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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州市德清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德清縣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意見

   日期:2025-05-10 06:40:40     來源:國高認定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95    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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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州市德清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德清縣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意見

2022年湖州市德清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德清縣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意見

德清縣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意見

為深入實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戰略,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實現數字經濟與制造業“雙輪驅動”,進一步培育發展新動能,推動全縣制造業又好又快發展,更大力度推進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示范縣創建工作,根據《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創新創業創強十條政策意見》(湖政發〔2021〕13號)、《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推動制造業高質量趕超發展實施意見(2020-2022年)》(湖政辦發〔2020〕4號),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見。

一、支持范圍和重點

支持智能工業發展,推進產業數字化;支持新興產業發展,推進數字產業化;支持企業做優做強,加快市場主體培育;支持企業創新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支持企業品質升級,提升內在發展質量;支持企業綠色發展,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支持企業健康發展,打造良好營商環境。

二、支持對象及基本條件

(一)支持對象:在我縣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機構)。

(二)基本條件:1.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管理規范;2.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記錄;3.企業產業符合我縣產業發展導向。

三、支持內容和標準

(一)推動智能工業發展

1.鼓勵企業智能化改造。鼓勵企業采用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統、自動化成套生產線等高端智能裝備,提升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對企業智能化技改項目生產性設備投入在200萬元—500萬元的按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對生產性設備投入在500萬元—2000萬元的按設備投資額的6%給予補助,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按設備投資額7%給予補助;對生產性設備投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按設備投資額的7%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按設備投資額8%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經認定的智能化技改重點項目,生產性設備投入在200萬元—2000萬元的按設備投資額的9%給予補助,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按設備投資額的10.5%給予補助;對生產性設備投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按設備投資額的10.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600萬元,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按設備投資額的1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800萬元。列入省重點技術改造示范項目,在智能化技改項目補助基礎上增加2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800萬元。推動智能工廠(車間)建設,被認定為智能工廠項目的,按設備投資額的12%、軟件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1000萬元;被認定為智能車間項目的,按設備投資額的10%、軟件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500萬元(單個企業智能車間補助獎勵不超過2個)。新引進項目被認定為智能工廠(車間)項目的,補助金額減半。被認定為縣級智能工廠示范項目的,按設備投資額的15%、軟件投資額的4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1500萬元;被認定為縣級智能車間示范項目的,按設備投資額的12%、軟件投資額的4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800萬元。新引進項目補助金額減半。同一項目涉及多項獎勵的,按最高一項執行。被認定為省級“未來工廠”的獎勵200萬元;被認定為省級以上智能工廠、市級智能工廠項目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被認定為省級以上智能車間(含數字化車間)、市級智能車間(含數字化車間)項目的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

2.鼓勵企業數字化轉型。首次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創建名單(試點示范)、制造業“雙創”平臺(基地)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被認定為縣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示范項目的,給予獎勵200萬元;首次列入國家級、省級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融合發展、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兩化融合、服務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費、工業互聯網等相關試點示范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首次列入市級相關示范、試點企業(項目)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鼓勵企業上云上平臺,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上云標桿企業、大數據應用示范企業、行業云應用示范平臺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列入省級“行業產業大腦”建設的試點單位給予300萬元的獎勵;經報備并首次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貫標評定,獲得AAA級(流程級)及以上等級的,獎勵50萬元;支持企業數字化改造,對當年5萬元—20萬元(含)、20萬元—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且經認定的純信息化項目,分別按當年實際軟件投資額的15%、25%、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引培數字化工程服務機構。加快智能制造工程服務機構培育,提升我縣智能制造系統集成與服務能力。對當年列入國家級、省級工業信息工程服務機構或智能制造工程服務公司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注冊在我縣的工業互聯網應用、機器換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務機構,每年按服務在我縣智能制造的技術咨詢、整體解決方案設計、設備制作、維護服務等收入的5%給予補助,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工業信息工程服務機構或智能制造工程服務公司的,追加資助2個百分點,單個企業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推進數字產業化發展

4.支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企業做大做強。對首次列入國家、省電子信息產業百家重點企業、軟件百強和互聯網百強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列入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規上制造業企業,首次工業總產值達到1億元、2億元、5億元、10億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30萬元、50萬元。

