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明確排除區別技術特征的應用
對改進動機判斷的影響
——(2020)最高法知行終185號
【裁判要旨】
如果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存在區別技術特征,且該現有技術明確排除應用該區別技術特征的,則可以認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面對區別技術特征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時,缺乏動機對該現有技術進行相應技術改進,以獲得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關鍵詞】
實用新型專利 無效宣告程序 創造性 技術啟示
【基本案情】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上海國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靖公司)、原審第三人寧波杰納爾綁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納爾綁扎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涉及申請號為201620607254.4、名稱為“集裝箱角件的連接部件”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
專利權人為杰納爾綁扎公司。國靖公司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369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國靖公司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6均不具備創造性,故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證據1整體上不存在使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舍棄本專利所述能夠雙向插入的技術手段的普遍認知和教導,沒有證據表明本領域存在避免雙向插入的技術偏見和技術障礙,故將證據1的上部錐形體進行改進獲得權利要求1所述尺寸配合關系,進而實現雙向都能插入的技術效果,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不需要克服技術偏見,且這種靈活裝配方式是生活中常見的技術手段。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本專利的連接方式對于證據1而言恰是需要避免的技術手段,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看到證據1時沒有動機將其上部角件改裝成本專利所述的能雙向安裝的連接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國靖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如果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存在區別技術特征,且該現有技術明確排除該區別技術特征的應用的,則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面對技術問題時缺乏動機對該現有技術進行相應技術改進以獲得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即現有技術并未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因此該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而言具備創造性。
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在于:
(1)證據1沒有明確公開槽穴C1的長度是其對角線的長度;
(2)證據1沒有公開上部錐形體兩突出部之間的距離,同時還小于或等于槽穴的另一個側壁與角件與之相對應的內壁(后壁部C2)之間的距離之和。
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現有技術存在問題是:上連接突出部10只有唯一一個插入到底角件C內的方向,也因為如此,為了避免裝配人員在裝配時因反裝而不能將上連接突出部10插入到底角件C內,在沖擊擋板12的側面設置了標記FRONT(前面),裝配時,操作人員在識別FRONT后,就能夠判斷該唯一的插入方向,但是如果分辨不清FRONT標識,就會造成操作失誤。
上述兩區別特征使得本專利可以將該連接部件上的兩個鎖定突出部中的任意一個先從底角件的長形孔進入到該底角件內部后,另一個鎖定突出部也能從底角件的長形孔進入到該底角件內部。
證據1的技術方案與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背景技術類似,均是只有唯一的一個插入方向,并且證據1的發明目的就是要防止連接具的反插。
在證據1的教導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證據1的上部錐形體的兩突出部的間距設置為同時小于槽穴的兩側壁分別與角件與其相對應的內壁之間的距離之和,從而不容易想到如本專利權利要求1那樣設置上部錐形體兩突出部的間距。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結合公知常識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備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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