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在某網絡科技公司與央視國際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二審案件中,央視國際公司經國際足聯授權取得了在中國大陸地區對2018年俄羅斯世界杯比賽包括以直播、延播、點播的方式傳播賽事等媒體權利。
網絡科技公司通過其運營的手機App向公眾提供涉案賽事葡萄牙對西班牙等共十七場完整賽事的非官方鏈接,并在涉案App的開屏廣告、首頁和熱門專區提供涉案賽事的信息,使得相關公眾可以通過涉案App觀看涉案賽事實時直播。
央視國際公司主張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侵犯了其著作權。
網絡科技公司主張其作為鏈接服務提供者,已對涉案賽事信號提供者做了必要的篩選,已盡到合理義務不構成侵權。
對此法院認為,網絡科技公司將涉案賽事展示于其涉案App熱門欄目,并在涉案App開屏頁中宣傳世界杯比賽的相關內容,在無證據證明被鏈接網站獲得授權的情況下,網絡科技公司應當知道被鏈接網站存在侵權的較大可能,但其仍然對被鏈接網站進行推薦和展示,存在主觀過錯,應當承擔幫助侵權的法律責任。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大家通常知道著作權法中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特定情況下存在免責的條款,即所謂的“避風港”條款,但是實踐中很多經營者就此忽視了法律對其過錯的限制要求,隨意轉發、聚合來源不明的鏈接,往往導致侵權的結果。
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為侵權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搜索鏈接服務的平臺,在具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
通過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97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第14條及司法實踐的梳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以下幾類情形,屬于存在主觀過錯:
(1)行政主管機關發出的預警函;
(2)權利人發出的符合規定的預警通知;
(3)體育賽事節目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4)侵權行為發生于體育賽事節目的熱播期,特別是實時直播;
(5)平臺為侵權體育賽事節目設置專欄或專區;
(6)平臺同時經授權傳播體育賽事節目;
(7)平臺為侵權體育賽事節目進行編輯、整理和推薦;
(8)平臺從侵權內容的傳播中獲取直接經濟利益。
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正在舉行,網絡服務商在從事相關傳播經營活動時,務必加強法律意識,避免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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