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試驗暫停對新藥研發的影響
臨床試驗暫停對新藥研發的影響
臨床試驗暫停對新藥研發的影響
對FDA2013 年全部125 項實施臨床試驗暫停的INDs 為期1 年的隨訪發現,總體上看,超過半數(64/125,51. 2%)的臨床試驗暫停在實施暫停1 年內重新開展。25 項涉及罕見病的INDs 中,76% (19/25)的暫停和非罕見病中有45% (45/100)在暫停后的1 年內解除。其平均解除臨床試驗暫停的時間為111 d,實際上是32 ~ 341 d 不等。超過95% 的初始INDs在提交后1 年的時間內均進入有效狀態(active status ),表明FDA 的臨床暫停機制并未造成新藥研發時間的實質性拖延。許多疾病,無論是罕見病還是常見病,無論是嚴重的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是缺乏有效治療手段的病,患者及其家屬都對潛在的治療方案有迫切需求。而研究顯示[6] ,罕見病與非罕見病INDs 之間、商業性與研究性INDs 之間,臨床試驗暫停的比例和原因均無統計學差異,而新藥INDs 臨床試驗暫停的比例大于新適應證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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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對臨床試驗暫停的審評程序及法規
21 CFR 312. 42(c)法案中要求FDA 在發布臨床試驗暫停之前,傾向于與申辦方討論并盡可能滿意地解決遇到的問題,討論通常采用電話會議的方式,除非患者暴露于緊急危險之中[4] 。如果IND 確實被暫停了,那么FDA 應在通話后30 d 內給予申辦方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發的臨床暫停通知函,并詳細講明臨床暫停的原因及附上FDA 責任聯系人的姓名[1] 。若是計劃中的研究處于臨床暫停階段,便不給予受試者所研究的藥物。若進行中的臨床試驗被暫停,則不應招募新的受試者,正在服藥的受試人群也應當脫離治療,除非FDA 從安全角度認為試驗可以繼續。
FDA 可以在IND 的臨床暫停通知函中或給申辦方的單獨的修正案或信件中,討論非臨床暫停的相關問題,但如果是前者,則應分開列出并清晰標明非臨床暫停部分。如果申請人不贊同臨床試驗暫停通知函中所列原因,則可通過監察專員和爭議解決程序要求對該決定進行重議。同時,申請人不得自行開展研究直至FDA 通過電話、傳真、信件或電子郵件等交流方式同意恢復臨床試驗[21 CFR312. 42(e)]。若某一IND 下的所有研究項目均被暫停超過1 年的時間,則該IND 由臨床試驗暫停狀態轉為失效狀態(inactive)[4] 。企業書面答復可按一式3 份提交,并以傳真的方式將說明信復印件上傳給FDA 相關聯系責任人,這樣可確保FDA 能夠及時接收和審評申辦方的答復。如果FDA 認為答復不完整,會盡快用電話或其他快速聯絡方式通知到申請人,并告知如何做到完整答復,當然晚不會遲于30 d。
并為了實行section505(i)(3)(C) 和PDUFA 法案,FDA 于1998 年12 月14 日在《聯邦公報》中修正了其IND 法規,即FDA 會于收到申辦方撤銷臨床試驗暫停的要求及完整答復后的30 個自然日內書面回復是否解除臨床試驗暫停。只有當FDA 收到了他們認可的完整回復后,30 d 的計時時間方可開始[1] 。FDA 對申辦者完整答復審評的結果包括3 類:
① 暫停解除,試驗可繼續開展。
② 臨床試驗部分暫停,被允許的試驗項目可繼續開展。
③ 臨床試驗維持完全暫停,不得繼續開展。
前2 種情況下,FDA 會首先通過電話、傳真或E?mail 等快速途徑通知申辦者臨床試驗可重新開展或部分啟動,快速途徑通知后需補發書面通知函[5] 。如果FDA 在收到的完整答復之外又有其他申辦方提案,FDA 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利用30 d 計時的剩余時間結束審評,或者停止這次并開始下一個新的30 d計時,但絕不會延長30 d 的計時時間[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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