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稅簡介

又稱反津貼稅或抵銷稅,對直接或間接接受任何補貼的產品在進口時所征收的一種附加稅。征收的稅額應與其所接受的補貼數額相等。其目的在于抵銷進口產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獲得的額外好處,使它不能在進口國市場上進行低價競爭或傾銷,以保護進口國同類商品的生產。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間接補貼和優惠,都足以構成進口國征收反補貼稅的理由。關貿總協定把它解釋為:“為了抵銷商品于制造、生產或輸出時所直接或間接接受的任何獎金或貼補而征收的一種特別關稅。”并規定:征收的稅額不得超過該商品所接受的補貼額;不得同時對它既征收反傾銷稅又征收反補貼稅;征收反補貼稅同樣需具有對進口國某項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嚴重阻礙新建某項工業這樣一些條件,否則不得征收。在東京回合談判中通過的《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中,制訂了對生產補貼和出口補貼的不同規則。生產補貼是國家采取的用于促進社會及經濟目標的措施,該協議并不限制使用;出口補貼,該協議未下定義,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為出口補貼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對發展中國家有較寬松的規定。現在發達國家的反補貼法規基本上是根據總協定的規定和這項協議修訂的。
凡是進口商品在生產、加工制造、運輸、買賣環節中接受了直接或間接補貼,不論這種補貼是由外國政府或是由壟斷組織及同業工會提供的,都使進口國當局有理由對這種進口商品征收反補貼稅。所謂直接補貼是指政府對某些出口商品給予財政上的優惠,如減少出口稅或某些國內稅,降低運費,對于為加工出口而進口的原料、半制成品,實行免稅等。目前,美國和歐共體對許多農產品的出口,大多采取直接補貼的方式,而歐共體對農場主的生產補貼則更多。
反補貼稅是按補貼數額進行征收的。出口國為其出口商品提供補貼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國外的競爭力。進口國征收反補貼稅的目的則在于使得到補貼的商品失去人為因素的競爭效力。進口商品被征收反補貼稅后其價格就會提高,這樣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補貼金額,從而削弱它的競爭能力,使它不能在進口國市場上進行低價競爭或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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