它包含鈰鹽和至少一種二氯氧化鋯和,如果合適的話,摻雜元素的化合物,鋯鹽、鈰鹽以及摻雜元素以得到所需的最終組合物必需的化學計量比存在;
-將該混合物和堿性化合物混合在一起,從而使該混合物沉淀;
-回收由此獲得的沉淀物;
-將該沉淀物進行煅燒。
19.根據權利要求1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鈰(Ⅳ)化合物。
20.根據權利要求18或1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硝酸鈰或硝酸鈰銨作為鈰化合物。
21.根據權利要求15或16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對于在加熱并返回到堿性pH值之后得到的反應混合物進行熟化步驟。
22.根據權利要求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對于在加熱并返回到堿性pH值之后得到的反應混合物或對通過添加堿性化合物使在液體介質中包含鈰(Ⅳ)化合物和至少一種二氯氧化鋯的混合物沉淀后所獲得的混合物進行熟化步驟。
23.根據權利要求2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對于通過添加堿性化合物使在液體介質中包含鈰(Ⅳ)化合物和至少一種二氯氧化鋯的混合物沉淀后所獲得的混合物進行熟化步驟。
24.根據權利要求15或16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對沉淀物返回到水中后所獲得的懸浮液進行熟化步驟。
25.根據權利要求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對沉淀物返回到水中后所獲得的懸浮液進行熟化步驟。
26.根據權利要求2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對沉淀物返回到水中后所獲得的懸浮液進行熟化步驟。
27.根據權利要求18或1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對通過添加堿性化合物使在液體介質中包含鈰(Ⅳ)化合物和至少一種二氯氧化鋯的混合物沉淀后所獲得的混合物進行熟化步驟。
28.根據權利要求18或1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對沉淀物返回到水中后所獲得的懸浮液進行熟化步驟。
29.根據權利要求2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驟是在至少60℃的溫度下進行的。
30.根據權利要求2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驟是在至少60℃的溫度下進行的。
31.根據權利要求2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驟是在至少60℃的溫度下進行的。
32.根據權利要求2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驟是在至少60℃的溫度下進行的。
33.根據權利要求2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驟是在至少60℃的溫度下進行的。
34.根據權利要求2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驟是在至少60℃的溫度下進行的。
35.根據權利要求2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驟是在至少60℃的溫度下進行的。
36.根據權利要求26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驟是在至少60℃的溫度下進行的。
37.具有催化特性的涂層,其特征在于包括處在氧化鋁,氧化鈦,氧化鈰,氧化鋯,氧化硅,尖晶石,沸石,硅酸鹽,結晶磷酸硅鋁或結晶磷酸鋁載體上的權利要求1-1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
38.催化體系,其特征在于包括處在基底物上的以權利要求1-14中一項的組合物為基礎的涂層。
39.權利要求1-1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或權利要求38的催化體系在處理內燃機廢氣方面的用途。”
本專利說明書記載有以下內容:
“本發明涉及基于氧化鋯和氧化鈰的組合物,其制備方法和其尤其在催化作用方面的用途。
目前,所謂的多功能催化劑被用于處理從內燃機排出的廢氣(汽車的后燃催化)。多功能催化劑被理解為指:它不僅能夠氧化尤其存在于廢氣中的一氧化碳和烴,而且能夠還原尤其是也存在于這些氣體中的氧化氮(“三功能”催化劑)。現在,氧化鋯和氧化鈰在這類催化劑中是作為特別兩種重要和有用的組分存在的。為了更有效,這些催化劑必須甚至在很高的溫度下也具有很高的比表面積。此外,常常理想的是以混合氧化物或固溶體的形式使用這些催化劑。
因此,要求催化劑能夠在高溫下使用并為此就比表面積而言顯示出高穩定性。
因此,本發明的目的是開發一種與此要求相適應的催化組合物。
本發明的另一個目的是提供基于氧化鋯和氧化鈰的催化劑,該催化劑是以固溶體形式被提供的。
本發明的組合物基于氧化鋯,它包括氧化鈰,其特征在于:在900℃下煅燒6小時后具有的比表面積至少為30㎡/g和它是以氧化鈰在氧化鋯中的純凈固溶體形式被提供的。
本發明的基于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合物,以氧化物形式表示,其包含至少40重量%的鋯和至多60重量%的鈰,其特征在于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為25-51㎡/g和它們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結晶的氧化鋯的單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鈰為固溶體。
……
第一個實施方案的組合物的其它特征是:它們以在氧化鋯中氧化鈰的純凈固溶體形式被提供的。
在本文中,應當理解鈰全部以固溶體形式存在于鋯中。這些組合物的X-射線衍射光譜尤其揭示在組合物中存在與在立方或四方體系中結晶的氧化鋯的相相適應的清晰可辨的單相,從而反映在氧化鋯的晶格中結合有鈰和因此產生真正的固溶體。
……
現在,將描述本發明組合物的制備方法。
該方法存在兩種可供選擇的形式。第一種選擇形式涉及熱水解方法和第二種選擇形式涉及共同沉淀方法。”
本專利說明書給出了11個具體實施例,其中:實施例1系采用熱水解方法制備混合物,向硝酸鈰(Ⅳ)溶液中添加硝酸氧鋯(結晶硝酸氧鋯)溶液……(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20/80.中和度r=0.7.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36和21㎡/g,且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實施例2系采用熱水解方法制備混合物,向硝酸鈰(Ⅳ)溶液中添加硝酸氧鋯溶液(通過向碳酸鋯中加入硝酸獲得的)……(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20/80.中和度r=0.5.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45和25㎡/g,且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實施例3系采用熱水解方法制備混合物,向硝酸鈰(Ⅳ)溶液中添加硝酸氧鋯溶液……(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37/63.中和度r=0.35.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43和20㎡/g,且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實施例4系采用熱水解方法制備混合物,向硝酸鈰(Ⅳ)溶液中添加(通過溶解結晶鹽獲得的)二氯氧化鋯溶液……(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20/80.中和度r=-0.07.