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樓區知識產權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南京市委、市政府創新名城建設要求、《南京市關于高水平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強市的實施辦法(試行)》,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示范區,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在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引領和支撐作用,推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確保專項資金科學合理使用,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納入鼓樓區專利統計范圍的各高校院所、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的專利,推進科教資源優勢轉化為知識產權優勢、知識產權優勢轉化為產業競爭力優勢,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和知識產權強區工作,提高全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能力。
第三條專項資金每年由區財政安排預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和區財政局共同管理,并隨經濟發展逐年適度增加。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1、專利獎勵;
2、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自主知識產權開發計劃項目、專利運營及成果轉化等;
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簡稱“貫標”)、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以及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培育;
4、專利數據庫和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建設;
5、知識產權維權、信息開發利用、“正版正貨”示范創建、知識產權培訓基地和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
6、知識產權工作成績突出個人獎勵;
7、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培育;
8、優秀專利獎、專利技術形成標準、專利權質押貸款和專利保險獎勵;
9、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專利行政執法、軟課題研究、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沙龍等活動;
10、其他與知識產權戰略推進相關的費用。
第三章專項資金使用的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鼓勵自主創新,提升專利質量,對上一年度納入鼓樓區統計范圍的單位、個人的專利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對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獎勵3000元,對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入庫培育企業首件授權發明專利給予4000元獎勵。
對自申請日起為8年的有效發明專利根據費減情況一次性給予每件1500元至4000元獎勵。
對國(境)外專利,申請和進入國家(地區)公布階段每件獎勵2萬元,在境外國家(地區)授權后再獎勵2萬元,同一發明專利獲得多個國家或地區授權的,支持不超過2個國家或地區。
對上一年度授權發明專利達10件以上(含10件)的單位給予1.5萬元至30萬元獎勵。
對上一年度發明專利擁有量達10件以上(含10件)的專利權人給予年費1萬元至100萬元獎勵。
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的單位,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對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可適當突破。
對中小學生上一年度授權的專利給予申請費、代理費和授權后當年年費全額資助。
以上對于單位的獎勵原則上70%獎勵給單位,30%獎勵給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團隊。
第六條圍繞區主導產業、重點企業,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項目,創造一批具有戰略性、前瞻性、能夠引領產業高端發展的高價值專利,每個項目資助60萬元,分年度撥付,以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能。
第七條實施自主知識產權開發計劃項目,每個項目資助5萬元至10萬元;鼓勵轄區內企業進行專利運營及成果轉移轉化,打造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每個企業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八條每年扶持一批產業和企業知識產權信息開發與利用項目,支持重點企業和行業協會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產業知識產權數據庫和專題數據庫,對企業和行業當年建立專利數據庫的給予5萬元獎勵。
第九條鼓勵企事業單位以自主創新并獲得授權的專利技術為核心轉化成各類標準,對當年發布國際標準的獎勵50萬元,發布國家標準的獎勵20萬元,發布行業標準的獎勵10萬元,發布地方標準的獎勵5萬元。
第十條引導和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貫標創建活動,貫標合格給予5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鼓勵申報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和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對當年首次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對當年培育合格并經認定的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鼓樓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獎勵2萬元和1萬元;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省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分別獎勵5萬元和3萬元,對當年認定的國家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獎勵8萬元。
第十二條對獲得國家、省、市專利獎的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中國專利金獎獎勵50萬元,中國專利銀獎獎勵30萬元,中國專利優秀獎獎勵20萬元;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獎勵20萬元;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獎勵15萬元,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獎勵10萬元。
江蘇省專利項目金獎獎勵15萬元,優秀獎獎勵8萬元。
南京市優秀發明專利獎勵5萬元,南京市優秀實用新型專利獎勵3萬元,南京市優秀外觀設計專利獎勵1萬元。
第十三條對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過程中采取專利權質押的企業,給予評估費全額或融資額的2%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對參加專利保險的企業,給予獲得市級保費補貼100%的獎勵。
第十五條支持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對獲得市級維權補助的給予50%配套獎勵。
第十六條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構建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根據聯盟的規模和運行實績給予5萬元至1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對被確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培育市場的獎勵10萬元,對獲省、市“正版正貨”示范創建街區立項的,分別給予5萬元和3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對新認定的知識產權培訓基地給予5萬元至10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每年對全區知識產權工作成績突出個人給予每人5000元獎勵。
第二十條鼓勵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升服務質量,根據年專利申請代理服務數量、質量和增長率等綜合績效評價,每年每家機構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首次被評為江蘇省星級代理機構和南京市先進服務機構的分別給予2萬元和1萬元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入駐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試驗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按照《鼓樓區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試驗區資金扶持辦法》(鼓政規〔2016〕2號)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申報及受理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申報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日期以具體通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涉及同類型獎勵的,就高不重復。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涉及的項目,有國家、省、市批文或具體通知的,以上級批文或通知為獎勵依據,其它的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具體通知要求提供相應申報材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區財政局對申報的獎勵、資助項目進行審定后撥付。
第二十七條申請區級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對于弄虛作假的,將追回已撥付的費用;對于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8年5月28日印發的《鼓樓區知識產權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鼓政規〔201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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