5.推進企業軟件創新能力提升。鼓勵規上工業企業、規上(限上)數字經濟核心產業企業軟件研發并申請自主知識產權,對申請軟件著作權并獲得登記證書的企業,給予1000元/件的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1萬元;對通過軟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五級認證的企業,給予60萬元的獎勵;對優秀的工業APP應用案例和軟件產品,給予10萬元/個的獎勵。

(三)加強市場主體培育

6.積極扶持大企業發展。對首次獲評“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當年認定為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單項冠軍示范產品的,獎勵100萬元;對列入省“雄鷹”培育計劃及“雙金”“雙銀”企業,給予個性化扶持政策;對列入省“雄鷹行動”培育的企業,在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示范縣創建三年期內,每年給予1000萬元獎勵,省“雄鷹”培育企業投資的智能化技改項目,獎勵比例再提高2個百分點,若同一項目涉及多項獎勵的,按最高一項執行。被認定為縣功勛企業的給予企業經營者一次性100萬元獎勵;支持企業兼并重組,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對企業在進行兼并重組過程所發生的涉及房產和土地資產過戶有關稅收給予一定補助;行業龍頭骨干企業經營者(含企業股東)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用于擴大再生產的,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給予企業經營者(含企業股東)一定的獎勵。

7.支持企業提質增效。實行“畝均論英雄”獎勵,綜合排名前10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實行發展經濟貢獻獎勵,工業企業當年銷售收入達到一定標準,對其經營者按以下標準獎勵(列入功勛企業不重復計獎):銷售收入3億元—5億元以下,且增幅在20%以上的,獎勵30萬元;增幅在16%—20%之間的,減半獎勵。銷售收入5億元—10億元以下,且增幅在18%以上的,獎勵50萬元;增幅在15%—18%之間的,減半獎勵。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且增幅在16%以上的,獎勵100萬元;增幅在14%—16%之間的,減半獎勵。

8.鼓勵企業股改。積極鼓勵企業以掛牌上市為目標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立或改制設立一家實收資本500萬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獎勵企業10萬元。企業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在資產整合、股權調整(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轉內資)過程中和審計后增加凈資產增值部分產生的新增地方財政收入經審核后給予全額獎勵。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入資本公積或轉增注冊資本金產生的新增地方財政收入經審核后給予全額獎勵。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證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同意補辦出讓手續(僅限工業用地),原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報征收手續審批同意后,辦理出讓手續(僅限工業用地),以其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為標準,對企業給予全額獎勵;同時不改變所有者結構的,涉及土地、房產、車船等權屬過戶,按非交易性過戶處理,新增地方財政收入經審核后全額獎勵企業。

9.鼓勵企業掛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德清高新板”(成長板)掛牌后,給予企業獎勵5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后給予企業獎勵120萬元,在完成股權交易或股權融資后給予獎勵50萬元。進入精選層的,給予企業獎勵30萬元。鼓勵企業境內IPO上市分段獎勵企業1300萬元(IPO募集資金低于2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具體為:企業上市申報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并受理3個月后到位500萬元,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后到位300萬元,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后到位400萬元,企業募投項目啟動建設后到位100萬元;科創板IPO上市再獎勵100萬元。鼓勵企業境外IPO上市最高獎勵企業1300萬元,具體為: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創業板上市獎勵700萬元,并按IPO融資額的5%給予獎勵;企業境內外借殼上市并將縣外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縣后給予企業獎勵300萬元,并在今后三年內新增地方財政收入部分經審核后再獎勵200萬元。縣外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縣的,實行“一企一策”。對掛牌上市企業獎勵政策實行總額控制,已掛牌上市企業成功進行轉板的,按相應獎勵標準補足差額。鼓勵掛牌上市企業加快發展,對通過配股、增發新股等方式實施股權再融資的,按到位資金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資金不超過50萬元。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德清高新板”掛牌企業發行可轉債或實施股權融資的,按到位資金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資金不超過10萬元。上市公司完成境內外并購重組后(以證券交易所公告為準),按出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單家企業累計不超過300萬元。在兌現獎勵政策時,企業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須對注冊地不得遷出本縣、限售股在本縣減持、自身原因停止上市工作退還獎勵等事項向縣政府作出具體書面承諾,違反上述承諾收回已兌現的獎勵資金。企業募集資金項目或募集資金原則上投于本縣。