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40和29㎡/g,且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實施例5系采用熱水解方法制備混合物,起始溶液是由硝酸鈰(Ⅳ),硝酸氧鋯和硝酸鑭的混合物組成的……(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及摻雜元素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19/76/5.中和度r=0.5.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60和41㎡/g,且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實施例6系采用熱水解方法制備混合物,起始溶液是由硝酸鈰(Ⅳ),硝酸氧鋯和硝酸鐠的混合物組成的……(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及摻雜元素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19/76/5.中和度r=0.5.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58和33㎡/g,且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實施例7系采用熱水解方法制備混合物,向硝酸鈰(Ⅳ)溶液中添加硝酸氧鋯和硝酸釹溶液……(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及摻雜元素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19/76/5.中和度r=0.5.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55和33㎡/g,且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實施例8系采用熱水解方法制備混合物,起始溶液是由硝酸鈰(Ⅳ),硝酸氧鋯,硝酸鑭和硝酸鐠的混合物組成的……(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及摻雜元素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18/72/10.中和度r=0.5.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64和49㎡/g,且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實施例9系采用共同沉淀方法制備混合物,濃度為172g氧化物/l的硝酸鈰(Ⅳ),硝酸鑭和二氯氧化鋯的混合物溶液……(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及摻雜元素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17/78/5.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63和51㎡/g,且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實施例10系采用熱水解方法制備混合物,向硝酸鈰(Ⅳ)溶液中添加硝酸氧鋯(結晶硝酸氧鋯)溶液……(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20/80.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32和15㎡/g;實施例11系采用共同沉淀方法制備混合物,濃度為172g氧化物/l的硝酸鈰(Ⅲ)和二氯氧化鋯的混合物溶液……(具體制備方法略),鈰、鋯按氧化物的重量比例為20/80.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分別為35和25㎡/g,且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
2018年12月29日,某1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39全部無效。主要理由為:(一)權利要求1-39修改超范圍,不符合199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二)權利要求1-39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三)權利要求1、2、7-9、12、13、37-39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四)權利要求1、2、7-9、12-14、37-39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其中,關于“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部分的具體理由包括:1.權利要求1中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分含量范圍概括過寬,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2.權利要求1中“氧化鈰為固溶體”的含義含糊不清,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3.權利要求2中摻雜元素的組分和含量范圍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氧化鈰和摻雜元素是固溶體”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4.權利要求5、6的比表面積數值缺少上限,同時實施例存在壞點,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5.權利要求7、8中摻雜元素種類、含量范圍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6.權利要求9中Zr/Ce原子比≥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7.權利要求12、13中鋯、鈰含量范圍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8.權利要求15起始混合物中“鋯鹽”“鈰鹽”“摻雜元素”的概括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15中“摻雜元素加入到通過加熱所得到的反應混合物中”的方案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9.權利要求16、20中“硝酸鈰銨”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10.權利要求18中摻雜元素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鈰鹽”和“摻雜元素”的種類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基于上述理由及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權利要求1-39都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針對“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部分,某1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6: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2008)高行終字第451號行政判決書;
證據7:本院(2012)知行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
