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技術或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或設計。現有技術或設計包括在申請日 (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或設計。現有技術或設計屬于公有領域,任何人都能自由地、無償地使用。
我國專利法中亦有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該現有技術或設計抗辯系我國2008年修訂《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規定的現有技術。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規定的現有設計。
現有技術抗辯是運用在涉及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相關的侵權糾紛中,而現有設計抗辯則運用在涉及外觀設計專利相關的侵權糾紛中。根據現有技術或設計抗辯的相關規定,雖然被控侵權技術或設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但因被控侵權技術使用的是公開的現有技術或設計,法院可以直接判定被控侵權技術或設計不構成侵權。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權人無須啟動專利無效程序就可免責。
被控侵權人主張現有技術或設計抗辯不侵權的,有何比對原則及標準?
首先,現有技術或設計抗辯需要遵從單獨對比原則,這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有所不同。被控侵權人在主張現有技術或設計時只能援引一項現有技術或設計,不允許將幾項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結合起來比對。
其次,被控侵權技術或設計與一項現有技術或設計比對,需要達到“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標準,這樣現有技術或設計的抗辯才能成立。
對于“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標準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82號案件中指出,在認定“被訴特征”與“相應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時,應當圍繞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權利要求中爭議技術特征在專利技術方案中的功能和技術效果,對二者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差異及其影響程度作出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無關的特定技術特征,或者對認定是否落入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沒有實質性影響的特定技術特征,在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時不予考慮。
結語:對于現有技術或設計,任何人均可自由、無償地使用,若被控涉嫌專利侵權,可以嘗試尋找有關的現有技術或設計,且如果與被控侵權技術或設計比對,能達到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的標準,即可抗辯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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