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廣東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做好防火安全的基礎工作,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及其項目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經原審核批準機關同意。
第五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的防火設計實行責任制度,設防火設計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防火設計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防火設計時,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鑒定認可的消防產品;選用國外的產品,須經國家有關消防產品質量檢驗測試部門檢測合格。
第七條 設計單位對所設計的建設項目,必須編制建設工程防火設計專篇。凡不符合消防技術法規要求和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其圖紙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條 建設工程防火設計應當列為評選優秀工程設計的一項內容。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施工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確保工地安全。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對自動消防系統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主動履行建設工程防火設計的審核手續,并協助施工單位做好基建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接收使用,不能參加優良工程評選。
第十三條 自動消防系統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維護保養,使用單位應委托經省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防火設計的審核工作,由省、市、縣(市、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分級負責。
第十五條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設工程防火審核職責:
(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在粵的國家建設項目或外省項目、省屬項目、超過35層的高層建筑(廣州市和深圳市超過50層),總投資超過兩億元以上的其他建設項目和城市地下建筑進行工程設計防火審核并參加竣工驗收;
(二)監督、檢查各個城市的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督促有關部門改善城市公共消防建設;
(三)對建設工程采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審查;
(四)處理消防違章工程;
(五)檢查建設、設計、施工單位貫徹消防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情況;
(六)協調解決建設、設計、施工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建設工程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指導檢查下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消防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設工程防火審核職責:
(一)對市屬建設工程項目進行防火審核并參加竣工驗收;
(二)參與城市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監督城市消防規劃的實施;
(三)對建設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審查;
(四)處理消防違章工程;
(五)檢查設計、施工、建設單位貫徹消防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情況;
(六)指導檢查下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消防監督工作;
(七)協助上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開展建設工程防火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設工程防火審核職責:
(一)對縣(市、區)屬建設工程項目和村鎮建設工程進行防火審核和參加竣工驗收;
(二)參與城市(村、鎮)規劃,監督城市(村、鎮)公共消防規劃的實施;
(三)處理消防違章工程;
(四)協助上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開展建設工程防火審核工作。
第十八條 跨縣(市)的建設工程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防火審核;跨市的建設工程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防火審核。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工程定點認可;總平面布局、單體建筑設計、通風空調、防煙排煙、電氣、燃油燃氣系統、工藝流程等的防火設計及消防給水、固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設計;內部裝修;竣工驗收等。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防火審核工作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填寫“建設工程設計防火審核申請表”,并持城市規劃部門發給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有關圖紙和文件,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申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后,重點工程要在30日之內審核完畢,一般工程要在20日之內審核完畢,并按級提出意見后出具“建設工程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內部裝修工程(包括自動消防系統工程)須單獨報建。
(二)根據建設單位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對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組織對自動消防系統工程的專項驗收,并出具“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對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擅自開工或更改原防火設計的工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及時對建設單位發出“違反建設工程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認真貫徹消防法規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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