證據8:國家知識產權局第952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證據9:國家知識產權局第3753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2019年10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為:
(一)關于修改超范圍
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氧化鈰為固溶體”的含義就是表示氧化鈰以固溶在氧化鋯中的形式存在,該含義未超出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
(二)關于權利要求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關于理由1:首先,基于本領域相關常識及相關現有技術,采用氧化鈰在氧化鋯中的固溶體原料用作催化體系已經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因此在鋯、鈰固溶體體系中,何種含量比例的氧化鈰、氧化鋯能夠形成固溶體體系本身以及添加的摻雜元素等已經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的技術。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相關記載,本專利的發明目的在于得到能夠在高溫下使用也具有高比表面積的組合物,本專利對現有技術的主要貢獻在于采用了特定的制備方法步驟得到相應的產品,氧化鈰、氧化鋯含量本身并非本專利的貢獻所在,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相關指引下有能力獲取氧化鈰、氧化鋯的比例。其次,關于“壞點”,盡管實施例1、3、10中,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未達到權利要求1限定的25-51㎡/g,但本專利在授權階段曾對權利要求作出過修改,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是在原始權利要求的基礎上進行了限縮而得到的。原權利要求1限定的相關技術特征為“在900℃下煅燒6小時后具有的比表面積至少為30㎡/g”,實施例1-11均滿足最初這一限定,而經進一步限縮后,有部分實施例不再滿足限縮后的特征限定也屬正常,并不能因此必然得出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結論。最后,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整體描述,本領域技術人員也能夠獲取相關指引以得到進一步限縮后比表面積的產品,具體而言:本專利說明書提及了組合物中可以包含摻雜元素,某2公司和某1公司均認可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知加入摻雜元素可以有效提高產物比表面積;說明書還記載“二氯氧化鋯特別適合于獲得最高比表面積的產品”,即明示了為獲取高比表面積的產品可以選用二氯氧化鋯作為原料;還記載了進一步可選取的熟化等步驟,其中暗示了比表面積的值可能與熟化步驟相關。通過上述內容的指引,并進一步結合實施例1-11的具體步驟和比表面積值,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獲知,在熱水解和共沉淀方法的基礎上,進一步選用能夠提高產品比表面積的原料,和/或采取熟化后中溫煅燒的步驟,即可以獲取相應比表面積值的產品。因此,如何獲取權利要求1的產品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并非含糊不清的。綜上,某1公司的理由1不能成立。
關于理由2-10:由前述分析可知,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氧化鈰為固溶體”表示氧化鈰以固溶在氧化鋯中的形式存在,其含義清楚,說明書中記載的也是該含義下的固溶體產品;在鋯、鈰固溶體體系中,何種含量比例的氧化鈰、氧化鋯能夠形成固溶體體系本身以及添加的摻雜元素等已經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的技術;“氧化鈰和摻雜元素是固溶體”的含義也是清楚的;盡管權利要求5、6附加技術特征中比表面積沒有上限,但其均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上限,因此實際上權利要求5、6的保護范圍同樣具有上限,關于“壞點”的評述同前述;在鋯、鈰固溶體體系中,添加的摻雜元素種類、含量,以及何種含量比例的氧化鈰、氧化鋯能夠形成固溶體體系本身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的技術,且本專利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并不在于此;由于氧化鈰、氧化鋯固溶體體系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的,因此“鋯鹽”“鈰鹽”“摻雜元素”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有能力選擇的,本領域技術人員也能夠預測“摻雜元素加入到通過加熱所得到的反應混合物中”的方案能實現發明目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預測采用“硝酸鈰銨”同樣能實現發明目的。
綜上,某1公司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39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關于新穎性、創造性
被訴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有新穎性且具備創造性,在此基礎上,引用權利要求1的權利要求2、7-9、12-14、37-39均具有新穎性且具備創造性。
某某知識產權局據此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某1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事實和理由為:(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概括了過大的保護范圍,明顯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2-39亦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二)本專利權利要求1、2、7-9、12-14、37-39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請求駁回某1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2公司一審述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請求駁回某1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另查明:
(一)一審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陳述的意見
1.某1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分為以下三個技術特征:(1)一種基于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合物,以氧化物形式表示,其包含至少40重量%的鋯和至多60重量%的鈰;(2)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為25-51㎡/g;(3)它們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結晶的氧化鋯的單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鈰為固溶體。上述特征(1)為原料特征,特征(2)(3)為產品性能特征。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上述三個特征均為產品特征。某2公司認為,上述三個特征均為結構組成特征。
