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江蘇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發展促進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江蘇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發展促進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
參加選拔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二)熱愛知識產權工作,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知識產權業務水平高,組織協調能力突出,實踐經驗豐富,具有業界公認的突出業績。
(三)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不計較個人名利得失,勇于奉獻,積極投身江蘇知識產權事業。
(四)原則上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獲得知識產權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省內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5年及以上,參選當年仍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知識產權師各層級對應的名稱:助理知識產權師-初級;知識產權師-中級;高級知識產權師-副高級;正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
2022年知識產權師報名時間匯總、報名條件、考試題型
(五)原則上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全國專利代理師(人)資格考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六)應帶領不少于3人的知識產權團隊。
關于《江蘇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發展促進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新時代人才建設有關文件精神,扎實推進全省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更好發揮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的示范引領作用,根據《江蘇省“十四五”知識產權人才發展規劃》,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起草了《江蘇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發展促進辦法(試行)》,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于6月3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省知識產權局。
聯系人:趙 寧 電話:83279979
電子信箱:zhaoning_zscq@js.gov.cn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漢中門大街145號二期江蘇省知識產權局6027室
附件:江蘇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發展促進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2022年5月24日
江蘇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發展促進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江蘇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新時代人才工作有關精神要求,推進全省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更好發揮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的示范引領作用,根據《江蘇省“十四五”知識產權人才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以下簡稱“領軍人才”)是指長期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業務能力突出,在知識產權領域取得顯著成績,并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帶領形成優秀知識產權團隊,為江蘇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并經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選拔確定的知識產權人才。
第三條 領軍人才的管理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以用為本、注重實績”,嚴格選拔程序,最大限度地激勵、引導領軍人才為建設知識產權強省作出貢獻。
第二章 選拔
第四條 領軍人才每年選拔1次,每次選拔總人數不超過15人。
第五條 領軍人才一般從江蘇省高校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中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專業人員中選拔產生。
在職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參加選拔。
第六條 領軍人才的選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個人申報、逐級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選定、社會公示的程序開展。
第七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軍人才的選拔和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軍人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參加選拔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二)熱愛知識產權工作,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知識產權業務水平高,組織協調能力突出,實踐經驗豐富,具有業界公認的突出業績。
(三)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不計較個人名利得失,勇于奉獻,積極投身江蘇知識產權事業。
(四)原則上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獲得知識產權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省內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5年及以上,參選當年仍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
(五)原則上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全國專利代理師(人)資格考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六)應帶領不少于3人的知識產權團隊。
知識產權師考試報名條件
2022年知識產權師中級職稱考試大綱公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選拔為領軍人才: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
(三)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或者正處于留黨察看紀律處分期間的;
(四)原公務員被開除公職的;
(五)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參加選拔情形的。
第十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為領軍人才頒發“江蘇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資格證書。
第三章 發揮作用和促進措施
第十一條 領軍人才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促進我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一)積極獻言獻策,為決策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政策提供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二)積極參與各類知識產權研究,形成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知識產權研究成果。
(三)積極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發揮傳幫帶作用,帶領所屬團隊完成各類知識產權項目,通過工作實踐磨練提高團隊人員的知識產權業務水平。
(四)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助力產業強鏈”產才對接工程,推動知識產權人才與產業、企業精準對接。
(五)積極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推廣知識產權文化,開展形式多樣的知識產權知識普及活動。
第十二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積極推進相關舉措,全面發揮領軍人才作用。
(一)將領軍人才列入省知識產權智庫專家名錄,并積極推薦納入我省高層次人才隊伍,享受相關政策。
(二)根據工作實際,面向領軍人才舉辦高級研修班,優先推薦我省領軍人才參加全國或其他部門舉辦的高層次人才培訓。
(三)考核評選優秀的領軍人才,滿足相關條件,可申報江蘇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重點攻關項目。
第十三條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為領軍人才履行社會責任,發揮作用建立相應制度,創造良好條件。
(一)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建立領導干部直接聯系領軍人才工作機制,及時聽取領軍人才的意見建議,關心領軍人才的工作生活。
(二)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建立服務促進領軍人才工作制度,為領軍人才履行社會責任提供便利和必要的資金支持,對考核為優秀或重點攻關項目評為優秀的領軍人才,給予個人及團隊一定的資金獎勵。所需資金從省專項獎補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領軍人才所在單位應為領軍人才服務社會提供必要的支持,合理提高相關待遇、改善工作學習條件。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每年組織領軍人才考核,考核著重考察工作實績、社會責任、團隊業績和社會影響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考核程序包括;
(一)領軍人才個人填報《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二)領軍人才工作單位審核確認《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三)領軍人才工作單位所在地級市知識產權局向省知識產權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省知識產權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考核。
(五)省知識產權局確認考核結果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領軍人才管理實行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領軍人才”資格:
(一)以弄虛作假、剽竊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當手段入選的;
(二)拒不參加考核的或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或嚴重不良信用行為的;
(四)濫用獲評榮譽從事商業活動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不再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時間超過一年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領軍人才資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由我省推薦并獲評“國家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且在省內從業的人員,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地區知識產權骨干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優先推薦知識產權骨干人才參與知識產權領軍人才選拔。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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