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知名歌手吳青峰與前經紀人林暐哲的著作權糾紛案再開庭,吳青峰在庭后采訪中哽咽回應被起訴一事,稱自己一直記得,林暐哲曾說過希望兩人好聚好散,妥善處理。“他甚至說,希望我們可以樹立典范,告訴大家:不是所有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非得要撕破臉。所以一直到現在我還是不能理解,我一直以來這么盲目相信的一位老師,為什么會變成這樣?一個我曾經視為父親的人……完全不溝通不聯絡直接用告的。”(下圖來自百度百科)
據悉,吳青峰在1998年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直到2014年12月31日為止,吳青峰創作的歌曲版權都歸林暐哲所有。如果想終止合約,必須在合約期滿的前三個月書面反對,否則版權自動延期一年。
2018年10月,吳青峰提出不再和林暐哲續約,但若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他其實需要最晚在9月份提出才有效。因此林暐哲方面認為:吳青峰的版權自動延期一年。
2019年,吳青峰開演唱會,唱自己的歌,結果林暐哲將其告上法庭,主張2人經濟合約有問題,控青峰公開演唱專輯《太空人》、及另外12首歌曲侵權,要求賠償800萬元,還告其違反《著作權法》。直到2020年4月,法院經過一審認定2人合約已終止,駁回林暐哲所有訴訟。
一審中法院認為,雙方2018年的公開聲明,就已用書面形式表達終止合約,詞曲著作財產權已全部歸吳青峰所有,無侵權行為。而林暐哲要求的800萬元新臺幣的賠償中,有300萬元新臺幣(約合69萬元)賠償款是指吳青峰在糾紛發生后,于社交媒體上發表批評林暐哲的言論。法官認為,針對林暐哲個人的批評和批評公司是兩回事,案件是以公司名義起訴的,所以不予同意。
今年4月1日,吳青峰被前經紀人林暐哲起訴一案又有了新進展,法院經二審判定吳青峰勝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下圖源自新浪微博@環球音樂)
其實音樂人的音樂版權歸屬有糾紛是一個很常見的現象了,只不過多數歌手都是默默忍受著資本方的剝削。
要說原創歌手中被坑版權最慘的,那得是QQ音樂三巨頭之一的汪蘇瀧了,12年他自己寫的歌開始火爆全網后,便和徐良、許嵩稱霸QQ音樂,因此被稱為QQ三巨頭。結果13年他還在上大學的時候,其所在的公司卻把他寫的《萬有引力》和《有點甜》等不少歌曲的版權給賣了出去,汪蘇瀧本人反而一分錢也沒拿到。最后弄得汪蘇瀧寧愿陪幾百萬的違約金,也要和這家公司一刀兩斷。
SHE、鄧紫棋也攤上過這種事情,名字不僅都被注冊成商標,并且歌曲歸屬權、演唱權等都被他們的前老板給拿回去了,甚至解約后這名字被公司回收,打著解約就不需用公司給起的名字、不許唱代表歌曲等的主意。
這對SHE團隊來說還好吧,大家都選擇了單飛,至多在歌曲上努力爭取一把。鄧紫棋就比較心塞了,除了她自己這個人,連名字帶作品都是公司的,想拿回來繼續用就需要更多的時間去解決版權問題。
話說吳青峰所在的蘇打綠,其團名早在2013年林暐哲就擅自在沒有經過蘇打綠成員允許的前提下注冊了蘇打綠的商標,這隨后官司便接踵而來,導致現吳青峰至今不能使用蘇打綠這一代名詞。
蘇打綠團隊被逼得沒辦法了,后來在2020年不得不改名為“魚丁糸”,打算重以“魚丁糸”身份,重新自由創作演唱屬于自己的歌曲。
且不說以后的演藝之路是否好走,單說這新團名吧,恐怕很難給粉絲們留下較深印象。
只能說目前國內(包括港澳臺)對于音樂版權的保護并沒有跟上,而許多原創型歌手也不了解如何進行歌曲的版權注冊,全權委托經紀公司才會這么被坑。
這個人作品版權保護不到位,同時又深受到盜版與侵權之苦,再加上后期維權成本較高,難免會讓搞原創的音樂人對維權一事心灰意冷,對經紀公司的厚顏無恥、網絡的盜版與侵權采取了放任的態度。
繼續說歌曲版權,當代不斷迭代、升級的文化娛樂需求,促使這個行業從粗放式發展進化到如今的生態式布局并形成產業鏈:詞曲作者、演唱者、唱片公司、版權經紀人、平臺,關涉的權利呈現出類型多樣、關聯度緊密等特點,所涉及的法律風險防范也成為重要議題。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歌曲是包含歌詞和作曲,且詞、曲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分別享有著作權。詞、曲作者想通過音樂作品獲利的話,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進行授權收取費用;二是將作品出售給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
如果是創作型歌手的話,還可以同時擁有著作權和表演權等。只是作為普通演唱者并不擁有歌曲著作權,其享有的是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
總體來說,歌曲的版權首先還是歸屬于創作者,即詞曲作者,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如要演唱一首歌,起碼應獲得詞曲作者的授權;如果使用了原版伴奏之類的錄音,還需要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
不過由于發行公司是負責制作和發行唱片的,所以歌曲的版權一般是在發行公司的(發行公司從詞曲作者那里獲取授權,同時和歌手簽約獲取表演者權)。
雖說原創歌手是自己寫的詞曲,版權也屬于歌手本人的,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而公司很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是作者將歌曲賣給了公司,這在法律上叫做著作權轉讓,即歌曲版權歸給經紀公司了。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
很多歌手在簽合同的時候,基本沒有給自己保留什么權利,所以等知名度高了打算離開,往往只能眼看著自己作品被拿走、被其他的人利用和演唱。
沒辦法,畢竟在簽合同時,一些權利就在不經意間就被歌手給轉讓出去了。想拿回來除了雙方通過商量統一意見外,也只有花錢買斷了。
所以,原創型歌手想解決版權糾紛,最好在初期簽訂合同時,把內容了解透徹,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或服務機構,避免出現因看不懂合同而出現吃虧上當的情況。
另外,遇到前老板或其他同行侵權時,需要提前準備好相關證據:
一是在版權保護中心進行的作品登記。雖然著作權在作品完成那一刻就可以自動獲取了,音樂作品版權登記也采取“自愿登記”,但是在流傳過程中需要一份證明歌手便是詞曲作者的證據。
二是在音樂中有自己特定的音效或錄音,俗稱水印(Tag/water tag/producer tag);
三是將詞曲樂譜手寫下來發一個掛號信給自己(收到不點開),信上有郵戳也有時間顯示能作為一個證據。
還有一些證據都可以提前準備起來,然后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有一點需要注意,在實務中確定賠償額時,主要參考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及侵權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
當然,前提是沒有在合同上將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他人,不然很難處理這種版權問題。
這次吳青峰著作權案多少引起一些人的思考,不管是授權陷阱還是原創音樂作品的版權管理,都應當重視起來。但愿吳青峰和他的團隊成員能在音樂之路上越走越順利,多看看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內容,別再被林暐哲這樣的人給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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