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被侵權的案件近幾年越來越經常出現在媒體、報刊上。無論是哪種著作權,都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有人未支付版權費,盜用他人的著作,會構成侵權。在軟件版權糾紛中對軟件侵權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律圖小編為您提供了以下文章,希望在閱讀之后對您有所幫助。
一、我國司法界對軟件侵權鑒定的認定標準
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所采用的標準是按照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進行計算機軟件的保護。
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是自本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對于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法律保護形式很多,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根據軟件的自身的特點,軟件應用于不同的目的、表達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又各有其特點。
1、《著作權法》保護。這種保護方式主要是根據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保護創意的表達。美國版權作品新技術應用全國委員會 (contu)的最終報告認為:就現有法律而論,著作權法是保護軟件最為適宜的法律。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也是對軟件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途徑。但是,著作權法僅保護該軟件本身的表現形式,而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等。
2、《專利法》保護。這種保護彌補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護計算機程序所體現的設計者的“創意”。但軟件本身不能單獨申請專利,而只能是從屬于某一個發明的組成部分。
二、軟件侵權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6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改后第四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有些網站或公司隨意使用他人設計的軟件為自己盈利,卻不支付應有的版權費,一旦構成侵權,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不過值得慶幸的,我國近幾年對于版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許多知識著作的設計者在版權被侵犯之后都得到了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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