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背景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2023年12月21日頒布的新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增加了第十一條(以下簡稱新法條):“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針對該條款,《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給出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包括以下具體情形:
(一)所提出的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要素簡單組合形成的;
(二)所提出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三)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為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的;
(四)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為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設計常理,或者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
(五)申請人無實際研發活動提交多件專利申請,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六)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者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惡意分散、先后或者異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當目的轉讓、受讓專利申請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八)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與此同時,新法條被寫入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中,使誠實信用原則正式作為予以駁回的理由之一,這樣一來,新法條的設定不僅給原來的非正常申請一個合理的“名分”,也為無效新增了“殺手锏”。
對專利申請及代理行業的影響
(一)關于申請文件遞交前的工作
對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或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之前,申請人應當重點關注《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中關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所規定的各情形,進行專利穩定性分析,如果涉及這些情形,專利的穩定性將受到嚴重影響。
為了避免在專利審查中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或侵權訴訟中因專利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而面臨惡意訴訟的風險,申請人在進行專利申請時就應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可以保留相關研發記錄、實驗數據等材料,這些材料在非正常申請申訴及無效請求過程中將作為申訴證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自證不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
此外,申請人還應加強對專利申請的內部排查,確保不出現違反新細則第十一條的非正常申請情形。這包括對技術交底的內容的詳盡說明、申請人的資格全面審查等,以確保申請的合法性。
總之,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和提起侵權訴訟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誠實信用原則,確保專利的穩定性和合法性。同時,通過保留相關證據和加強內部排查等措施,降低專利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后的撤回及面臨惡意訴訟損害賠償的風險。
對于代理機構:在向客戶闡明新法條帶來的變化時,代理機構需要清晰地解釋新法條對專利申請及專利權行使的影響,特別是關于非正常專利申請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嚴重后果。同時,還要強調在執業過程中關注自身風險的重要性。如果專利申請被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那么該申請將面臨被撤回的風險,已經授權的專利也可能因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被宣告無效,這不僅會導致客戶失去專利權,還可能面臨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首先,《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這種變化意味著,任何試圖通過非正常手段獲取專利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因此,代理師必須確保客戶在申請專利時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避免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
其次,技術交底是發明人向代理師詳細闡述其發明創造的技術細節、創新點、實施方式和應用場景的過程。為了避免“撰寫導致非正常申請”,代理師需要深入了解技術交底內容,準確把握發明的核心技術和技術邊界,避免因誤解或信息缺失導致專利申請文件偏離發明實質。同時,代理師基于對技術交底的深入理解,不僅能夠合理地對技術進行挖掘,避免專利布局不合理導致的非正常風險,還能夠幫助客戶撰寫出準確反映發明技術特征、清楚表述技術問題與解決方案的專利申請文件,避免撰寫邏輯不清晰、技術特征混亂堆疊導致的非正常風險。當前背景下高質量的專利撰寫不僅有利于專利順利獲得授權,還能增強專利的穩定性,降低日后遭遇無效宣告的風險,為權利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護。
在申請人需要保留好相關研發記錄、實驗數據的同時,代理師也需要保存好與發明人的往來文件和技術交底書等關鍵證據。這些證據在非正常申請申訴及無效請求過程中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自證不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
此外,專利代理師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為客戶提供專業、合法的服務。在代理專利申請或處理專利糾紛時,要仔細審查相關材料,確保不出現任何違法違規行為。
(二)關于審查階段被疑似非正常的申訴
1、申訴材料收集
當申請文件被疑似非正常時,作為代理師需要認真地對待和答復該案件。首先,需要與發明人溝通,請發明人提供相應申請文件的研發證據作為申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1)專利產品的研發及生產過程、實物照片、仿真圖形、三維建模、設計圖紙(包括草圖)等等;
2)設備類產品可提供運行視頻,對改進的關鍵點可提供局部視頻/圖片;
3)與申請文件涉及領域相關的研究課題、技術研發過程、專利技術研發的立項情況、期刊投稿或專利產品銷售合同發票等等;
4)申請人或發明人的學歷證明或工作證明,證明其所學專業或所從事的工作內容與申請文件涉及的領域是吻合或相關的,具有相應的研發能力;
6)申請人過往參與的專利申請情況;
5)通過郵件、QQ、微信等渠道與發明人的溝通記錄;溝通記錄中包括每次溝通的要點、存在的問題、修改建議等。
2、答復文件撰寫
代理師在撰寫答復文件過程中,應當梳理清楚技術方案的原理構思,詳細闡述技術問題、獨權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間的關系,以及各從權技術特征的設計思想及效果;對于改進的技術,結合對比文件或是改進的現有技術文獻來說明技術改進的思路。與此同時,結合申請人提供的申訴材料,有理有據說明本申請并非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也并不是沒有技術改進,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技術即可。
新法條與二十大報告的響應
新法條的實施對于新質生產力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技創新的促進上。這一條款涉及非正常申請專利的判定標準等方面,通過明確這些標準,有助于為創新者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激發創新活力,推動新質生產力的發展。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科技創新引領產業創新,積極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重視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的深度融合。這要求申請人和代理機構都必須誠實信用,不弄虛作假,加強真正的知識產權保護,確保創新成果得到合理回報,從而激發更多的創新活動。新法條作為新修改專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其有效實施能夠為此提供法律支撐。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也明確指出,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形成激勵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而非正常專利行為,如惡意申請、重復申請等,不僅浪費了審查資源,也損害了真正創新者的利益,對創新生態的健康發展構成了威脅。新法條通過明確不規范專利申請行為和審查標準,有助于打擊這些非正常專利行為,“良幣驅逐劣幣”,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嚴肅性。
此外,新法條還有助于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和應用。通過明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創新者提供了清晰的權益邊界,使得他們能夠更加放心地將創新成果推向市場,實現其商業價值。這有助于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的深度融合,加速新質生產力的形成和發展。
綜上所述,新法條對于新質生產力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保護知識產權、促進科技創新和打擊非正常專利行為等方面。因此,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必須堅決抵制,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強化監管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等手段,引導和督促全社會樹立尊重知識、崇尚創新的良好風尚,維護健康的專利制度環境。同時,還應加強科技創新誠信體系建設,鼓勵和保障高質量的專利產出,推動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期望經過企業、高校、代理機構、專利轉移轉化機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共同的努力,走出一條從人才強、科技強到產業強、經濟強、國家強的發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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