10.支持企業軍民融合。對企業自籌資金參與國家軍品科研項目,通過項目驗收或階段性驗收后,按項目國家撥付資金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獲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證書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等軍品生產資質的企業,每項分別給予2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的國家、省軍民融合示范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的國家、省軍民融合(特色)產業示范基地,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國家、省國防科技工業創新中心(軍民融合科技協同創新示范平臺)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

11.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設發展速度獎、財政貢獻獎、技術創新獎、節能減排獎、市場開拓獎,根據得分高低各取前10名,按每個獎項5萬元獎勵給企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市“隱形冠軍”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管理對標提升標桿企業、市管理對標提升標桿(精細化管理樣板)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的省、市級小微企業成長之星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1萬元;對首次“個轉企”企業的,給予0.3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新進入規模工業企業的,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的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小微企業園,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的省級數字化小微企業園示范園區、試點園區,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等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對新評定的國家、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一個年度內按最高標準獎勵,不重復享受。

(四)激發企業創新活力

12.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積極貫徹省“科技新政50條”,全面落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資產加速折舊,股權激勵,技術服務和轉讓稅收優惠政策。對規上(限上)企業年度新增研發費用在100萬元以上(含)、增幅高于全縣平均水平且占營業收入比例達到3%以上(含)的,對增量部分給予最高10%的獎勵,最高獎勵300萬元,其中含由企業給予相關工作人員一次性獎勵2000元。每年在符合加計扣除的研發投入在300萬元以上且年度有增幅的企業中,按研發投入前十、增幅前十給予獎勵。具有獨立法人的產業技術研究院,入庫研發投入達到100萬元以上,按年度增長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牽頭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特等獎、一、二等獎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獎勵;牽頭獲得省科技大獎的給予100萬元獎勵,牽頭獲得省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獲得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給予50萬元獎勵。參與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給予15萬元獎勵;參與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13.鼓勵企業創新做強。在規上工業企業“創新指數”評價中,獲得市創新能力和創新應用評價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型領軍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首次進入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能力百強的,給予4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其中10萬元待三年后復評通過再給予。對新認定為省級農業科技型企業、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級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年度被認定為市“雙高”企業、“瞪羚”企業的,給予3萬元獎勵。對通過省級工業新產品備案的,每項獎勵0.5萬元(單個企業不超過2個),通過鑒定的,每項再獎勵4.5萬元(單個企業不超過2個),對列入縣級優秀工業新產品的,每項獎勵5萬元。對列入省級優秀工業新產品的,其中一等獎獎勵20萬元,二等獎獎勵10萬元,三等獎獎勵5萬元。對列入當年度省“浙江制造精品”的,給予每項1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中國設計制造大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大力發揚“工匠”精神,對評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工藝美術大師和大師工作室稱號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參加經認定的省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等單位組織的國內外展示展銷活動,展位費全額補助。支持“三首”產品研發應用。對評為國家級、省級新材料首批次和軟件首版次的產品,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認定的國際、國內、省內、市內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產品按最高標準獎勵,不重復享受。對享受國家級、省級新材料首批次、首臺(套)風險補償政策的,按實際保險費用補足國家、省政策獎勵的剩余部分,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對實施保險的市級首臺(套)產品按保險費用5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鼓勵企業參加創新創業大賽,對獲全國總決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勝獎的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省總決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勝獎的分別給予4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通過半決賽的企業每家給予2萬元獎勵;對入圍省創新挑戰賽總決賽、行業決賽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實施創新服務券制度。對向縣內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儀器設備、技術查新等服務的創新載體,給予50%最高5萬元補助。

14.鼓勵企業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對列入省級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庫的項目分檔獎勵,A類750萬元、B類400萬元、C類250萬元,如入選省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計劃的,給予配套獎勵,同一項目按從高原則不重復補助。對列入省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體培育名單的牽頭企業,獎勵50萬元。企業參加“揭榜掛帥”項目,對符合條件的最高獎勵1000萬元,其中企業發榜項目按總投入的20%給予獎勵,政府發榜項目可由財政資金予以全額支持(對獎勵資金超過300萬元〔含〕的實行“一事一議”)。列入為主承擔國家、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含擇優委托項目)、市級“科技強農、機械強農”專項的,按上級補助資金的20%給予獎勵,分別最高給予100萬元、50萬元。列入省團隊科技特派員項目的,按省補助資金額的20%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列入省級新產品試制計劃的,經鑒定并取得“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的新產品每項給予3萬元獎勵,同一企業每年最高獎勵6萬元,市“雙高”培育企業每年最高獎勵9萬元。列入縣級農業與社會發展(生態環境、公共安全領域)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后補助5萬元,縣級科技特派員項目立項后補助5萬元。對通過驗收的省級重點技術創新專項、重點高新技術產品,每項獎勵10萬元,對列入縣技術創新項目計劃的,每項獎勵6萬元。

