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買斷工齡補償
買斷工齡現在來說并沒有這樣的說法,而且買斷工齡本來就是違法的,那么在之前的一段時間,員工的工齡被買斷的話可以獲得哪些補償?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買斷工齡
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
二、職工買斷工齡補償
所謂“買斷工齡”說法現在已經為國家政策禁止,“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在買斷職工工齡后需要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對職工進行補償,工作滿一年的則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但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要是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補償的話,那么除了要全額發放補償金外,還需要按照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的補償金。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改革開放的時候這個買斷工齡是存在的,到時候被買斷工齡的會有相應的補償,這個會根據用人單位和員工的一些約定來進行確定,涉及的方面有員工的平時工資和工作時間,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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