2.針對被訴決定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評述,某1公司主張其主要異議點在于針對理由1的評述內容。某1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個大的范圍,實施例中卻公開了一個小的范圍;本專利實施例1、3、10中存在壞點,這印證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概括的范圍過大;被訴決定認定壞點是因為權利要求的修改而產生的,該理由不能成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要求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能過寬,權利要求記載范圍內的技術方案都能夠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是由前述三個技術特征共同進行限定的。根據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認知,同時滿足這三個技術特征的保護范圍,尤其是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具有較大比表面積的產品,這一保護范圍本身就能夠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因此,從保護范圍和技術問題的關聯度的角度來看,權利要求1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3.某1公司表示對被訴決定關于新穎性的評述不再提出異議。
4.某1公司認為被訴決定關于創造性和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的評述邏輯相矛盾。
(二)關于本專利前序確權程序有關事實
針對本專利,海某(天津)特種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3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2008年5月1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第1281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12815號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14、37-39無效,在權利要求15-36的基礎上繼續維持該專利權有效。某2公司不服第12815號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一中行初字第1122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第1122號判決),撤銷第12815號決定中關于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14、37-39無效的部分,并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某3公司不服第1122號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高行終字第135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第13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上述程序的基礎上,2010年7月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該無效宣告請求重新成立合議組進行審查,并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第1551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15510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某3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058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第1058號判決),撤銷第15510號決定,并責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某3公司不服第1058號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高行終字第38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第38號判決),撤銷第1058號判決,維持第15510號決定。第38號判決認定:第135號判決、第1122號判決均已經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比表面積為25-51㎡/g”為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之后的特征,而從撰寫方式、排序等情況來看,“它們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結晶的氧化鋯的單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鈰為固溶體”與“比表面積為25-51㎡/g”這兩個技術特征明顯屬于并列關系。因此,從權利要求1的撰寫方式上可以確定上述特征均屬于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之后的特征……從本專利說明書上述記載的內容可以確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它們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結晶的氧化鋯的單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鈰為固溶體”是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之后的特征。
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解釋
根據查明的事實,權利要求1包括三個技術特征,即(1)一種基于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合物,以氧化物形式表示,其包含至少40重量%的鋯和至多60重量%的鈰;(2)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為25-51㎡/g;(3)它們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結晶的氧化鋯的單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鈰為固溶體。第38號判決已經認定權利要求1中的“比表面積為25-51㎡/g”“它們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結晶的氧化鋯的單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鈰為固溶體”均為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之后的特征,對此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據此,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2)(3)系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之后的特征,而技術特征(1)系最終產物(即“基于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合物”)的特征。