15.支持企業建設技術(研發、設計)機構。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10萬元,對首次評為優秀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工業企業設計中心(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對認定的綜合性、專業化省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800萬元、500萬元(采取“一事一議”)。對認定的省實驗室、國家重點試驗室,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800萬元(采取“一事一議”)。對首次認定的市級實驗室,最高給予30萬元獎勵,經考核為優秀、良好、合格類別的,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列入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給予50萬元獎勵,列入省級企業研究院給予30萬元獎勵。列入省級高企研發中心、省級農業科技企業研發中心、市級農業企業研究院,給予20萬元獎勵;列入市級企業研發中心的給予10萬元獎勵。被評為市級優秀農業科技企業研發中心的給予5萬元獎勵。鼓勵企業設立海外研發機構(中心),按省補助資金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6.鼓勵創新平臺建設。大力實施“五谷豐登”計劃,發展產業技術研究院經濟,探索科技企業投資入股共建研究院。鼓勵高新區、經開區、各鎮(街道)重點引進大院名校、央企以及世界500強企業建立產業技術研究院,予以“一事一議”。強化研究院管理,開展優秀研究院評選,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鼓勵落地研究院與縣內企業建立“1+N”聯合創新中心,新建一個給予研究院10萬元獎勵,同一研究院每年最高獎勵30萬元。鼓勵落地研究院服務縣內企業,達成技術交易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1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對首次認定的市級產業研究院飛地,給予100萬元獎勵,次年度考核優秀的,再獎勵100萬元。鼓勵高新區、經開區、各鎮(街道)和民營企業投資興建科技園區。列入縣級科技園區創建單位的,分年度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孵化器(科技園區)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新建立的國家級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省級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獎勵。支持眾創空間(星創天地)提檔升級,列入市認定(備案)的,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列入省、國家備案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評為市(縣)、省、國家級優秀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對列入市級、縣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創建的,給予每家綜合體依托建設單位300萬元、200萬元獎勵。支持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對新批準(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創新型產業集群、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產業技術聯盟,分別給予100萬元和60萬元獎勵。

17.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引進高校院所設立成果轉化中心的,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40萬元的運營補助和績效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省重點科技中介機構,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對企業與高校、院所(含個人)開展合作達成協議,按實際支付額的2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企業獲批國家級、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參加縣級以上產學研合作活動的企業,給予2萬元補助。凡幫助企業達成技術交易的技術經紀人,按實際交易額1%給予獎勵,單個項目不超過5萬元。對直接引進科技成果實施產業化,并入選浙江省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的,給予技術經紀人8萬元獎勵;入選“南太湖精英計劃”領軍型創新團隊的,按A+、A、B、C類,給予技術經紀人6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支持建設中試基地,對新建獨立法人的,按其建設裝備投入的20%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非獨立法人的,按其建設裝備投入的10%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企業購買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的,按其購買科技成果實際支付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深化數字化改革,建設網上技術市場。對經省網上技術市場成交的產業化項目,按省補資金1:1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每個給予5萬元獎勵。支持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技術要素入股參與成果產業化,凡以技術要素入股占有10%及以上的,按技術要素入股份額折算成實際金額的10%給予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8.支持知識產權創造應用。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項目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項目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對象為本縣的第一專利權人;獲得市突出或優秀發明人獎勵1萬元。對專利創新做出其他積極貢獻的給予相應的獎勵。新獲批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新獲批省、市、縣專利示范企業的分別獎勵5萬元、4萬元、2萬元。對納入縣知識產權規范化管理重點培育庫并通過“貫標”認證的企業獎勵5萬元。支持建立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知識產權聯盟,對按照國家要求完成聯盟設立、運行并完成省級備案的,獎勵10萬元。對新列入省和國家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培育市場(商場)的,分別給予5萬元和10萬元獎勵。金融機構當年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給予金融機構月均貸款余額5‰的獎勵,單筆貸款獎勵不超過20萬元;企業當年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按不高于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補助不超過10萬元。企業當年參加專利保險的,給予保費全額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0.5萬元。

