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使用環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規則(三)
在《使用環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規則(二)》中,筆者構造了規則D,規則D是授權確權判斷時的規則,那么,在侵權判斷時,是否應該有規則跟它對應呢?因此,筆者根據規則D,“逆向”構造侵權判斷時的規則四,那么,晦澀的規則四如何理解和運用?
一、根據規則D構造規則四
在《使用環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規則(二)》中,筆者構造了規則D如下:
【規則D】
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使用環境特征能夠使產品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
相反,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不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使用環境特征不能使產品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
規則D是授權確權判斷時的規則,那么,在侵權判斷時,是否應該有規則跟它對應呢?
因此,筆者根據規則D,“逆向”構造侵權判斷時的規則四。
構造的原則同樣是盡量保持與規則D表述的一致性,只將規則D中的“新穎性”內容對應替換為“產品相同或等同”相應內容,結果如下:
【規則四】
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需要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判斷侵權產品是否與權利要求中的產品相同或等同;
相反,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不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不需要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判斷侵權產品是否與權利要求中的產品相同或等同。
晦澀的規則四如何理解和運用?
1、假設產品是一架飛機,“停靠在廈門”是使用環境A,飛機停靠在廈門還是停靠在福州并不會對飛機的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那么在考慮廈門的飛機與福州的飛機是否相同或等同時,“停靠在廈門”這個使用環境A是不用考慮的。
(規則四前半部分)
2、依舊是上述的飛機,“海面使用”是使用環境B,“海面使用”會對飛機的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那么在考慮普通陸地的飛機與“海面使用”的飛機是否相同或等同時,“海面使用”對飛機的影響就要考慮。
(規則四后半部分)
2.1陸地上有架飛機(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海陸兩用”(注意此處不僅僅是“海面使用”),應當認定陸地上這架飛機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規則一)
2.2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飛機只能“海面使用”,有證據證明陸地上這架飛機(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能“海陸兩用”,則陸地上這架飛機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規則二)
2.3陸地的這架飛機(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的“海面使用”,應當認定陸地的這架飛機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規則三)
根據上述1和2的假設和分析可知,規則四給出了要不要考慮使用環境特征這個前提,即只有規則四前半部分成立時,才有討論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的意義。
因此,規則四(前半部分)是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的前提。
而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則能夠進一步明確規則四前半部分未明確的內容,即明確“侵權產品是否與權利要求中的產品相同或等同”。其中規則一的“落入”對應“侵權產品與權利要求中的產品相同或等同”,規則二和規則二的“不落入”對應“侵權產品與權利要求中的產品不相同也不等同”。
二、規則一、規則二、規則三和規則四的完備性檢驗
至此,筆者得到了表1:
使用環境特征在侵權判斷時的規則 |
使用環境特征在授權確權判斷時的規則 |
【規則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
【規則A】:引證現有技術可以適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引證現有技術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引證現有技術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
【規則二】: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其他使用環境的,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規則B】: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有證據證明引證現有技術可以適用于其他使用環境的,則引證現有技術破壞專利文件的保護范圍。 |
【規則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規則C】:引證現有技術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引證現有技術破壞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規則四】 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需要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判斷侵權產品是否與權利要求中的產品相同或等同; 相反,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不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不需要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判斷侵權產品是否與權利要求中的產品相同或等同。 |
【規則D】 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使用環境特征能夠使產品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 相反,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不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使用環境特征不能使產品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 |
表1
表1中,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是官方的,規則A、規則B、規則C、規則D和規則四是構造的。
表1左側的四條侵權判斷時的規則,足夠應對各種侵權情形了嗎?
檢驗這些規則的完備性。
由于規則四(前半部分)是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的前提,因此,只需要討論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的完備性。
筆者以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分解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
假定條件源自【規則二】的表述:“專利文件(是否)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
可知有“專利文件沒有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和“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兩種假定條件,簡稱“沒有明確限定僅能”和“明確限定僅能”。
行為模式源自【規則一】的表述:“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能夠適用于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可知有“能夠”、“僅能”和“不能”三種行為模式的簡稱。
法律后果源自【規則二】和【規則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可知有“落入”和“未落入”兩種法律后果的簡稱。
然后,將上述兩種假定條件和三種行為模式重新組合,可知共有六種組合,各自對應相應法律后果,如下表2所示:
組合序號 |
假定條件 簡稱 |
行為模式 簡稱 |
法律后果 簡稱 |
規則原文 |
1 |
沒有明確限定僅能 |
能夠 |
落入 |
【規則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
2 |
沒有明確限定僅能 |
僅能 |
暫無規定 (但是根據規則一,顯然這種情形也“落入”) |
暫無規則 |
3 |
沒有明確限定僅能 |
不能 |
未落入 |
【規則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4 |
明確限定僅能 |
能夠 |
未落入 |
【規則二】: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其他使用環境的,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5 |
明確限定僅能 |
僅能 |
暫無規定 (但是根據規則一,顯然這種情形也“落入”) |
暫無規則 |
6 |
明確限定僅能 |
不能 |
未落入 |
規則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表2
筆者注意到:
1.規則三同時適用于組合3和組合6.即規則三能夠同時應對兩種情形。
2.雖然組合2和組合5目前沒有規則能夠直接對應,但是,根據規則一易知,在組合2和組合5的情形下,法律后果均更加會是“落入”。
綜上可知,目前雖然只有三條規則,但足以應對全部六種可能的侵權情形。
經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當使用環境特征在用于侵權判斷時,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是完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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