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認為,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后,修正案草案三審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同時,與會人員也對草案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了修改建議。
殷方龍委員建議,將草案第七十一條“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中的“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這一封頂性的表述刪除。主要考慮是,在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都無法確定的情況下,規定“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就不夠嚴謹。如果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是巨大的,規定賠償五百萬元以下可能也起不到懲罰和震懾的作用,因此刪掉相關表述。
李學勇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對專利代理的有關法律規定。現行法律第十九條對專利代理機構作出了有關規定,隨著專利代理行業的快速發展,僅有對代理機構的規定已不能很好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應當對從業人員也要有明確要求,建議增加對專利代理師執業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鼓勵、規范專利信息化服務和專利運營活動的職責,培育形成一批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的專利服務機構,為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熊群力委員說,草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此處修改很合理,把以前科技人員在單位職務發明中的權利界限明確清楚了,專利權屬于單位。但是建議把“物質技術”這4個字去掉,因為“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這種限定不太容易說清楚,去掉之后比較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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