19.鼓勵高新技術及機電產品出口。對高新技術及機電出口企業前十強進行獎勵,其中第一名獎勵10萬元、第二名獎勵5萬元、第三至第五名各獎勵3萬元,其余獎勵2萬元(負增長企業不獎勵)。

(五)推動企業品質升級

20.鼓勵企業爭創品牌。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不含司法認定)的,獎勵50萬元;獲得浙江省知名商號、浙江省出口名牌的,獎勵10萬元;獲得集體商標核準注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浙江省信用建設示范企業(行業)、浙江省AA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分別獎勵10萬元。對獲得浙江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新建省級品牌指導服務站的,根據投入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對首次通過“浙江制造”品牌認證或綠色產品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1.鼓勵企業質量標準提升。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創新獎)、市、縣各級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主導(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省級地方標準的單位,按每項標準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4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參與單位需排名在前五位)。對主導制定“浙江制造”標準的單位,按每項標準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省、市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企業,分別給予主要承擔單位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承擔組建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和標準工作組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2.鼓勵企業加強管理體系建設。對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通過驗收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對通過五星級質量管理評價的小微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對通過國家CNAS實驗室認可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批為省、市“先進質量管理孵化基地”“質量教育實踐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推動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對通過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六)加快企業綠色發展

23.鼓勵綠色化改造。對認定為節能減碳且設備投資1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按設備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

24.鼓勵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評為國家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綠色設計產品的,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評為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設計產品的,分別給予5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評為市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設計產品的,分別給予1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評為國家“能效之星”的產品,每個獎勵30萬元。對評為國家、省、市級節水型企業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3萬元。對評為國家、省“能效(水效、資源綜合利用)領跑者”企業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通過審核驗收的清潔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25.實行企業綠色貸款貼息。根據市企業(項目)綠色評價等級,對科技型、人才型初創企業等按深綠、中綠、淺綠等級給予利息支出的12%、8%、6%補貼,單家企業貼息每年最高5萬元。

26.引導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鼓勵本地民營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貼標綠色債券,按照實際募集金額的1‰給予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27.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對列入淘汰落后計劃,在規定時間內關停淘汰的,經驗收認定,按拆除設備評估凈值的20%予以補助。補助資金在征收的差別化電價和企業用能權有償使用費中列支。

(七)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28.完善企業融資增信支持體系。推動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重點支持科技型、人才型初創企業、“畝均論英雄”評價A類企業等,由銀行和保險機構按照“小額、分散”原則以年保證費率不超過2%向小微企業發放“綠貸險”;每年安排專項資金300萬元對貸款企業給予1.5%的綜合費率補貼,并建立200萬元風險資金池。推動企業融資擔保服務,鼓勵融資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等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符合監管業務要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按不超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期末余額)1%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或獎補支持,對以不低于2∶8比例進行風險分擔的合作銀行按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的0.5%進行補貼。

29.深化科技金融結合。實施種子資金制度,設立科技創業種子資金,扶持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實施科技金融風險補償制度,對金融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新金融產品和科技信用貸款的,給予月均貸款余額5‰的獎勵;對創新金融產品和科技信用貸款的壞賬凈損失,按30%給予風險補償,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0.打造更優營商環境。積極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措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企業投資項目高效審批方式改革,用活用好“互聯網+政務服務”、大數據和“企業碼”,精準匹配企業需求,實現企業服務的“最多跑一次”。深化“三進三服務”活動,加大企業走訪力度,建立企業幫扶機制,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推動政策“剛性兌現”。完善“畝均論英雄”改革,深化企業綜合評價結果應用,加強分類指導和精準服務。深入貫徹中央和省市縣關于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推進企業降本減負的政策措施,嚴格執行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嚴格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實行收費清單化管理,堅決遏制各種亂收費。

四、附則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獎補的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補助獎勵資金按原渠道列支。工業企業分類綜合評價D類企業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條款,C類企業按照本政策全部條款的70%享受。出現重大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稅收違法事件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納入統計的上年度無研發投入的企業不得享受科技獎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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