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省級有關單位名單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辦法
為規范全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維護經濟及產業安全,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打造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先行省的實施意見》和《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范圍和原則
(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重大自主創新、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是指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投入金額較大或者對浙江省經濟科技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經濟科技活動。投入金額2000萬元以上的,一般納入金額較大管理,具體可由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是指綜合運用信息分析手段,對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論證評估和安全審查,提出意見建議的活動。
(二)基本原則。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應當堅持統一管理、行業負責、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
二、職責分工
(一)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省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建立工作機制,指導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對承擔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二)省發改、經信、科技、財政、人才、商務、國有資產監管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本級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的具體范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
三、評議實施
(一)評議組織。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項目論證、立項、核準、審批、實施、驗收等環節,按照國家標準及相關政策,自行組織或委托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
(二)評議內容。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有效性評議。對所涉及知識產權主體擁有權利的類別、數量、法律狀態、權利續存期等真實性和知識產權處分的合法性進行評估分析。
2.相關性評議。對所涉及知識產權與項目、技術方案的相關性進行論證。
3.風險性評議。對所涉及知識產權與他人知識產權之間依存、交叉關系及其自由實施等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
4.安全性評議。對所涉及知識產權引進和轉讓進行安全性分析評議,包括協議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際規則、顯失公平的知識產權條款;引進和轉讓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限制、禁止進出口;是否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者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等。
5.其他評議。對所涉及知識產權主體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運行情況及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議的知識產權事項。
(三)評議程序。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活動:
1.按照本部門有關規定確定需要進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項目;
2.確定承擔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服務機構或自行組建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家組;
3.組織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機構或專家組在規定時間內對項目進行分析評議,并出具報告;
4.審議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對被評議項目提出意見;
5.將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有關資料立卷歸檔。
(四)服務機構基本條件。承擔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服務機構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資格,誠信良好;
2.擁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信息和資源;
3.具有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的專業能力,機構人員在15人以上,其中知識產權分析評議人員在10人以上;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服務程序;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專家遴選要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自行或委托組建專家組的,承擔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專家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相關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權威性;
2.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等,具有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經驗;
3.工作責任心強,能夠客觀公正地提出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意見建議;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評議人員權利和義務。知識產權分析評議人員在分析評議期間,可以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會議、參加調研活動,應當客觀公正地開展分析評議,對出具的評議意見負責,對所涉及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有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評議報告
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應當完整規范、客觀公正、科學嚴謹。
報告內容包括正文和附錄兩部分。正文主要包括評議過程、主要內容、意見建議和結論等,應當包含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論證評估和安全審查形成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意見,對可能發生的知識產權不良影響或者潛在風險提出合理的對策建議等。附錄包括過程文檔、基礎數據、分項報告、引用文件和其他應當要求提供的內容等。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作為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開展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及時調整項目、優化決策,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五、監督管理
(一)機構管理
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機構應當在首次承擔分析評議任務前,向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送機構基本信息和執業信息,并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機構應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管理,不得向被評議主體收取費用。
(二)專家管理
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家庫,并加強對專家信息的動態管理。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可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組建分析評議專家組。
(三)信用管理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信用管理機制,隨機抽查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質量,根據服務機構和專家組的信用狀況,發布服務信息并動態調整專家庫。
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知識產權數字化管理應用,公示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機構信用信息,推進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資源依申請公開。
(四)法律責任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專家組參與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不得違反合法合規、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機構和專家組對出具的分析評議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意見的科學性負責。因違規泄露分析評議所涉及的信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弄虛作假,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設區市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管理暫行辦法》(浙科發知〔2013〕236號)文件自行廢止。
附件
省級有關單位名單
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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