(二)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某1公司主張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施例涉及的氧化鈰和氧化鋯的比例范圍非常窄,而權利要求1中氧化鈰、氧化鋯的組分含量范圍過寬,即權利要求1概括的范圍過大,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本專利涉及用于處理內燃機廢氣的催化劑,是一種基于氧化鋯和氧化鈰的組合物。首先,本領域技術人員均知曉,在催化劑領域,鈰/鋯組合物的性能與組成、結構和制備方法等密切相關。一定量的氧化鋯有利于形成穩定的結構,從而保證組合物高溫煅燒后具有較高的比表面積。另一方面,基于氧化鈰、氧化鋯的組合物中氧化鈰、氧化鋯的各自的組分含量也應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從而保證組合物高溫煅燒后氧化鈰為固溶體,即鈰全部以固溶體形式存在于鋯中。本專利的發明目的是提供一種基于氧化鋯和氧化鈰的催化劑,該催化劑能夠在高溫下使用并為此就比表面積而言顯示出高穩定性,且該催化劑是以固溶體形式被提供的。因此,氧化鈰、氧化鋯各自的組分含量應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才能實現上述兩方面的發明目的。其次,本專利說明書給出了11個實施例,除實施例10之外,其他實施例均明確記載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從這些實施例來看,在實現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的情形下,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制備時化合物的選擇及組成、中和度、是否添加摻雜元素及添加何種摻雜元素等均可能對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產生影響。因此,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記載的內容也體現了氧化鈰、氧化鋯各自的組分含量應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才能實現本專利兩方面的發明目的。
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基于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合物,以氧化物形式表示,其包含至少40重量%的鋯和至多60重量%的鈰。這說明組合物以氧化物形式表示,40重量%≤鋯<100重量%,0重量%<鈰≤60重量%。而本專利說明書給出的實施例中顯示63重量%≤鋯≤80重量%;17重量%≤鈰≤37重量%,即實施例僅給出了鋯、鈰重量%的較窄范圍。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記載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合理預測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組合物中,鋯、鈰重量%在實施例給出的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技術方案能夠使得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且比表面積為25-51㎡/g。此外,實施例1、3記載的內容體現了即使鋯、鈰重量%在上述范圍以內,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雖然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但比表面積沒能達到25-51㎡/g;實施例10記載的內容體現了即使鋯、鈰重量%在上述范圍以內,但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比表面積沒能達到25-51㎡/g(實施例10未記載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即權利要求1存在壞點。被訴決定認為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是在原權利要求的基礎上進行了限縮而得到的,原權利要求1限定的相關技術特征為“在900℃下煅燒6小時后具有的比表面積至少為30㎡/g”,實施例1-11均滿足最初這一限定,而經進一步限縮后,有部分實施例不再滿足限縮后的特征限定也屬正常,并不能因此必然得出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結論。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原權利要求1限定的相關技術特征為“在900℃下煅燒6小時后具有的比表面積至少為30㎡/g”,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特征為“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為25-51㎡/g”,兩者所采用的煅燒溫度不同,修改后的特征不能視為修改前特征的限縮。其次,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1-11中均記載了最終產物分別在900℃和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而原權利要求1中“在900℃下煅燒6小時后具有的比表面積至少為30㎡/g”的特征限定均能夠在實施例1-11中得以驗證。在專利權人修改了權利要求1的情況下,修改后的特征亦應當能夠在實施例1-11中得以驗證。再次,“修改是否超范圍”與“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是兩個不同的審查條款,具有各自不同的審查機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中均未體現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將會影響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的審查判斷。
綜上,本專利權利要求1概括的保護范圍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2-14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基于同樣的理由,權利要求15-39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被訴決定針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認定結論有誤,一審法院予以糾正。
(三)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認定結論正確,予以支持。權利要求2、7-9、12-14、37-39均引用了權利要求1.故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2、7-9、12-14、37-39具備創造性的認定結論正確,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4212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于判決生效后重新作出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駁回某1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為:(一)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組合物在高溫下使用仍具有高的穩定性,權利要求1中不僅限定了鈰、鋯的含量范圍,同時還限定了組合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和組合物的晶型及固溶特征。因此,滿足權利要求1限定的組合物本身已經足以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即權利要求1中并不存在無法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并不存在概括的保護范圍過寬的問題。(二)無論根據公知常識,還是根據現有技術,何種比例的鈰、鋯含量能形成穩定的固溶體系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的,且本專利組合物實現高溫穩定性的主要手段在于采取了特定的制備方法,并不在于如何選取合適的鈰、鋯含量,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相關指引完全有能力獲得合適的鈰、鋯含量。(三)某1公司沒有舉證證明權利要求1中鈰、鋯的含量范圍中存在不可實施的范圍。
