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上一篇《系列連載② | 在我國,等同原則為何至今未被引入專利法》文章中,作者分析了等同原則在我國現階段專利侵權判定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雖然學術界在現階段也并未給出適當的解決方案,但隨著專利侵權案件不斷增多,等同原則的適用標準需要得到明確。
在最后兩篇文章中,作者將開始思考等同原則改善的途徑的方法。本文為系列連載第三篇,四期連載后完整版內容可在公眾號內獲取。
一、申請人已被賦予
專利權是一種私權,私權屬于民事法律范疇的權利[4],因此,專利申請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
我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因此,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階段依法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愿,將其發明創造內容自愿地記載于專利申請文件中,這里的“自愿”體現在:申請人可以自愿地選擇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希望披露并獲得壟斷性保護的發明創造內容,也可以在權衡利弊后選擇在專利申請文件中不記載不想披露而是希望獲得保密的發明創造內容。
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因此,只要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的發明創造內容符合專利法的保護客體,申請人便能夠在專利申請階段自愿地記載其發明創造的內容,專利法并沒有作出法律上的限制,法無禁止即自由。
換而言之,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階段,實際上可以充分自愿地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發明創造的內容,相應地,申請人依據記載在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創明創造內容,也可以自愿地請求其所期待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法律賦予申請人的這種自由可稱之為權利請求空間。
總而言之,在專利申請階段中,申請人已經被賦予了充分的權利請求空間,基于充分的權利請求空間,申請人實際上能夠將其在專利申請階段所想到的所有發明創造內容,以文字的形式全部記載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并依據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確定首次請求的專利權保護范圍。
二、賦予一定的權利VS受到相應的限制
正是因為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階段已經被賦予了充分的權利請求空間,遵循自愿原則充分自愿地記載了發明創造內容,并基于記載的發明創造內容請求其所期待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所以,申請人也理應受到這份專利申請文件的限制——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所以,專利法規定了,當申請人首次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后,在后續程序中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的修改都會受到起初記載范圍的限制。
同樣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也規定,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所以,當申請人獲得了確定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后,后續即便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也不得超出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換而言之,申請人基于自愿原則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請求了其所期待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后,就相當于主動劃清了自己的權利和公眾的權利之間的權利界限。由于這個權利界限是申請人自愿、主動劃定的,所以申請人也理應受其約束,在這個權利界限內,申請人只能夠讓渡權利,即縮小專利權保護范圍,而不能夠擴大權利,即擴大專利權保護范圍。
由此可見,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基于全面覆蓋原則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并據此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專利權,而不借助于等同原則擴大專利權保護范圍,對于申請人而言也并非不公允。
三、或可考慮以公開換保護的精神為指導
專利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是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達到此目的首先需要積極活躍的發明創造,并使發明創造的成果迅速為公眾了解,使發明創造得到廣泛地應用,因而專利制度相應地確立并遵循了“以公開換保護”的原則。
筆者認為在討論上述問題時,可以引入公開換保護原則的精神作為一個考量的角度。
公開換保護原則,是要求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充分披露尚不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方案,達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實施的程度,申請人以此為基礎獲得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性排他保護,取得與其技術貢獻相匹配的合理收益。
簡而言之,專利制度能夠通過授予發明創造一定期限的壟斷權而激勵人們的創新熱情。
因此,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理應以發明創造做出的技術貢獻為界限,以發明創造的技術貢獻衡量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給予專利權人相應程度的合理收益,符合專利制度設立的初衷。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超出了發明創造所帶來的技術貢獻,那么超出的權利部分理應不被賦予專利權。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不斷發展。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了將我國從一個“知識產權大國”建設成為 “知識產權強國”的重要指導思想。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的不斷發展,申請人對專利權的重視程度也在逐漸提高,尤其是越來越多的申請人選擇委托專業的專利代理機構負責專利申請工作,體現出申請人對于專利權逐漸展現愈加謹慎和重視的態度。
所以,申請人在已經被賦予充分權利請求空間的基礎上,通常情況下都會盡可能地爭取更大的專利權保護范圍(除非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階段另有所考慮),獲得更大的壟斷性排他保護,不會讓渡自己的權利給公眾,這符合申請人的利益,否則申請人也不會借助于專利制度獲取壟斷權。
基于利益的驅使,申請人在請求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過程中,通常會具備較高的謹慎態度,且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申請人也理應具備較高的謹慎態度。
由于申請人基于自愿原則,已經被賦予了充分的權利請求空間,而且隨著知識產權的發展,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階段的謹慎態度也在逐漸提高。因此,申請人記載在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創造內容,基本上已經是申請人在首次請求專利權保護范圍時,理應能夠想到的所有發明創造內容。
換而言之,申請人首次記載在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創造內容,基本上可以認定為申請人在首次請求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對相應領域內的科學技術發展作出的技術貢獻。基于申請人對科學技術發展作出的技術貢獻,認定權利界限,并以此權利界限獲得相應的合理收益,對申請人而言公平合理。反之,對于申請人在首次請求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沒有想到的發明創造內容(包括沒有想到的其他可替代的發明創造內容),甚至是自愿放棄記載或自愿放棄請求的發明創造內容,即便不將該部分權利納入專利權的范圍中,轉而將相應的權利賦予公眾,也并非有失公允。
總而言之,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階段被賦予了充分的權利請求空間,基于自愿原則請求的專利權保護范圍,能夠體現出當初申請人對科學技術發展的技術貢獻,符合公開換保護原則。倘若在此基礎上擴大申請人當初自愿請求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則必須要基于充分的理由來支持,若貿然主觀性地擴大專利權保護范圍,容易超出申請人當初對科學技術發展所作出的技術貢獻,那么就具有違背公開換保護原則之嫌。
因此,倘若在專利侵權判定中,貿然引入等同原則擴大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賦予申請人請求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沒有包含的權利,未免對于申請人過于優待,相應地對于公眾也略顯不公允。
所以,全面覆蓋原則理應作為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不二法門,等同原則雖然具備引入專利侵權判定中的正當性,但是,等同原則的輔助性(或補償性)功能應當在現階段的專利侵權判定中進行嚴格的限制。
[4].論等同原則及其考量因素.王為.產業創新研究.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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