某1公司辯稱:(一)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權利要求1中不存在無法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不存在概括過寬的問題”的相關主張不成立。第一,鈰、鋯組合物的性質與其元素組成、制備方法等因素高度相關。第二,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鈰和鋯的含量比例范圍過大,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預測在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組合物中,在實施例公開的范圍以外的其他技術方案都能實現預期的技術效果。第三,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存在明顯的“壞點”,本領域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在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氧化鈰、氧化鋯含量范圍內,無法實現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純凈單相固溶體”和“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為25-51㎡/g”的組合物。(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本專利實現高溫穩定性的主要手段在于采取了特定的制備方法,并不在于如何選取合適的鈰、鋯含量”的主張不成立。在催化劑領域,尤其是對于鈰、鋯組合物而言,其性能與組成、結構和制備方法等密切相關,即組合物的制備方法、組合物的組成都是本專利對現有技術作出的貢獻,并非屬于不體現發明點的技術特征。(三)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某1公司沒有舉證證明權利要求1中鈰、鋯的含量范圍中存在不可實施的范圍”的主張不成立。對于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應當基于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考量權利要求概括的范圍是否均能實現所述技術效果。而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客觀上存在“壞點”已經證明權利要求1存在不可實施的技術方案。綜上,本專利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2公司述稱:同意被訴決定的認定意見。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并均對一審判決關于涉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認定不持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專利優先權日在1992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1992年9月4日)之后、200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前,本案應適用1992年修正的專利法。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即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即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技術方案,是指對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用技術特征體現。就產品技術方案而言,技術手段既可以用結構等特征直接表征,也可以用效果等特征加以限定。但是,并非所有技術特征均體現技術手段,也有部分效果特征體現技術問題:當效果特征描述的是整個技術方案的效果時,因實現了該效果即解決了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此時,該效果特征體現的是技術問題而非技術手段。
權利要求的作用在于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概括范圍內的技術方案與發明對現有技術做出的貢獻相匹配是權利保護正當性的基本要求。基于此,產品權利要求包含體現技術問題的效果特征時,判斷其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一般遵循以下路徑:首先,應當厘清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區分技術特征所體現的是技術手段還是技術問題。其次,應當重點考查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是否能夠確定或者合理預測該權利要求中技術手段特征所限定的技術方案均能解決效果特征所體現的技術問題,或者無需過度勞動即可排除其中不能解決效果特征所體現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最后,還應當比較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與發明對現有技術的貢獻是否相匹配,由此復驗此前的結論是否正確。如果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與發明對現有技術的貢獻基本匹配,但其技術手段特征限定的技術方案不能解決效果特征體現的技術問題,或者需要付出過度勞動才可以排除其中不能解決效果特征所體現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則有必要進一步審查提出技術問題或者明確技術效果本身是否已構成技術貢獻。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由其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共同限定,但是,如果在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中對技術特征體現的是技術手段還是技術問題不加區分,則無論技術手段如何,只要存在體現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效果特征,其限定的技術方案就必然能夠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而得出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的結論。這實質上有排除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在此類權利要求中適用之嫌,既不符合邏輯,也有違制度本意。
本案中,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各方當事人的爭議在于:權利要求1中概括的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分含量范圍是否適當。對此本院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不能得到或合理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1不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首先,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產品權利要求,其要求保護的組合物由三個技術特征進行限定:(1)一種基于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合物,以氧化物形式表示,其包含至少40重量%的鋯和至多60重量%的鈰;(2)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為25-51㎡/g;(3)它們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結晶的氧化鋯的單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鈰為固溶體。其中,特征(1)為以數值范圍表征的產品組分特征,是具體技術手段的體現;特征(2)的比表面積值和特征(3)在第38號判決中均被認定為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之后的特征,各方當事人對此亦無異議,即特征(2)(3)系描述產品性能的效果特征。根據本專利說明書關于“本發明的目的”“本發明的另一個目的”部分的相關記載,本專利的發明目的是提供一種基于氧化鋯和氧化鈰的組合物催化劑,該催化劑能夠在高溫下使用時具有很高的比表面積并具有高穩定性,且該催化劑以氧化鈰為固溶體形式被提供。據此,得到具備上述效果特征(2)(3)的組合物產品即實現了本專利的發明目的,故特征(2)(3)實質上是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具體體現。權利要求1由技術手段特征和體現技術問題的效果特征共同限定,判斷權利要求1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應當對特征(1)(2)(3)是技術手段特征還是體現技術問題的效果特征進行區分,重點考查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是否能夠確定或者合理預測特征(1)限定得到的技術方案均能解決特征(2)(3)所體現的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者無需過度勞動即可排除其中不能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再根據權利要求1對現有技術的貢獻去復驗和校核上述判斷是否正確。
其次,從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的具體記載來看,在實現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的情形下,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制備時化合物的選擇及組成、中和度、是否添加摻雜元素及添加何種摻雜元素等均可能對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產生影響。本領域公知,氧化鋯能夠提供優異的高溫穩定性,氧化鈰能夠提供良好的氧化還原能力和催化活性;各方當事人亦確認,“氧化鈰為固溶體”的含義即為氧化鈰以固溶在氧化鋯中的形式存在。因此,為了同時實現催化劑“在高溫下使用時具有高穩定性和高比表面積”且催化劑“以氧化鈰為固溶體形式被提供”這兩方面的發明目的,權利要求1組合物中氧化鋯和氧化鈰的含量比例必然應當被控制在一個合理范圍內。換言之,為得到滿足權利要求1特征(2)(3)限定的組合物,特征(1)應當具有合理范圍。
再次,通過歸納本專利說明書給出的全部11個實施例的內容可知,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鋯含量的比例范圍為63重量%≤鋯≤80重量%,鈰含量的比例范圍為17重量%≤鈰≤37重量%。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基于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合物,其通過特征(1)概括的鋯含量的比例范圍為40重量%≤鋯<100重量%,鈰含量的比例范圍為0重量%<鈰≤60重量%,大大超出了說明書給出的鋯、鈰含量范圍,說明書也未給出該參數范圍兩端值附近的實施例。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不能確定或者合理推測權利要求1特征(1)限定的組合物中,鋯、鈰重量%在實施例給出的較窄范圍以外的其他技術方案能夠解決特征(2)(3)所體現的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即最終產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獲得的氧化物以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且比表面積為25-51㎡/g。說明書現有的11個實施例中,實施例1、3、10中組合物在1000℃下煅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值并未達到權利要求1特征(2)所限定的下限值,實施例10中還未記載所得到的組合物是以權利要求1特征(3)所限定的純凈的固溶體形式存在,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亦不能在不付出過度勞動的情況下,即可排除權利要求1特征(1)限定的組合物中不能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特征(1)所概括的“包含至少40重量%的鋯和至多60重量%的鈰”這一較大范圍,并不屬于基于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進行的“合理”擴展。
最后,本專利權利要求15-36為組合物產品的制備方法,從說明書公開的整體內容來看,本專利對現有技術的主要貢獻在于采用特定的制備方法得到相應的組合物催化劑產品,權利要求15-36已經體現了本專利對現有技術的貢獻。但是,權利要求1為產品權利要求,其并未通過制備方法限定其要保護的組合物產品,在案證據也不能證明權利要求1組合物產品僅能經由本專利限定的方法制備得到,即不能將權利要求1的產品與本專利限定的制備方法建立唯一的對應性。因此,在判斷權利要求1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應當立足于其本身記載的技術特征,考慮該產品權利要求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即使在催化體系中采用氧化鈰在氧化鋯中的固溶體作為原料、氧化鈰和氧化鋯能夠形成固溶體體系的含量比例本身以及添加摻雜元素等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結合本專利所公開的其他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優化選擇并獲得本專利組合物中鋯和鈰合適的含量比例,但是,權利要求1中所概括的較大范圍的鋯和鈰含量比例內可能存在的無法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仍需本領域技術人員付出過度勞動予以排除,這種排除的不可預期性會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不確定,有損權利要求的公示效力,進而不當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 蓉
審 判 員 李 晨
審 判 員 黃 睿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技術調查官 鄭紅蕾
書記員 謝思琳
書記員 丁成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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